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养老保险“接续补缴”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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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省出台养老保险“接续补缴”新政2012-10-12(来源:石家庄新闻网)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其中:补缴1986年10月-199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8。,补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断档的企业职工可补缴养老保险了补缴养老保险的由单位或个人向养老关系所在地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已达退休年龄的可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缴1989年前养老保险,以199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补缴时段按日加收滞纳金,针对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即2011年6月30日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出关

2、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如何补缴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其中:补缴1986年10月-199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8。,补缴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由原企业性质职工身份决定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要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需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的,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下同)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其中:补缴1986年10月-1995年12

3、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8。,补缴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而造成应保未保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劳动关系证明及工资凭证等资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职工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其中:补缴1986年10月-199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8。,补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养老保险费后,2011年6月30日还未达到法定退

4、休年龄的,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6月30日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或补缴,缴费(补缴)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基本养老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其中:补缴1986年10月-199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8。,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保险待遇。此外,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

5、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经确认后,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间节点来变化养老保险补缴基数补缴比例,依据补缴时间节点的不同而有所变化。补缴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其中:补缴1986年10月-199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8。,补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养老保险费,如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但不低于补费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不超过300%;如无法提供当年工资收入的,可以选择按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补缴。1995年及以前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1996年以后按当年

6、实际缴费比例补缴。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其中:补缴1986年10月-199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8。,补缴2011年6月30日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从达到退休年龄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1993年1月至1995年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1996年及以后年份,可选择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或60%为基数补缴。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补缴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缴费基数趸缴。缴费比例为20%。补缴2001年至2011年6月期间费用按日加收0.5。通知规定,已核定缴费基数,2

7、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欠费,补缴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其中:补缴1986年10月-199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8。,补缴的滞纳金。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其中:补缴1986年10月-199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8。,补缴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单位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其中:补缴1986年10月-199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8。,补缴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其中:补缴1986年10月-199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8。,补缴

8、1996年1月-2000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6。,补缴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5。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滞纳金。2013年7月1日以后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加收利息。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1996年1月至2011年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的平均值4.922%计算。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

9、率计算。建立个人账户后补缴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建立个人账户。其中:建立个人账户至2005年底,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11%;2006年及以后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8%。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建立个人账户至2005年底单位缴费部分,除应划入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外,剩余部分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2006年以后单位缴费本金和滞纳金全部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建立个人账户后补缴的个人缴费部分本金和利息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1993年1月至1995年底的养老保险

10、费全部并入统筹基金;补缴1996年1月至2005年底的养老保险费,将11%部分和利息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2006年1月以后,将200677号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补缴的1992年12月以前的部分,其缴费指数按“1”取值;补缴的1993年1月至建立个人账户前部分,8%部分和利息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费人员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省政府办公厅办字缴费指数按“1.200”取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部分,按照实际补费基数计算实际指数。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补费需审核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

11、面参保补缴申请,并提供相关参保资料,经审定后办理补缴手续。未全员参保单位为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在单位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的,由用人单位(含原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经审定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对于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补费的,由设区市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后,社会保险经

12、办机构和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对符合补缴条件的,确定补缴费额后,由地税机关征收入库。此外,通知明确,用人单位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依欠费时间顺序,先欠费年份先补缴;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要一次性补清。“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养老保险费补缴按冀劳社200738号文件执行。其他特定群体,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过去已经按有关政策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再按本文件规定重新办理。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冀人社字201253号文件执行到2012年12月31日。其中,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从本文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本文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或对政策进行调整,按照国家和我省新政策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新参保单位按属地原则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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