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渔业协定19850723

上传人:夏** 文档编号:394859307 上传时间:2023-10-07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3.6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美渔业协定19850723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中美渔业协定19850723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中美渔业协定19850723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中美渔业协定19850723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中美渔业协定19850723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美渔业协定19850723》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美渔业协定19850723(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美国海岸外渔业协定(签订日期1985年7月23日生效日期1985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考虑到对美国海岸外鱼类种群的合理管理、养护和获得最适度产量的共同关切;认 识到美国已通过一九八三年三月十日的总统声明在距其海岸二百海里范围内建立了 专属经济区,在该区域内美国对所有鱼类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主权权利, 美国并对其所属的大陆架生物资源和源自美国的溯河性鱼类有同样的主权权利;愿 就属于美国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主权权利而为双方关切的渔业确立合理的 条件;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本协定的目的是要促进美国海岸外有相互利益的渔

2、业的有效养护、合理管 理并获得最适度产量,便利美国渔业工业迅速而全面的发展,并就原则和程序建立 一项共同谅解,以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和船只能据此捕捞美国有勘探、开发、 养护和管理的主权权利的生物资源。第二条 本协定中的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美国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主权权利的生物资源”是指在美国专属经 济区内的所有鱼类(高度洄游性金枪鱼类除外),所有在美国淡水或河口产卵并洄 游到大海,而出现在美国专属经济区内和超出美国承认的国家渔业管辖区域的溯河 性鱼类,以及属于美国大陆架的所有生物资源。二、“鱼类”是指所有有鳍鱼类、软体类动物、甲壳类动物和除海洋哺乳动物、鸟 类及高度洄游性鱼类以外的

3、其它种类海生动植物。三、“渔业”是指:(一)为了养护和管理的目的,可以根据地理上、科学上、技术上、娱乐上、经济 上的特征加以鉴别的一种或多种鱼类种群;(二)对此类鱼类种群所作的任何捕捞行为。四、“专属经济区”是指邻接美国领海的海域,其外限为距离测量美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二百海里各点所连接成的线。五、“捕捞”是指:(一)对鱼类的捕捉、拿取或收获;(二)对鱼类企图捕捉、拿取或收获的行为;(三)能被合理地认为将造成捕捉、拿取或收获鱼类的任何其他活动。(四)任何为上述(一)款至(三)款各项活动提供直接支援或作准备的海上作业, 包括加工;但不包括对公海的其他合法利用,如任何科学研究活动。六、“渔船”是指各种

4、船只,用于、装备用于或其类型通常用于:(一)捕捞;或(二)在海上支援或协助一艘或一艘以上船只从事有关捕捞的任何活动,包括准备、 补给、贮藏、冷藏、运输或加工。七、“高度洄游性鱼类”是指根据其生活周期在海洋中产卵并作长距离洄游的金枪 鱼类。八、“海洋哺乳动物”是指在形态上已能适应海洋环境的任何哺乳动物,包括海獭、 海牛类、鳍足类、鲸类或主要栖居于海洋环境的动物,如北极熊。第三条一、美国政府愿意就某种特定渔业的总许可渔获量中,将美国渔船不拟捕捞,并根 据美国法律可供外国渔船利用的部分,分配给外国渔船捕捞,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 条件,核发许可证。二、美国政府应每年决定下列事项,并根据美国法律作出认为合

5、适的调整: (一)在考虑最佳科学证据和社会、经济及其他有关因素后,决定每种渔业以最适 度产量为基础的总许可渔获量;(二)美国渔船对每种渔业的渔获能力;(三)某种渔业的总许可渔获量中,以一年为基础,可供外国渔船入渔的部分;(四)可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格渔船的配额。三、在始终保持每种渔业的最适度产量的基础上,为防止捕捞过度,美国政府每年 应根据美国法律决定必须采取的措施,此类措施可以包括:(一)指定允许或限制捕捞的渔区和渔期,或规定对渔船或渔具类型和数量的限制; (二)根据海域、鱼种、体长、数量、重量、性别、意外渔获、总生物量或其他因 素规定的捕鱼限制;(三)对可以从事捕鱼的渔船的数量、类型的限制

6、,或对在一个指定渔区进行某种 特定渔业的整个船队的每只渔船的捕鱼天数的限制;(四)关于可以或不得使用的渔具类型的规定;(五)为便于实施此等条件和限制而定的条件,包括对适当的定位及辨识装置的维 护。四、美国政府应将按照本条规定作出的决定,适时地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第四条 在决定将剩余部分分配给每个国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的渔船的配 额时,美国政府将根据美国法律在下列诸因素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一、这些国家是否和在何种程度上对进口美国的鱼或渔产品,特别是这一外国已要 求配额的鱼和渔产品设置关税壁垒或非关税壁垒或其他进口市场的限制;二、这些国家是否和在何种程度上正在同美国合作,通过购买美国加工者

7、的渔产品, 增进现有的和新的美国渔业出口机会,及通过购买美国渔民的鱼和渔业产品,增进 渔业贸易,特别是这一外国已要求配额的鱼和渔业产品;三、这些国家及其捕鱼船队是否和在何种程度上同美国为执行美国渔业法规已经作 出合作;四、这些国家是否和在何种程度上需要将其从专属经济区捕获的鱼供其国内消费;五、这些国家是否和在何种程度上对一个实体的和经济的美国渔业企业作出贡献或 促进其发展,包括同美国渔民在渔业经营上减少渔具冲突,转让捕鱼或加工技术, 以裨益于美国渔业工业;六、这些国家的渔船是否和在何种程度上已经传统性地从事这类渔业的捕捞;七、这些国家是否和在何种程度上同美国在渔业研究和渔业资源鉴别上正在进行合

8、 作并作出有成效的贡献;八、其他美国认为是适当的事情。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采取措施同美国合作并协助其发展渔业工业和增 加美国渔产品出口,如减少和消除进口和销售美国渔产品的障碍;提供有关美国渔 产品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的技术和管理方面要求的情报资料;提供经济数据; 分享专门知识;为向美国渔业企业转让捕鱼和加工技术提供便利;便利适当的合营 企业和其他安排;向本国企业提供同美国进行贸易和建立合营企业的机会的信息以 及其他可能适当的行动。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船只除依照本协定获准者外,避免捕捞美国有勘探、 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主权权利的生物

9、资源;二、所有获准捕鱼的船只,遵守依照本协定和美国的适用法律核发许可证的各项规 定;三、任何渔业的渔获量不得超过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的总配额。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得为愿依照本协定在美国专属经济区内捕鱼的每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向美国政府提出一份许可证申请。此项申请应按照本协定附件 一的规定办理。该附件一是本协定不可分割的部分。美国政府得要求为颁发许可证 和在美国专属经济区内捕鱼收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保持最低的申请数量 以帮助许可证程序的有效管理。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和船只避免在美国专属 经济区内骚扰、猎取、捕捉、杀害或企图骚扰、猎取、捕捉

10、、杀害任何海洋哺乳动 物。但美国参加的海洋哺乳动物国际协定另有规定者,或依照美国政府对意外捕获 海洋哺乳动物的特殊认可和控制规定者不在此限。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保证依照本协定从事渔业时:一、每艘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获准的许可证,应明显地展示在该船的驾驶室内二、在每艘船上依照美国政府的规定,安装适当的定位和辨识装置,并使其处 于工作状态;三、美国正式指派的观察员提出要求时允许登上此类渔船,对观察员在船期间 给予礼遇和提供相当于船上官员标准的膳宿。船上的船主、经营者和船员应同观察 员在执行公务上进行合作并偿付美国政府雇用观察员的费用;四、委派驻美国代理人。该代理人对因从事捕捞美国有勘探、开发

11、、养护和管 理的主权权利的生物资源活动引起的任何事件,而在美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船船主或经营者致送的任何诉讼文书有接受和答复的权限;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渔具冲突,并对任何经按美国法律程序裁定为由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的责任,造成对美国公民的渔船、渔具或渔获物的损害和经 济损失,保证给予及时和适当的补偿。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协助美国执行有关在专属经 济区捕鱼的法律并保证每艘从事捕捞美国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主权权利的 生物资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将允许和协助正式授权执行渔业管理法规的美国官 员登船检查,并对其依照美国法律采取的执法行动给予合作。第十一条、美

12、国政府将依照美国法律对违反本协定或按照本协定核发的许可证规定的 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或经营者或水手科以适当的处罚。二、被拘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应根据法院裁定,在提供合理的保证金或其他担 保后迅速获得释放。三、因在本协定下从事渔业活动而发生的任何案件,对违反渔业管理规则的处 罚,不应包括监禁,但触犯执法的案件,如殴打攻击执法官员或拒绝其登船检查等 除外。四、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只为美国政府当局扣留或拘捕时,应在四天内将采取 的行动及科处的处罚通过外交途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第十二条一、美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在美国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主 权权利的生物资源的管理和养护科学研究方面进

13、行合作,包括编辑对有共同利益的 鱼类种群的管理和养护的最有效的科学情报资料。二、两国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就共同关切的鱼类种群,用通讯或适当的会晤方 式制订定期的研究计划。该计划经双方同意可随时进行修改。研究计划可包括(但 并不限于)交换情报资料和科学家,安排科学家准备研究计划和审查进展情况的定 期会议,以及各种联合研究项目。三、在美国专属经济区内一艘从事正常商业性捕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上进 行双方同意的研究活动,不应认为该船的活动性质由捕鱼转变为科学研究,因此, 该船仍须按照第七条取得许可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同美国政府合作,按照美国制订的程序,履行收集 和报告生物统计资料和渔业数据,包

14、括渔获量和捕捞努力量的统计。中华人民共和 国应同样地提供美方可能要求的其他经济数据。第十三条 美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就本协定的执行和在共同关切的 渔业领域中发展进一步合作举行定期的双边磋商,包括在适当的多边组织范围内进 行合作,收集和分析关系这类渔业的科学资料。第十四条 美国政府同意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渔业研究船和按本协定允许捕 鱼的渔船,在协定附件二提及的根据美国法律和规定进入指定港口,该附件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十五条 美国政府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表示其国民和船只拟在邻接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渔业区或相当的区域从事捕鱼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在互惠 和不比本协定更具限制性的

15、条件的基础上给予许可。第十六条 本协定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各方政府对于沿岸国为除养护和管理渔 业以外的其他目的所拥有的领海管辖或其他管辖权的主张。第十七条 一、本协定连同协商记要经双方完成各自的国内法律程序后,按照换文中约定 的日期开始生效。除非双方通过换文同意延长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至一九九 0年七月一日为止。尽管如上所述,任何一方可以提前六个月用书面通知另一方终 止本协定。二、本协定生效两年后,应任何一方要求时,可由两国政府加以重新审议。双 方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在华盛顿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 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注: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九日生效。附件略。韩叙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 表 代 表爱德华沃尔夫(签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