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问题回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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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问题回复函有关问题回复函1xx省平安消费监视管理局: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平安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安监管xxxx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汽车甲醇(甲醇汽油)、醇基混合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均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xxxx年版)。目前,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制定新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拟将甲醇汽油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列入目录。地方各级平安监管部门应当催促消费、储存、使用、经营甲醇汽油的单位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实在履行平安消费主体责任,并依法加强平安监视检查。二、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方法(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60号,自xxxx年9月1日起施行)第

2、四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醇基混合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应当进展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编制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和平安标签,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并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平安管理。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办公厅xxxx年8月5日有关问题回复函2质检总局办公厅:你厅关于请对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范围进展解释的函(质检办食函xxxx1300号)收悉。现回复如下: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在开展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根据xxxx年12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协调会议精神,在相关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发布施行前,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

3、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仍然有效,食品消费经营活动及其监视管理应当按照现行相关标准执行。专此函复。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xxxx年1月12日有关问题回复函3中国香料香精化装品工业协会:你协会关于化装品是否取消消费答应标志标注的请示(香化协字(xxxx)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关于化装品消费答应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总局公告xxxx年第265号)规定,自xxxx年7月1日起消费的化装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装品消费答应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新的包装标识不再标注QS标志。化装品消费企业原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xxxx年6月30日,此前使用原包装标识消费的化装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xxxx年5月25日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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