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的现状及完善措施(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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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经过资产剥离,然后再由集团公司作为发起人上市发行公众股创立的,所以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相当严重的公司治理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的现存问题,然后从两个方面讨论影响公司治理的主要因素,最后提出一些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有关建议。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的现状及完善途径一、 公司治理结构概述(一)公司治理的含义公司是各种利益关系者(包括股东、董事、经理层、员工、客户、债权人等),特别是股东、董事、经理层之间的契约的结合。在他们之间,存在着各种利益关系。其中最核心的关系是股东、董事和经理层之间的委托 代理关系。公司治理结构( Corporate Govern

2、ance)就是要建立一种合理的组织架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准则与制度,正确处理好上述关系,使所有者既能有效而监督经营者,而又不于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同时使公司的经营者(经理层)的个人利益同公司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能主动维护股东利益,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这种 “组织架构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准则与制度 ”有狭义与广义两方面的含义。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是指公司董事会的结构与功能,董事长与总经理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聘选、激励与监督方面的制度安排等内容。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还包括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收益分配与激励机制、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企业战略发展决策管理系统、企业文化和一

3、切与企业高层管理控制有关的其他制度。(二)我国采用的公司治理组织模式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的典型特征,上市公司由于出资人众多而且分散,因而难以象业主制和合伙制企业那样直接由出资人经营管理公司,而代之以公司治理结构,即为了保护公司法人资产能够有运营,在组织管理和领导体制上做出的权利安排。在我国,上市公司采用 “三会一总 ”, “四权分离 ”的公司制组织结构。(图 1)“三会一总 ”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以经理为代表的经理阶级; “四权 ” 是指公司所有权、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托管给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

4、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经营;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在选举产生董事会的同时,为了保证董事及经理人员接其意志合理经营,还选举产生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经营、投资分配等。总之,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践方面,基本上是围绕着股东大会、董事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来构建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以激励和约束管理者,达到股东收益最大化的目标。二、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现状(一)我国上市公司市场现状2000 年末,我国上市公司已达1088 家,境内总市值4 8 万亿 (占 GDP 的 57 ),筹资总额 3249 亿 (其中境内筹资 1041 亿),全年股票成

5、交 60826 亿,上交印花税 4829 亿。成为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体,门类齐全,实力雄厚的庞大一族,在国民经济中起着日趋重要的支柱作用。然而,与之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不相对称的是,其市场表现却不能不令人担忧。主要表现为:其一,整体业绩不佳。就反映公司营运状况的主营收入、主营利润的抽样调查显示: 1997 年至 2000 年中期,上市公司中 48的公司营运状态不理想 (23二项指标均有下降, 27其中一项指标下降 );同时, “二市 ”亏损家数也由 1997 年的 36家猛增至 2000 年的 115 家 (年增幅达 114之多 )。可显见,企业发展后劲亟待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根基极不扎实,市

6、场风险自然无须多言。其二,市场运作缺陷明显。一些上市公司对筹资如饥似渴,对转换经营机制麻木不仁;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 “内部人控制 ”有增无减;法制观念淡薄,公司透明度极差,董事对自己的诚信责任缺乏深刻理解;相当多的董事长、经理依然以国有企业厂长的思维惯性、工作方式工作,企业运作中的矛盾与缺陷日渐突出。(二)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经过资产剥离,然后再由集团公司作为发起人上市发行公众股创立的,所以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相当严重的公司治理问题。(1)由于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国有股权变成虚设,国有股东权不清晰、不明确, “内部人控制 ”现象严重。现代公司最

7、重要的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由此形成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是要在委托代理这一链条中,既实现代理者 (经理人员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自主地进行经营决策,管理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又形成对代理者有效的激励与监督机制,使他们以股东的利益为行事准则,保障所有者利益,减少投资者由于经理人员的自利行为而蒙受损失。但目前,国有股权过分集中,国家所有权实际上又被架空,所有者缺位,导致 “内部人控制 ”企业的非财产所有者获得与其剩余索取权不相称的剩余控制权现象出现。内部人成为公司事实上的主人反过来控制公司董事会,甚至可以挑选董事,决定董事的任免。(2)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资

8、产上没有真正独立,通过关联方交易,控股集团公司往往挖上市公司的墙脚,损害非控股的中小股东的权益。控股股东(控股集团公司)轻而易举地控制着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大权,控股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作为两个法人组织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严格分开甚少,不少上市公司严格来说还不是真正的独立核算单位;控股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特别多,这种关联方交易的背后,往往变成,不是将资产向集团公司转移,就是把债务向上市公司转移。(3)国有股一般独大。董事会基本上由控股公司控制,再加上缺少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难于发挥制衡作用。据统计,截至 2001 年 4 月底,全国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占公司总股东超过 5

9、0%的有 890 家,占全部上市公司总数的79.2%(见图 1)。BA=第一大股东持股 50%的总股本的上市公司数目A79.2% AUB= 全部上市公司数目其中持股份额占公司总股本超过 75%的 65 家,占全部上市公司总数的 5.62%,而且第一大股东持股量与第二名股东相差悬殊。大股东中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绝对多数,且第一股东几乎是清一色的国有公司(如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集团公司、国有控制股东等)。统计表明,第一股东为国家持股的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总数的 65%,第一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公司占全部上市公总数的 31%。两者之和所占比例高达 96%,(见图 2)并且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占全部股权的 54

10、%。股权高度集中,使得国有股东和法人股东完全处于控股地位。在实践中,他们通过设置各种条条框框剥夺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质询权,造成许多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直接控制、操纵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实际上操纵了公司的一切,公司机构间无法形成制约关系,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也难以保证。(4)监事会未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我国公司法等法规在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以股东价值为导向,相对重视董事会的作用而忽视监事会的地位,对监事会的运作规定得相当简单,使之在开展监督活动时往往难以在法律上找到可操作的依据。但监事会仅有部分监督权,无控制权和战略权,无权任免董事会或经理班子的成员,无权参与和否决董事会与经理层班子的决策

11、。也就是说,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参加过程监督,而只是结果的审计、事后审计,责任不够。由于对企业过去的情况不了解,信息不足,没有参与到整个决策过程中,虽然与审计委员会的功能相似,却未能真正达到审计委员会实行过程与结果结合的监督那样的作用。这就使监事会在发现问题时往往缺乏有力的手段去制约董事和经理的违规行为。而且,监事会的监事大多数来自公司内部,其工薪、职位等基本上都由管理层决定,这也制约了其作用的发挥。(5)经理层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经理层人员在被赋予一定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理应获得一定的利益。但在我国,总的来说,不管是从制度上还是从程序上,还没有建立一种有效的机制对经理层人员的绩效进

12、行评价和激励。与此同时对公司经理层又缺乏有效约束,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经理层人员既缺少动力,也没有压力,因此不能促使其履行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义务。三、 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因素(一) 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股权结构影响公司治理结构,这里本文将不同的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和监督的影响进行逐一分析,旨在寻找有利于各种公司治理结构机制发挥作用的最优股权结构。由于董事会发挥作用的效果取决于董事会的构成,而董事会成员的来源体现了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意愿和能力,因此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董事会发挥作用的效果。首先,按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将公司的股权结构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股权高度集

13、中,公司拥有一个绝对控股股东其持股比例在 50%以上;二是股权高度分散,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 20%以下;三是股权适度集中,公司拥有相对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 20% 50%之间为公司法人,同时还有其他大股东与之制衡。下面,将对以上三种不同的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监督、并购、代理权争夺的影响进行逐一分析。(见图3)(1)股权结构与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股权结构直接决定了参与公司治理的大股东是否存在,股权的集中程度也直接影响到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当股权高度集中时,大股东就会直接派人或亲自担任公司董事长,对经理人员进行监督,这种股权结构下的大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积极性最高。当股权高度分散

14、时,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和收益不对称,股东没有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当股权适度集中时,大股东拥有相对控制权,他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存在不确定性;由于相对控股股东拥一定数量的股权,一般情况下也有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又由于该相对控股股东所占的股份比例并不是很大,他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就不会很高,在权衡利弊得失之后方决定是否参与公司治理。大股东的存在和大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积极性的大小也直接影响到监督,代理权争夺,并购等公司治理机制的作用效果。(2)股权结构与监督机制当股权高度集中时,一方面,控股股东有动力监督公司的经营者;另一方面控股股东有权直接任免经理,也有能力监督公司的经营者。但是,在公司

15、拥有控股股东而其他股东均为小股东的情况下,小股东无力对抗控股股东,小股东对经理的监督便成为问题。当股权高度分散时,对经理的监督便成为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由于分散的股东们不想付出监督成本,而选择 “搭便车 ”行为,对经理人员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而且,为了避免干扰经营者班子的经营,大部分国家的法律都不对小股东起诉经营者提供诉讼支持,这就使得小股东对股权分散的公司的监督更加困难。当股权适度集中时,股东能对经理进行有效监督。在经理是相对控股股东的代理人的情况下,其他大股东因特有一定的股权数量而具有监督的动力,因为通过监督所获得的收益大于监督成本,他们不会像小股东一样产生 “搭便车 ”的动机。另外,绝大部分国家的法律支持大股东对经理的诉讼请求,这种法律监督权威是任何内部监督不能比拟的,从而使大股东可以对经理进行有效的监督。因此,整体而言,此类股权结构有利于股东监督经营者。(3)股权结构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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