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权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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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一批,交货后,外国进口商寄来一件上衣,声称该上衣系我出口合同项下所交染色棉布经其转销给某制衣厂制成成衣的样品,该上衣两袖的色泽有明显的不同,证明我公司提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不能使用。为此要求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我方,并要求我方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问:我国公司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我方应拒绝赔偿及重新发货。本案中,该外商已将棉布转销制衣商,构成对我方交付货物的接受,因此丧失了对我方的索赔权,且要求退还的货物不是我方售予其的原货物,货物已不能返还原状,故不能要求重新换货。2、案情简介:2003年12月16日,韩国朴氏公司与越南阮氏公司签订了购买10000立

2、方米某种木材的买卖合同,价格是每立方米200美圆,于2004年4月30日前交货。合同签订后,越南阮氏公司立即联系货源,由于当时某种木材市场需求量很大,供货成问题,越南阮氏公司向韩国朴氏公司要求推迟交货期,遭到韩国朴氏公司拒绝。2004年国际市场某种木材价格上涨,越南阮氏公司要求韩国朴氏公司抬高合同价格,也遭到拒绝。4月30日前,越南阮氏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务。到6月份,国际市场某种木材价格已涨到每立方米350美圆。韩国朴氏公司于6月2日购入10000立方米某种木材。8月15日,韩国朴氏公司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越南阮氏公司赔偿韩国朴氏公司于6月2日购入10000立方

3、米某种木材的价格与合同价格的货款之差额。 试问:韩国朴氏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是越南阮氏公司,还是韩国朴氏公司应该对产生的额外损失负责。答:韩国朴氏公司的请求不合法,应由韩国朴氏公司自行承担产生的额外损失没有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韩国一方拒绝了越南公司的实际履行补救措施;未宣布合同无效解除合同,也没有通知。3、案情简介:2008年5月10日,马来西亚利亚公司向万里鞋业公司发出购买皮鞋的要约,要求订购2000双皮鞋,对皮鞋的式样、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并要求皮鞋必须在9月4日之前交货。万里鞋业公司接受了要约,双方于5月20日正式签约。随即,万里鞋业公司即按照对方的要求,开始生产皮鞋。6月5日,万里鞋业

4、公司收到马来西亚利亚公司的传真,声称万里鞋业公司是小厂,生产能力低,不可能按时履行合同,为防止万里鞋业公司预期违约,决定对合同宣告撤销。万里鞋业公司收到传真后,立即给马来西亚利亚公司回电话,说明至6月5日,已生产出700多双皮鞋,按照这个生产速度,截止交货日,完全可以交货。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无权撤销合同。希望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按双方签定的和同履行自己的义务。马来西亚利亚公司对此末予答复。8月3日,万里鞋业公司电告马来西亚利亚公司,2000双皮鞋已按要求完全完工,请做好提货准备。但马来西亚利亚公司回传真说:合同早已撤销。拒绝提货。万里鞋业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于9月19日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5、试问: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是否有权撤销合同,是否有义务履行合同?答: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无权撤销合同,应该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5、案情简介: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C&P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月14日签订了服装购销合同,规定C&P有限责任公司向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供应某样式服装7000件,交货期为2005年6一12月,按月份分批交货,每月1000件。装货口岸为汉堡、鹿特丹、安特卫普,由C&P有限责任公司选择。合同签定以后,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2月17日开出信用证。后,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6一11月6次电函催促C&P有限责任公司发货。C&P有限责任公司在其3次答复中提到,由于

6、货源问题,不能交货,并对迟延发货表示歉意。2005年12月3日,C&P有限责任公司致函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以欧元贬值为由,要求提高合同价格,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接受这一要求。终于,2006年2月、3月部分合同履行。C&P有限责任公司仍希望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提高合同价格,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末同意。2007年1月14日,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函告C&P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表示:收到该函告后50天内,如果继续不履行交货义务,将提请仲裁,要求赔偿损失。C&P有限责任公司复函称:由于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2月17日开立的信用证已过期,后来又末开立新的信用证,因此解除了C&P有限责任公司的交

7、货义务。 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4月22日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C&P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损失,并要求C&P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仲裁的一切费用。试问: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是否正当?答: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完全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救济方式的规定。5、解除合同案情简介:2003年2月,圣亚诗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A&A有限责任公司订购花生5000吨,销售合同规定,从3月开始,每月装运一批,每次装运500吨,分10次,于2003年12月运完。圣亚诗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第3批花生时发现有黄曲霉素,黄曲霉素是

8、至癌物质,不适合食用,因此要求A&A有限责任公司撤销以后各批装运的合同。 问:如果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圣亚诗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主张撤销以后各批装运的合同?答:圣亚诗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无权主张撤销后几批合同。7、1993年II月,美国S公司与北京A公司签订了购迸“100吨钼铁的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FOB天津每吨3000美金,于1994年2月前交货。合同签订后,A公司立即与各生产厂家联系,但由于当时钼铁市场需求量很大,各厂家供货成问题,A公亩向S公司要求推迟交货期,遭到S公司拒绝。1994年开始,国际市场钼铁价格暴涨,A公司要求S公司抬高合同价格,也遭到拒绝。2月前,A公司未

9、能履行交货义务,4月份,国际市场钼铁价格已涨到合同签订时的近2倍。6月5日,S公司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S公司于6月初补进的100吨钼铁与合同价格的差额货款。”问: S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应由哪家公司对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负责? 答:S公司的请求不合法,应由S公司自行承担因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本案主要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后的损害赔偿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而且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因已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另外公

10、约第74一77条对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和计算方法作了具体的规定。其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责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这项规定对买卖双方都同样适用,而且适用于因各种不同的违约事项所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这里,公约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当一方请求损害赔偿时,毋须证明违约的一方有过失。只要一方违反合同,并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对方就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另外,根据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

11、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这项规定适用于买方或卖方的各种违约索赔情况。本案中买方美国S公司明知卖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买方有义务自行及早购买合同标的的替代物,却不及时采取措施减轻损失,致使损失扩大。所以买方S公司应该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8、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期为当年中秋前一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

12、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A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问:(1)A公司宣告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2)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一方败诉? 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该怎样做? 答:(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是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B公司延迟交货,就是违约行为。而且由于中秋月饼是在特定时间销售的物品,B公司延迟交货,A公司卖出月饼就很困难,由此会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A公司根据合同所期待得到的利益,即B公司的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应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可向B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2)由于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B公

13、司会败诉。B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A公司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9、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之后,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问:(1)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C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在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3)在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支付保险费?10、 中国A公司

14、与意大利B公司签订了一份由A向B出售100桶盐渍蘑菇的合同,分两批交货,总价10万美元,价格条件为CI F热那亚。合同规定:索赔期为到货后一个星期,合同成立后买方应在一个月内交付1万美元定金,卖方发货后,定金作为货款;卖方不交货应双倍返还定金。第一批货物50桶,卖方按期装运了货物,但是,货物延期一个星期到港,买方收到卖方寄来的清洁提单提货,经买方自己检验发现,50桶货物有5桶缺重共80公斤(每桶应为50公斤)。第二批货物到港后,经详细开箱检验发现因盐度不够每桶蘑菇都有腐烂变质现象,买方出具了由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明。双方因索赔不成请求仲裁,买方要求卖方:(1) 赔偿第一批货物短重的损失1000

15、美元;(2) 赔偿第一批货物因延迟到港的罚金500美元;(3) 第二批货物退回,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利润损失2000美元,同时应双倍返还这批货物定金20000美元。问:该案如何处理?答:(1)第一批货物卖方按时装运,并取得清洁提单,应初步认定卖方已履行合同,买方收到货物后,由自身对货物进行检验,而不是由独立检验机构参与检验,其货物短量主张和索赔要求不应支持。( 4分 )(2) 卖方按时装运货物,货物延迟到港的原因不在卖方,根据CIF条件,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转移卖方,因延迟到港的罚金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4分 )(3) 第二批货物已经丧失任何使用价值,卖方构成根本违约。应该支持卖方退回,解除这

16、一部分合同,赔偿利润损失的主张。( 4分 )(4)买方要求双倍返还违约金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合同规定,只有在卖方不交货时才这样做,卖方是交货不符,不是不交货。( 4分 )11、2006年4月,中国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合同约定: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6月底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2006年6月30日,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收到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向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鼎天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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