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394863428 上传时间:2023-02-19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15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ICSZ 60DB37#省地方标准DB 37/ 23732013#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发布#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7 / 10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5污染物监测要求66实施与监督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本标准由#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大学、#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奥博环保科技#、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良国、王琦、杜斌、史会剑、谢刚、蔡燕、张延青、刘洪涛.自本标准

2、实施之日起,DB37/532-2005#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同时代替DB37/1996-2011#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建材工业部分的内容.#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省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砖瓦、非金属矿、建筑石材等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与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省现有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砖瓦、非金属矿、建筑石材等建材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与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利用水泥生产设施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

3、,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同时执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共同处置相关污染控制标准、规范的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大气污染物

4、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3.1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2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3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HJ/T 65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

5、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与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3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8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48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

6、容量法暂行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水泥工业 本标准指从事水泥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与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平板玻璃工业采用浮法、压延等工艺制造平板玻璃的工业.建筑陶瓷用于建筑物饰面或作为建筑物构件的陶瓷制品,主要指陶瓷墙地砖.卫生陶瓷用于卫生设施的陶瓷制品,主要包括卫生间用具、厨房用具和小件卫生陶瓷等. 砖瓦工业 生产砖瓦烧结制品和非烧结制品的工业.非金属矿工业主要包括非金属矿物采选和非金属矿物加工制品业等.3.1 建

7、筑石材具有一定的物理、化学性能可用作建筑材料的岩石.现有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建材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新建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材工业项目或生产设施.标准状态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开放式输送扬尘,以与设备、管线含尘气体泄漏等.氧含量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自20X

8、X9月1日起,现有企业与新建企业分别执行表1中规定的现有企业与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4.2 现有平板玻璃工业企业在20XX9月1日前对玻璃熔炉进行冷修重新投入运行的,自投入运行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4.3 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中规定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表1 #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工业受控工艺或设备污染物项目现有企业新建企业水泥矿山开采:破碎机与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3020水泥制造:水泥窑与窑磨一体机颗粒物3030二氧化硫200100氮氧化物以NO2计80040013002氟化物以

9、总F计55氨3-8表1#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续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工业受控工艺或设备污染物项目现有企业新建企业水泥水泥制造:烘干机、烘干磨、煤磨与冷却机颗粒物3030水泥制造:破碎机、磨机、包装机与其它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3020散装水泥中转站与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与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3020平板玻璃玻璃熔窑颗粒物5030二氧化硫400300氮氧化物以NO2计700500氟化物以总F计55氯化物以HCl计3030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11在线镀膜尾气处理系统颗粒物3030氟化物以总F计55氯化物以HCl计3030锡与其化合物55配料、碎玻璃等其它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3020

10、建筑卫生陶瓷原料制备、干燥:喷雾干燥塔颗粒物3030二氧化硫燃料类型为水煤浆300200燃料类型为油、气100100氮氧化物以NO2计240200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11烧成、烤花: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颗粒物3030梭式窑二氧化硫燃料类型为水煤浆300200燃料类型为油、气100100氮氧化物燃料类型为水煤浆450400燃料类型为油、气300300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11氟化物以总F计33氯化物以HCl计2525铅与其化合物0.10.1镉与其化合物0.10.1表1#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续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工业受控工艺或设备污染物项目现有企业新建企业建筑卫生陶瓷梭式窑

11、镍与其化合物0.20.2砖瓦原料破碎与制备成型颗粒物3030干燥焙烧颗粒物5050二氧化硫850700氮氧化物以NO2计400400氟化物以总F计66非金属矿矿山开采与制品生产颗粒物3030建筑石材物料处理输送过程,成型过程颗粒物3030注1: 适用于现有企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注2: 适用于新建企业自20XX9月1日起执行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注3: 适用于水泥窑烟气脱硝使用含氮还原剂的情况.4.4 企业无组织排放按以下控制要求执行:a) 建材工业企业在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工程中应当封闭操作,防止无组织排放.对块石、粘湿物料、浆料、车船装卸料过程可采取其

12、他有效抑尘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b)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和新建建材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单位:mg/m3 序号行业项目排放限值限值含义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1水泥颗粒物0.5监控点与参照点总悬浮颗粒物TSP1小时浓度值的差值厂界外20m处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氨11.0监控点处1小时平均浓度值监控点设在下风向厂界外10m范围内浓度最高点2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砖瓦、非金属矿、建筑石材颗粒物1.0监控点与参照点总悬浮颗粒物TSP1小时浓度值的差值厂界外20m处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注1: 适用于水泥窑

13、烟气脱硝使用含氮还原剂的情况.4.5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并应高出本体建筑物3m以上.建材工业炉窑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4.6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与其投产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与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5 污染物监测要求5.1 污染物采

14、样与监测要求5.1.1 对建材工业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标志.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5.1.3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照HJ/T 75和HJ/T 76的要求,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监督考核.5.1.4 对建材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GB/T 16157和HJ/T 397的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H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