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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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机关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挂接网页和发布信息,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第四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拟主动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第五条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一)标有密级的三密(秘密、机密、绝密)文件;(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三)未

2、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Y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四)本局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公文、工作秘密等事项。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一)各处室在发文拟稿时标明是否属于公开或涉密公文事项后,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由经办人将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统一报局办公室;(二)办公室在3日内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三)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第七条各处室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性负责。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分别进行审查。拟公开特别重大的、敏感的政府信息,需报局政府

3、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第八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第九条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第十条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统一报局办公室,由办公室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对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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