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普-复印机-打印机常用代码故障解决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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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200J 74备案号:DB32 江苏省地方原则DB 32/1932气瓶条码应用管理规范Management rules for application of gas cylinder barcode - 11 - 10发布 - 01 - 10实行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目次前言II1范畴12规范性引用文献13术语和定义13.1 条码气瓶13.2 气瓶条码应用系统14气瓶条码标记24.1标记内容24.2标记规定24.3编码唯一性25气瓶条码应用系统构成26气瓶条码应用系统功能规定26.1总体功能26.2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36.3数据扫描采集接受设备36.4液化石油气充装连锁设备3

2、6.5气瓶充装管理软件36.6使用登记申报软件46.7气瓶定期检查上报软件46.8新瓶出厂备案软件47气瓶条码应用系统管理规定47.1气瓶制造单位47.2气瓶充装单位47.3气瓶定期检查单位57.4气瓶制造监督检查单位57.5气瓶过户和充装单位变更6前言本原则所有技术内容为强制性。为规范和指引全省应用条码技术对气瓶实行安全管理,减少气瓶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原则。本原则按GB/T 1.1原则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原则的构造和编写的规定编制。本原则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原则起草单位: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宿迁质量技术监督局、常州大学

3、。本原则重要起草人:贾颖、杜靓婧、杨以荣、马同春、邢东生、陈为扬、陈长江、徐守坤。气瓶条码应用管理规范1 范畴本原则规定了气瓶条码应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气瓶条码标记、气瓶条码应用系统构成、气瓶条码应用系统功能规定以及气瓶条码应用系统管理规定。本原则合用于全省范畴内: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0.2MPa(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原则沸点60的液体的气瓶 (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反复充装气瓶等)的条码应用管理。本原则不合用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本原则不合用于气瓶电子标签应用管理。2

4、 规范性引用文献下列文献对于本文献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但凡注日期的引用文献,仅注日期的版本合用于本文献。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涉及所有的修改单)合用于本文献。GB 3836.1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规定GB/T 130051991 气瓶术语TSG R5001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Z7001 特种设备检查检测机构核准规则DB32/1931 气瓶条码标记DB32/1933 气瓶条码应用数据互换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质检总局令第46号3 术语和定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第46号)、

5、TSG R5001、GB/T 130051991和DB32/193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文献。3.1条码气瓶Gas Cylinder Mounted With Barcode Identification安装了符合DB32/1931-规定的条码标记的气瓶。3.2气瓶条码应用系统 Application System Of Gas Cylinder Barcode由条码气瓶、有关硬件设备、若干软件系统通过互联网络构成,基于条码方式对气瓶安全进行全寿命周期追踪和溯源管理的软件和硬件系统总称。4 气瓶条码标记4.1 标记内容按DB32/1931第4章规定执行。4.2 标记规定按DB32/

6、1932第5章规定执行。4.3 编码唯一性4.3.1 气瓶条码标记的编号规则应符合DB32/1931第4.2条、第4.3条规定的规定;条码号段范畴符合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的规定;不容许有反复号码。4.3.2 制造单位应有避免气瓶条码标记重号产生的控制程序和保证措施;生产和发货的批次、号段记录完整和可追溯;制造单位应将发出的条码号段范畴在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中备案登记。4.3.3 使用单位不应安装和使用未经气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制造单位提供的气瓶条码标记。5 气瓶条码应用系统构成气瓶条码应用系统重要由条码气瓶、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扫描数据采集接受设备、气瓶充装管理软件、使用登记申报软件、定期检

7、查上报软件、新瓶出厂备案软件、充装连锁设备和电脑等基于互联网络构成,见图1。图1 气瓶条码应用系统构成示意图6 气瓶条码应用系统功能规定6.1 总体功能6.1.1 具有从气瓶的制造出厂、新瓶购进、使用登记、过户转移、充装记录、定期检查直至最后的报废解决的、涵盖气瓶全寿命周期的信息化动态追溯管理功能。6.1.2 数据扫描采集接受设备、充装连锁设备以及各个软件和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之间,具有数据互换和同步接口。6.1.3 非转盘式液化石油气灌装设备对无条码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报废气瓶、无技术档案气瓶和非自有气瓶具有自动锁闭的功能。6.1.4 转盘式液化石油气灌装设备和其她非自动连锁气瓶充装方式,由

8、扫描采集接受设备对无条码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报废气瓶、无技术档案气瓶和非自有气瓶,实现自动报警和提示的功能。6.1.5 有关软件具有数据导出功能,具有与其她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互换和同步接口。数据互换和同步接口应符合DB32/1933规定的规定。6.2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6.2.1 实时接受和储存全省气瓶条码应用管理的数据信息;支持气瓶的原始技术档案、定期检查、报废解决、过户转移和登记发证信息的增长、更新和保存。6.2.2 支持气瓶安全监察机构明细查询和汇总记录本辖区各充装单位、检查机构的在用、新购、检查、判废和到期报废的气瓶数据信息。6.2.3 支持气瓶安全监察机构通过互联网接受和办理气瓶登

9、记、过户转移和注销的审核发证工作。6.2.4 具有反复瓶自动检测功能,避免气瓶反复登记。6.2.5 对不符合登记规定的气瓶使用登记申报数据,具有自动逻辑审核和错误信息提示的功能。6.2.6 支持发证审批人员有选择的发证和不发证操作。6.2.7 容许将不予发证的申报数据通过网络退还给原申报单位。6.2.8 支持气瓶制造单位通过互联网报送出厂气瓶的原始技术档案明细信息。6.2.9 支持充装单位通过互联网报送气瓶登记申报数据和从网上下载和更新本单位气瓶数据信息。6.2.10 支持气瓶定期检查单位通过互联网报送检查授权责任区内各气瓶充装单位的定期检查、判废和到期报废的气瓶明细信息。6.3 数据扫描采集

10、接受设备6.3.1 满足工作现场的防爆级别规定,防爆性能符合GB 3836.1的规定规定。6.3.2 具有与气瓶充装管理软件或充装连锁设备的数据互换和同步接口。6.3.3 具有对超期未检、过期报废和无技术档案气瓶的自动提示和报警功能。6.3.4 具有自动形成充装记录的功能,记录内容应符合气瓶充装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原则的规定。6.3.5 具有充装记录临时保存和实时上传的功能。6.4 液化石油气充装连锁设备6.4.1 满足充装现场的防爆规定,防爆性能符合GB 3836.1的规定。6.4.2 具有定量灌装、到量自动切断的功能。6.4.3 具有与气瓶充装管理软件的数据互换和同步接口。6.4.4 具有对

11、无条码、超期未检、过期报废、无技术档案和非自有气瓶自动锁闭的功能。6.4.5 具有与数据扫描采集接受设备实时通讯的功能。6.4.6 具有充装记录临时存储和实时上传的功能。6.5 气瓶充装管理软件6.5.1 具有与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的数据互换和同步接口。6.5.2 能下载和同步更新登记发证气瓶的原始技术档案和定期检查信息。6.5.3 具有与自动充装连锁设备和扫描采集接受设备的数据互换和实时通讯接口。6.5.4 支持实时接受充装连锁和扫描采集设备上传的充装记录。6.5.5 支持气瓶技术档案和充装记录的明细查询、汇总记录和保存备份。6.6 使用登记申报软件6.6.1 具有与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的数

12、据互换和同步接口。6.6.2 具有申报数据上传、审批发证信息的下载和数据信息的同步更新功能。6.6.3 具有气瓶技术档案数据的增长、修改、删除和保存功能。6.6.4 具有明细查询和汇总记录在用、检查、新购、过户、检查判废和过期报废气瓶等数据信息的功能。6.6.5 已经登记发证的气瓶原始技术档案和条码信息不能更改。6.7 气瓶定期检查上报软件6.7.1 具有与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的数据互换和同步接口。6.7.2 支持通过扫描采集接受设备接受条码气瓶的定期检查成果。6.7.3 支持通过互联网向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报送气瓶定期检查成果。6.7.4 具有明细查询、汇总记录和上报本检查机构授权责任区内各

13、气瓶充装单位到期送检、检查判废和过期报废解决的气瓶数据信息。6.7.5 具有检查报告和检查结论的明细查询、汇总记录和备份保存功能。6.8 新瓶出厂备案软件6.8.1 具有出厂气瓶条码编号和技术档案录入、修改和保存功能。6.8.2 具有与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数据互换接口。6.8.3 支持通过互联网向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报送出厂气瓶的技术档案数据。6.8.4 支持通过扫描采集接受设备批量录入气瓶技术档案数据。6.8.5 具有明细查询、汇总记录和备份保存功能。7 气瓶条码应用系统管理规定7.1 气瓶制造单位7.1.1 应安装使用新瓶出厂备案软件。7.1.2 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操作人员应能纯熟

14、掌握应用软件的安装、维护和操作使用。7.1.3 应为我省气瓶充装单位购买的气瓶安装条码标记并录入气瓶技术档案。7.1.4 气瓶技术档案内容应完整精确,符合安全技术原则、规范和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的规定。7.1.5 应及时将省内充装单位购买的条码气瓶技术档案上传至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7.1.6 在气瓶设计寿命年限内,应保存气瓶制造原始技术档案信息,不应变更和修改。7.2 气瓶充装单位7.2.1 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一瓶、一码、一档”的规定,负责为本单位的气瓶安装符合DB32/1931-规定的条码标记,如实记录气瓶技术档案数据。7.2.2 不应充装未安装条码标记和未办理

15、使用登记的气瓶;不应安装和申报登记未经气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条码制造单位提供的条码标记;不应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原则规定的气瓶安装条码标记和办理使用登记申请。7.2.3 购买省内制造的气瓶可规定制造单位安装条码标记和录入气瓶登记申报信息;购买外省制造气瓶可委托制造单位负责安装条码并录入气瓶登记申报信息;对送检气瓶可委托定期检查机构对检查合格的气瓶安装条码标记并录入气瓶登记申报信息。7.2.4 应安装使用气瓶使用登记申报软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原则的规定,真实、完整、精确、及时地录入气瓶技术档案和使用登记申请信息。7.2.5 应安装条码充装管理软件系统;配备相应扫描采集接受和充装连锁设备。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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