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西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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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心整理2017年江西工伤赔偿标准项 目待 遇备注计算基数月份/比例支付渠道医疗期间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12个月用人单位最长24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满仍需治疗,接着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停工留薪期间需护理的,需医院证明,单位派人,未派,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给付护理费。医疗费用实际发生100%基金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报销伙食补助基金转院费用基金交通、食宿费用医疗终结协助器具按国家规定标准(鉴定委员会确认)100%基金假肢、假眼、假牙、矫正器、轮椅护理费完全护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基金按月计发大局部护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基金

2、按月计发局部护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基金按月计发一至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本人工资27个月基金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或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分别按比例计算。二级本人工资25个月基金三级本人工资23个月基金四级本人工资21个月基金每月伤残津贴一级本人工资90%基金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补差二级本人工资85%基金三级本人工资80%基金四级本人工资75%基金五至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本人工资18个月基金六级本人工资16个月基金每月伤残津贴五级本人工资70%用人单位企业难以支配工作的,按

3、月享受。六级本人工资60%用人单位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本人工资20个月基金职工本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在此根底上增发30%。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五年,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缺乏一年按一年计算。六级本人工资17个月基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本人工资32个月用人单位六级本人工资28个月用人单位七至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本人工资13个月基金八级本人工资11个月基金九级本人工资9个月基金十级本人工资7个月基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本人工资13个月基金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在此

4、根底上增发30%。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五年,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缺乏一年按一年计算。八级本人工资10个月基金九级本人工资7个月基金十级本人工资4个月基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本人工资25个月用人单位八级本人工资21个月用人单位九级本人工资17个月用人单位十级本人工资13个月用人单位因工死亡丧葬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基金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基金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享受供给亲属抚恤金配偶本人工资40%基金1、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2、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

5、工资。3、按月支付。其它亲属本人工资30%基金孤寡老人、孤儿上述标准根底上加发10%基金2017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2017年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统计公报,公布2015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统计公报,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附: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方法第

6、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遇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

7、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事务。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状况进展监视。平安生产监视管理、卫生、民政、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住房和城乡建立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帮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第四条 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相结合。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平安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平安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幸免和削减职业病危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制度,通过评估参保单位工伤风险程度,采纳调整费率等措施,鼓励参保单位做好工伤预

8、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缴费后的三十日内或者参保缴费状况变更后的十五日内,将参与工伤保险的有关状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参保时间、缴费状况等。职工有权催促用人单位参与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状况,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有义务催促用人单位参与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状况。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之前及当日所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缴费后次日起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遵照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支付。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

9、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运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状况,遵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异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对难以遵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效劳企业、小型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方法遵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全市统筹,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收统支前,设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由各设区的市经办机构遵照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上解省经办机构,省经办机构将上述资金和省本级提取的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存入财政专户管理,

10、用于调剂解决全省重特大事故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的支出,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保障水平。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的征收、管理和运用的详细方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严格遵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管理。经办机构按月将基金收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保收入户月末无余额,并遵照规定申请拨付资金。经办机构征收工伤保险费时,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社会保险费缴款专用收据。省政府令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以下工程:(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11、;(四)经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配置伤残协助器具的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职工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给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九)劳动实力鉴定费;(十)工伤认定调查费;(十一)工伤预防费;(十二)职业康复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第九条 各设区的市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藏金(以下简称储藏金)。储藏金按本设区的市当年征缴的工伤

12、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取,逐年积累,到达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20%时不再提取。储藏金用于本设区的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运用工伤保险储藏金应当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储藏金缺乏支付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垫付。第十条 职工发生事故损害或者遵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遵照条例的规定刚好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别状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13、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干脆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职工发生工伤,已参与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与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未中止的,发生工伤后,遵照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第十二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

14、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提交本条前款要求的材料外,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方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供应的申请材料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方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供应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在三十日内遵照要求补正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据审核须要可以对事故损害进展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帮助。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展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展工伤认定时,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担当举证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确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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