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与法家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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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儒家思想形于春秋,法家思想形于战国。两种思想曾在战国时期有过激烈 的交锋,对当时、后世乃至今天的中国法律都有着深刻的影响。虽然,汉朝“独 尊儒术”之后,法家思想衰落,但即使今天我们重新阅读儒法两家思想,仍能 感受其思想之“真知灼见”,看到两种思想对中国法律的深刻影响。从本质上来说,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是完全对立的。下面我从两个部分比 较两家思想。一、礼与法儒家法家都以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其分别只在他们对于社会秩序的看法 和达到这种理想的方法。(1)、社会秩序的看法儒家根本否认社会是整齐平一的。认为人有智愚贤孝之分,社会应该有贵 贱上下的分野。劳力的农、工、商贾是以技艺生产事上的,劳心的士大夫是以

2、 治世之术治理人民食于人的,各有其责任及工作,形成优越及从属关系的对立; 认为亲属关系之中,应该以辈分、年龄、亲等、性别等条件为基础所形成的亲 疏、尊卑、长幼的分野。儒家认为,上述两种差异之分同为维持社会秩序所不可缺。儒家心目中的 社会秩序,即上述两种社会差异的总和。“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 尊贤为大。”(出自中庸)便是写照法家并不否认也不反对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分别及存在,法家注意 的是法律、政治秩序之维持,人为有功必赏、有过比罚,何种行为应赏,何种 行为应罚,完全是一种客观的绝对标准,不因人而异,必须有同一的法律,一 赏一刑,才能使人人守法,而维持公平。若考虑贵贱、尊卑、长幼、

3、亲疏的因素,则违背此种原则,不能达到一赏一刑 的目的。所以,法家认为一切的人在法律面前均需平等,不能有差别心,不能有个 别的待遇。韩非子云:“法不阿贵,绳不饶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 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2)达到各自理想的方法儒家认为,礼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理想的工具,是使贵贱、尊卑、长幼各 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上下有义,贵贱有分,长幼有等,贫负有度,凡此八者礼之经也”。礼所以“序上下,正人道也”。做到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自能达到儒家心目中君君、臣臣、 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

4、、妇妇的理想社会,而臻于治平。不难看出,儒家所说的礼,是一套完整的治世理论,绝不仅仅只是一些抽 象的伦理上道德上的原理原则。儒家提倡的礼足以节制人欲,杜绝争乱,又足 使贵贱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完成伦常的理想,自足以建立儒家理想 的社会秩序。不同于儒家,法家认为,法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理想的工具。商君说:“有 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 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这种 毫无通融,不讲私爱,完全以客观行为为断的精神,自和儒家所谓议亲、议故 议贤、议能、议贵、议勤、议宾,尊亲贤,郭旧故,尊宾贵,尚功能,及议事 以制

5、的主张相反,法家根本反对所谓议。慎子说:“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阕也。”这话焉不使儒家为之 变色!焉不使当今社会法律工作者变色!总之,儒家着重于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异”,故不能不以富于差 异性,内容繁杂的、因人而异的、个别的行为规范礼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 工具,而反对归于一的法。法家欲以同一的、单纯的法律,约束全国人民,着 重于“同”,故主张法治,反对礼。两家出发点不同,结论自异。不管礼治还 是法治,只是儒家法家为了达到不同的理想社会秩序所用的工具而已,它们之 间没有好坏之分,更不能因为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思想影响了中国两千多年而放 弃法家思想,也不能因为现在我们在呼吁法治而摈弃儒家思想

6、。两家思想是可 以相互借鉴、相互影响,在不同时代不同背景合理采用而让中国法律更加成熟 更加完善。二、德与刑儒家法家要实现自家的理想,即维持社会秩序,都需要借助一种力量,当 有人不遵守此种行为规范而破坏社会秩序时,将有种力量来保护它,制裁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道德教化的力量,收潜移默化之功,这 种以教化变化人心的方式,是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耻而无奸邪之心 自是最彻底、最根本、最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判裁所能办到。所以,儒家宣 扬以德治天下,以德教化人。所谓“礼者紧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紧于已然之后”,一为事前的预防,一为事后的补救,二者之价值自不可同日而语。礼教之可贵便在于“绝恶于

7、未萌, 而起敬于微妙,使民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若能如此,则人民根本无恶的动 机,一切恶的行为便不会发生,法律制裁更无存在的必要。所以说,孔子以无 诉为最后目的,荀子对此也有同样的见解,认为教化即行,便无法律刑罚的需 要。尊德礼而卑刑罚,是儒家一致的信仰。法家则完全与儒家立于相反的立场,否认社会可以藉德化的力量来维持, 更不相信一二人的力量足以转移社会风气,决定国家的治乱。根本反对有治人 无治法,人存政存,人亡政亡的办法。法家所需要的是必然之治,使社会长治 久安,而不是这种渺茫不可期,时乱时治的办法。“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 而任人,犹之“虽有巧木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圆”。主观的判断,时有出入

8、 客观的标准至少是一律的,法虽不善,亦可以“一人心”,愈于无法。从治国的立场来讲,法家根本否认仁义道德的价值,认为并不足以止乱, 无益于治。这些是道德家、教育家的事,他们不妨以毕生精力从事于教化,也 不妨唱高调,提倡止于至善,讨论人生最高鹄的。但这决不属于法律范围,决 不是法家所感兴趣,所注意的工作。法家以维持法律秩序为目的,他必须以最 高标准的程序,最快的方法,最短的时间来达到这种目的。法之功用原为禁奸, 非为功善,所以“求过不求善,刑不善而不赏善”。只要法律的机构足以废恶 惩奸,使人不敢为恶,法律的目的便已达到,原不问人心善恶,更不要求人心 良善。从法家的眼光看来,一良善不为恶的人,与一畏

9、刑不敢为恶的邪人,在 客观的行为上并无分别,不必注意其内心上的差异,因之也就无须以仁义教人 为善。所以韩非说:“明主之治国,众其守而重其罪,使民以法禁而不以廉止”。 所以法家的结果皆主重刑,重刑才能使人畏惧慑服,不敢以身试法。三、总结儒家以礼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法家以法律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 儒家以道德为维持礼之力量,法家以法律制裁为推行法律之力量。法家后起, 和儒家争一日之短长,竞争激烈,互不相让。然而,汉朝之后独尊儒术,魏以 后儒者参与了制定法律,儒家思想在法律上起了决定性作用,儒家思想在法律 上一跃成为最高的法则,与法理无异。中国法律的许多规定都受儒家思想的影 响,如礼有七出三不去之文,后成为法律明定的离婚的条件。而法家思想虽未 成为正统思想,却也影响了中国法律和中国法律工作者,如诸葛亮、王安石、 张居严谨执法,甚至连儒术的大师朱熹也主张刑不可废。如今,我们建设法治 社会,不仅要继承儒家思想的精髓,也要发扬法家思想的精髓,做到古为今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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