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绩点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切实贯彻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保障 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则第二条我校的主 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和跨文化素质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通过绩点学分制”主辅修及双学 位制、 三学期制”和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调动学生学习 积极性通过依法治校, 健全管理制度,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在校期间,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享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资源;2、 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 文娱体育活动等;3、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 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5、 若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 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 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在校期间,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 遵守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2、 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3、 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活动 ,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 和研究任务;4、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 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报到因特殊原 因不能按时报到的学生,须向学校教务处申请 并提交相关证明逾期不得超过一周未办理申请手续或申请未准或逾期仍 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七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经校医院诊断,认为应休学治疗,且在一年内可能痊愈者,保留其入学 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休养,其一切费用自理第八条凡不符合新生入学规定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 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提交 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间,均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保 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学期开学前一周持县以上医院痊愈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认可,向所属学 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校教务处批准方可 复学,编入该专业下一年级学习逾期未办理 手续或体检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第十条每学年分为 两长一短”三个学期每学期开学,长学期为18周(教学周 数为16周,第八学期12周,医学类除外,主要用于安排理论教学;短学期为5周,主要 用于安排跨学科、跨专业选修课、实践环节课、辅修专业及双学位 课程、重修课程等学生要在规定时间内返校,并在开学前一天持学生证到学院办公室办理报到 手续每学期开学注册时须 交纳该学期学费、公寓费等费用,无故不交纳者,不予注 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注册手续由学 院办公室负责办 理第四章学分与成绩考核第十一条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生学习期间获得的学分包括学 业学分和实践环节学分,学生完成某一课程并考试通过(60分即可取得学分,平均绩 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可作为评定学生奖学金、辅修、提前毕业、 获得学位等的重要依据1、 学业学分:理论课教学原则上每学期每周上课一学时计一学分,如果每学期 上课时间少于16周,则用上课总学时除 以16,其整数商即为应得学分数。
实验、体 育等实践性教学原则上每学期每周上课二学时计一学分2、 劳动、社会实践、军训均按 A(优、B(良、C(中、D(及格、F(不及格评定 成绩,并予以记载第十二条学生必须参加每学期申请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学分;成绩 不合格者不得学分成绩不合格的课 程,须补考或重修旷课学时占学期总学时的 三分之一者、考试缺考者、试卷无姓名者均予以成绩无效处理 ,成绩以“F'记载第十三条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课程成绩平时成绩包括教学过 程中的考试、作业、出勤、读书报告、实 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等成绩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比例由学院(学部或专业统一确定,并于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学 生必须按教师的要求认真参加各项考核第十四条对学生的成绩考核采用学分绩点制1、成绩考核与绩点的关系如下:成绩 A+AA-B+BB-C+CC-D+DD-F I P N分数 100 95 949089858480797877757473696867656463626059未疋合格不合格绩点 注:成绩考核绩点 “ D” 以上 的课程,方可取得学分;需待定课程成绩暂定以“ I记载;“ P”示合 格,“ N表示不合格2、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其计算方法如下:3、 刀课程绩点MS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 2课程学分注:(1其中“课程学分”指应得课程学分之和(2 “课程绩点 >课程学分”指所得课程学分乘以该课程绩点之和。
3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3、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为3.0以上(含 3.0,并在考核成绩中无“ F的学生为学习成绩优秀者第十五条对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不到1.5的学生,予以成绩警告第十六条成绩记载办法1、 每学期期末考试的课程,一般为五门左右(不含大学体育课2、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成绩为百分制考查课程的 成绩为五级制;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 格(59分以下3、 考试的方式一般为笔试有实验内容的课程,除考察理论部分外,还应考察实 验操作凡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应单独考试,单独记分期末考试的内容,应覆盖所学 全部(全学期内容4、 考查的方式,根据课程的特点,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口试、撰写论文等 方式,达到检查学生掌握知识、运用 知识及基本技能的目的5、 旷考(擅自缺考、无故不交卷或考试舞弊者,该课程成绩为无效,以“F记 载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或 舞弊”字样,且不能正常重修重考毕业前经本人申 请,教务处批准后,给予一次重考机会无论何原因,缺课时数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 期末考试,成绩记为无效,以“F记载。
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后,给予正常重修重考 机会第十七条补考及重修考试的组织管理办法1、 学校对学生不及格课程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时间规定在不及格学期 的下学期开学后第二周补考范围只限前一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其它学期不及格的 课程和未能参加补考的课程,均参加重修2、 学生参加补考仍不及格或未能参加补考者,可以申请重修,申请时间规定在开 学第三周,逾期未申请者取消重修资 格,获得重修资格后可以随下一年级学生参加上 课公共课重修人数达20人以上(专业课10人的课程,由学院(学部教务部门和有 关教学单位利用节假日或晚自习时间统一组织课堂教学 ,教学结束即安排重考凡 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一律实行课堂考勤,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课者,必须严格履行 请假手续,否则作旷课处理公共课重修人数不足 20人(专业课10人,学生可参加 同专业下年级该课程的学习,并随同专业下一年级学生参加考核;纯实验课程重修必 须随下一年级学生进行3、 重修费用按学分收取,专业课每学分80元,公共课每学分60元,学生申请重 修的同时,应在自己的长城卡里存入相应的重修费,学校财会统一收取并发放收据,长 城卡里无费者,按自动放弃重修处理。
每学期重修课程不准超过 5门4、补考及重 修成绩录入办法补考成绩上报时按卷面成绩上报,但成绩录入学生成绩库时一律按 60分录入,当 学期学籍处理时不考虑补考成绩重 修成绩按卷面成绩录入学生成绩库重修成 绩上报时平时成绩应占总评成绩的 40%,期末成绩占总评成绩的60%,以此办法记载 总评成绩第十八条考勤与考试纪律一、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及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 学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劳动、 政治活动等均要实行考勤① 上课时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② 上课以外(实习、劳动、政治活动等的考勤由员负责③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以及超假者,一律以旷课处理对旷课者根据学校有 关规定进行处理二、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并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对考试舞弊者的 处理与处分按以下规定执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成绩记无效:1、 未携带学生证、准考证等有关证件进入考场,无理取闹者;2、 没有按监考指定的位置入座,没有将考试用品以外的物品放到指定地点者;3、 桌上和课桌里存放纸、书及书包等(不管与考试内容是否有关行为者;4、 考试过程中使用自备草稿纸,私自借用考试工具,影响考场秩序和有违反考试 公正、公平行为者;5、 携带考试禁止的通信、电子词典等检索工具者(含未开机;6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7、 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者;8、 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进行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9、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10、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11、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行为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舞弊论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成绩记无效:1、偷看书籍、笔记、字条或别人试卷者2、 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写在身上或其他物品上;3、 交卷时互相核对或涂改答案者;4、 使用电子词典等工具者;5、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7、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8、 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者;9、 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 (含两份答案雷同者;10、 其他与以上情节相当的舞弊行为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舞弊、使用通讯设备舞弊、窃取 试卷以及其他舞弊行为严重的;2、 累计两次考试舞弊的;3、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第五章选课管理第十九条学生应在所在学院(学部教学主管部门及导师指导下自主安排个人学 习进程,每学期按学校规定时间,依据所在专业培养方案、指导性教学计划、选课手 册、参考课表进行选课学生可以参考指导性教学计划选课 ,也可以在指导 性教学计划之外、培养方案框架之内选课,但必须满足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对各类课程学分 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选课通常分三种:必修课选课、专业任选课、公共任选课通过校园 网内任何计算机进行选课,选课时间见 教务公告通知第二十一条 本科生按四学年(医学类五学年、专科生三学年安排学习进程,每 学期平均(短学期除外选修20学分,一般应多于12学分,不超过28学分第二十二条对于有选课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