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粮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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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储备粮油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储备粮油管理。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油在政 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 例国务院第407号令)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8 号令)及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 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市级储备粮油。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 全市粮油供求、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等 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本制度所称粮油包括稻谷、大米、小麦和食用豆油、菜油。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市发展改革、粮食、商务、财政等部门

2、 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参加的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综合 协调机制。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本市粮食安全和应 急保障预案。第六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粮食部门)负责市级储 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商务部门)对其管理的 本市商业零售周转粮食和省内粮食产区合同粮食等市级储备粮的数 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督促检查。第八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利息、储备费用等 财政补贴。并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有关财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油所需信贷资金。并

3、对所 发放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十条市粮油储备公司承担市级储备粮油的仓储保管、轮换经营 等具体管理工作。报市粮食部门备案。并对所储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中百集团、 武商集团、中商集团承担本市商业零售周转粮食和省内粮食产区合同 粮食储备任务。承担市级储备粮油的质量监测、检验工作。市粮食部门委托具有 法定资质的粮油食品检验机构。第二章计划与收购第十一条市粮食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农发行按照省人民政府下 达本市的地方储备粮油储存计划。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和市人民政 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本市以扩大商业储备规模为主。省人民政府下达本市的地方储备 粮油储存计划今后如有增加。第十二条市级

4、储备粮油由负责储存市级储备粮油的企业根据储备 计划组织收购。第十三条收购粮油的质量和卫生指标应当达到国家标准。其中。食用油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四级(含)以上标准。第十四条市级储备粮油的收购入库成本为实际购入成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第三章储存第十五条市级储备粮油的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仓库容量、仓储条件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标准和技术 规范要求;(二)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方式、粮油品 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市级储备粮油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 所。(四)具有取得粮油保管、检验、防治等资格证书的管理技术人

5、 员;(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第十六条市粮食、商务部门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油的规模和总体 布局方案。并征求农发行和市财政部门的意见。第十七条市粮油储备公司、中百集团、武商集团、中商集团应当 与其他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等事项。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市级储备粮油仓储标准和技术规 范。(二)执行市级储备粮油收购、轮换计划。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 标准;(三)对承储的储备粮油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 记载。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 六)对储存管理状况进

6、行经常性检查。七)执行粮油流通统计制度。定期分析储存管理情况,定期向市粮食部门报送粮油流通统计报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二)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三)市级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四)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油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五)以低价购进髙价入账、髙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油顶替新 粮油、虚增入库成本、虚开入库凭证等手段。(六)将市级储备粮油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七)以市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二十条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其储存

7、的市级储 备粮油应当由市粮食、商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调整另储。第二一条省人民政府下达本市地方储备粮油计划总规模为原粮 25000万公斤、食用油1200万公斤。市级储备粮油储备费用按照实际 储备规模实行定额补贴:(一)市粮食部门管理的市级储备粮保管费补贴为原粮每年每公斤 0.08 元。(二)市商务部门管理的市级储备粮保管费补贴为原粮每年每公斤0.12元。市内零售周转储备大米每年每公斤0.30元;三)市级储备油保管费补贴为每年每公斤0.11 元;管理费补贴为每年每公斤 0.10 元;质检费补贴为每年每公斤 0.03 元;轮换费补 贴为按照轮换量每公斤0.20 元。据实补贴。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补贴

8、按照实际承储数量、市财 政部门核定的库存成本和当前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第四章轮换与动用第二十二条市粮食部门管理的市级储备粮实行滚动轮换制度。每 年按照市级储备粮规模13比例实行架空轮换。3年为一个轮换周期。 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轮换期和轮换比例的由市粮食部门提出意见,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市商务部门管理的市级储备粮实行抵补轮换制度。2年为一个轮换周期。市级储备油实行抵补轮换制度。第二十三条市级储备粮油的动用权属于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油:(一)全市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

9、动用的其他情形。按照本市粮食安全和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执行。市级储备粮油的 动用程序和措施。第二十五条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价差损失部分或者因不可抗力造 成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出现的亏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承 担。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二十六条市粮食、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行使以下职 权:(一)检查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二)检查市级储备粮油实施方案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审查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账簿和凭 证;(四)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予以处理。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对市粮食、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 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

10、依法履行监 督检查职责。第二十八条农发行按照市级储备粮油相关信贷政策。否按照收购 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对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等情况实施 监管。第二十九条市商务部门按照职责。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 为。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一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由其 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油收购、储存和轮换计划的(二)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或者更改动用命令的三)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市级储备粮油贷款的四)发现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五)未依法履行对市级储备粮油的监管职责。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制度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有 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储备粮油规章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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