公司涉税危机公关技巧与税企关系协调主讲人:高建华第一章 涉税危机公关与协调六、灵活运用税款、罚款追溯时效1.有关税款的时效《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于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行为导致税款的流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或骗取的税款,没有时间期限的限制国税函 []813号: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但是有些少缴税款的情形,要受到追溯期的限制,过了追溯期,就不能追缴了《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纳税、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追征;有特殊状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十年《有关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326 号 )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导致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状况可以延长至五年纳税人未申报纳税导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行为,税务机关3年内具有追缴权,特殊状况追缴期限可以延长至5年特殊状况” 按照〈征管法〉规定是指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
那么纳税人未申报纳税导致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形有哪些呢?重要是指某些不存在少缴税款的主观故意,或者一时疏忽,无意识导致的少交税款以及税收会计差别导致的少缴税款等情形例如,广州地税局《有关印发偷税行为理解认定若干指引意见的告知》穗地税发[]73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但按规定采用了有关补救措施的,不应认定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也就是不认定为偷税1)有证据证明真实的经济业务和资金往来,从对方获得了不合法凭证记帐;(2)税法与会计差别未进行纳税调节等等案例7】国税稽查局10月在对某公司的所得税缴纳状况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超过列支原则的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等费用未做纳税调节,于是又调取其、、三个年度的帐簿资料进行检查,成果发现了同样的问题,于是调节该公司相应年度的所得额,补税罚款,收取滞纳金问题: 少缴纳的所得税与否超过了税款的追溯期限?【法理分析】该公司有关费用按照会计规定做费用列支,汇缴时未按照税收规定做纳税调节,属于税收会计差别导致的少缴税款,不属于偷税,应按照征管法64条第二款规定解决2.有关罚款的时效《税收征管法》规定了追溯期是发生违法行为之日起五年内在此我们还要注意税收政策规定的不加收滞纳金的情形:《有关纳税人善意获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240号:纳税人善意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合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第1199号)有关应扣未扣税款与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合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七、寻找税务机关责任,达到和解1.税收和解【案例8】10月,东方贸易有限公司由于税负率偏低,浮现税收预警某税务局对该公司进行纳税评估并提出评估解决建议,规定该公司补缴税款因与税务机关的评估补税建议存在较大分歧,东方公司没有按照税务人员的规定补缴税款,而是递交了对评估补税建议的陈述阐明材料在等待成果期间,税务机关未下达任何文书,未预先告知该公司就于12月10日收缴了该公司的金税卡、发票,并停止发售该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影响了该公司的正常经营问题:该案例中税务机关停止发售该公司发票与否合法呢?【法理分析】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解决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该公司只是跟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意见有分歧,还在解释阐明阶段,与否有税收违法行为,最后成果还不拟定,税务机关就停了纳税人的发票,显然不合法。
在解决某些涉税危机事件时,应多运用税收和解方式通过税务听证、复议的手段达到和解的目的,对纳税人、税务机关双方均有利对于因部分事实难以查清、双方证据都不具有明显优势的状况,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基本上,双方通过协商沟通,解决争议,有助于增强征纳双方的理解度和信任度,实现税收的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由于税收制度不够完善、政策理解的偏差以及自由裁量权等因素的存在,使的税收行政执法中难免浮现争议,争议的解决单纯依托听证、复议、诉讼手段不仅加大了税务行政成本,也与建设和谐社会、和谐税收的规定明显不相适应,在税务行政争议中引入协调与和解制度,有其现实存在的合理性2.税收调解国内目前正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时期,能否有效避免和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避免和化解涉税争议,共建和谐税收、和谐社会,《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用专门章节规范了“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税务总局在《有关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8号)中指出,调解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各级复议机关要增强运用调解手段解决行政争议的意识,将调解贯穿于行政复议的全过程各地税务机关也在积极摸索和解与调解的具体措施,例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了《避免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实行措施》(鲁地税发[]56号)。
建设和谐税收的大环境,为有效解决涉税危机,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措施下面这个案例就是通过调解解决的,尽管最后还不太抱负,但是毕竟双方都做了让步,促成了问题的解决案例9】有关我公司异地车间与否缴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东方市国税局:我公司是东方市XX锻造有限公司,成立于8月,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注册地在A区,平常的生产经营管理,会计核算管理,公司管理机构等都在A区,经营范畴:加工销售铸铁、铸钢以及有色合金铸件,各项税收都在A区缴纳5月,因行政区划调节,我公司的半成品加工车间划归到B区管辖我公司的生产流程是先将锻造原料从A区公司移送至划归为B区的车间,该车间溶铸加工成半成品后再移送至A区公司进行二次加工,然后由A区公司对外销售,划归到B区的半成品加工车间不对外销售,不提供任何有偿服务目前B区国税局规定该车间移送至A区的半成品,按照视同销售的规定在B区缴纳增值税因行政区划的调节,使我公司的车间划归到异地,规定我们在异地纳税,对此,我们不能理解,今请示市国税局,盼予以答复下面我们通过该公司的陈述再来看税企双方各自的理由及市国税局的调解决定在此,我不对该调解做评论,人们自己体会附件:有关我公司异地车间与否缴纳增值税问题的见解我公司经营注册地在A区,因行政区划调节,A区公司的半成品加工车间现划归到B区管辖,B区国税局规定该车间移送至A区的半成品,按照视同销售的规定在B区缴纳增值税。
对此,我公司提出如下见解一)B区车间移送货品不符合视同销售的条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规定视同销售货品的行为: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品从一种机构移送其她机构用于销售,但有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针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的规定,国税发[1998]137号《有关公司所属机构间移送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告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品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品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品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状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我公司的B区车间移送货品至A区是进行二次加工,不是直接用于销售,并且A区公司始终是我们的统一核算管理机构,统一在A区交税合理合法二)在B区交税不符合税收的便利原则《征管法实行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以便纳税人、减少税收成本的原则,拟定税款征收的方式。
我公司核算管理地在A区,只是由于行政区划调节,将我公司的半成品车间回归到了B区,如果规定我们舍近求远去B区交税,违背了征税的基本原则,也不利于我们在A区进行统一会计核算东方市xx锻造有限公司xx年x八、谋求法律救济,合法维权 税收法律救济权,是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之一,指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祈求国家补偿等权利国家税务总局在《有关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8号)中强调,要对的结识行政复议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救济作用,自觉接受监督向纳税人广泛宣传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定及其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优势,引导纳税人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营造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良好社会氛围可见,谋求法律救济,是解决争议,化解涉税危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下面来看一种通过法律救济维护纳税人保密权的案例案例10】纳税人依法祈求保密权基本案情:某税务稽查局王某,在对A软件设计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因工作需要调阅了该公司的纳税资料,发现该公司的核心技术资料,正是其朋友所在的B电脑网络有限公司所急需的技术资料,于是就将A软件设计有限公司的技术资料复印了一套给朋友,王某的这一做法给A公司导致了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A软件设计有限公司发现此问题后,觉得税务干部王某的行为,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公司的保密权法理分析】王某作为税务检查人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有责任对A软件设计有限公司的核心技术资料保密,王某将自己所懂得的A公司的技术秘密告知了其朋友,给A公司的生产经营导致了损害,违背了纳税人祈求保密权的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示》(第1号)规定,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重要涉及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重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肯公开的个人事项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规定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状况保密祈求保密权具有法律强制性,它既是法律赋予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纳税人具有祈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自己保守秘密的权利,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因自己的粗心大意或其她因素,泄露了纳税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给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或个人名誉导致了不应有的损害,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纳税人祈求保密权重要通过如下两条途径来实现:一是依托法律的保护通过国家颁布的保密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的惩罚;二是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要建立起内部的为纳税人保密的制度,对纳税人资料管理实行保密级别制,并建立保密档案的级别提取制度王某由于泄露了A软件设计有限公司的生产技术秘密,使A公司在竞争中处在不利的地位,并因此蒙受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受到相应的惩罚案例11】合法权益受损可以申请补偿基本案情:某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中型食品生产公司11月25日,市稽查局在对该公司的税务检查尚未结束时,以该公司有重大偷税嫌疑为由,告知银行冻结了该公司为准备春节供应而采购原料的30万元存款检查至1月10日结束,稽查局查补该公司税款5.6万元,从冻结的存款中扣缴查补的税款后,才予以解冻该公司无法如期采购原料安排春节食品生产,导致经济损失对此,公司经理觉得稽查局在检查尚未完结的状况下,冻结银行存款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规定对公司导致的经济损失申请补偿焦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