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物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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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低值耐用品、一次性使用物品、零星物品的采购和领用,防止积压浪费,杜绝伪劣产品,保证行政、生活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县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品是指除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之外的其他物品。第三条 物品采购应遵循“适时,适地,适质,适量,适价”的原则。第四条 物品的供应管理工作,以“保证工作、优质服务、科学管理、讲求效益”为指导思想。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度。对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和使用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认真、账卡健全、定期核对、账物相符、去向清楚、原始凭证齐全。第五条 各部门、各信用社应经常对员

2、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物的教育,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管好用好各项物品,反对铺张浪费。第二章 物品的计划与采购第六条 物品的需求计划由县联社办公室现有库存和实际需求数量确定,制订物品采购计划,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采购。凡采购物品总价达到或超过财务审查委员会规定金额的,应通过财务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批。大宗物品的采购按大宗物品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采购。第七条 临时采购只适用于部门临时急需或常备物资以外的物品,采购时须事先由物品需求部门填写物品申购单,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按双人(含)以上经办原则和采购规程具体负责采购。第八条 常规性办公用品如笔记本、笔、墨水等由联社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委员会在本县

3、范围内指定几家供货商,由办公室酌情选择价格较优的进行批量采购。第九条 电子计算机耗材类如打印纸、色带等,由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招标或指定等形式确定供货商;如采用指定方式确定的几家供货商,由办公室酌情选择价格较优的进行批量采购。第三章 物品的保管与领用第十条 库存物品的管理应科学化,做到集中保管、分类清楚、定位存放、排列有序、堆放整齐、零整分开,账物对号、标志鲜明、安全整洁,以便收发和检查。第十一条 物品管理员依据采购计划所列名称、型号、数量、物品的质量等级、有效期等验收采购的各类物品。凭供货清单逐项登记物品管理登记簿,结出库存数量。第十二条 物品保管人员应注意改善库房条件,加

4、强库存物品的质量管理,注意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热、防锈。第十三条 物品管理实行账实分离。物品的保管与领用应按品名设立明细账,详实登记保管领用情况,做到账实相符。第十四条 物品的领用流程(一)领用办公物品需填写一式两份物品领用清单,经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后(日常办公物品如回形针、笔芯、墨水等,由负责人审签即可),一联留存,一联交物品管理人员领取实物。计算机墨盒除履行上述领取手续外,在领取新墨盒的同时交回旧墨盒。(二)保管人员按物品领用清单填写物品管理登记簿,向领用人发放物品。第十五条 凡领取必须归还的物品,到计划归还日期时,应按时送还原物品保管部门,物品管理员要严格检查是否有损坏、残缺

5、情况,分情况上报本部门负责人后进一步上报县联社处理。发现情况不报,或未按时收还,则应追究物品管理员、领用人相关负责。第十六条 物品保管部门负责人每季组织物品保管员、记账员对物品的库存盘存一次,确保做到账实相符。对存放过久或不能使用的物品,由物品管理员提出建议,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规定予以报废处置。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赔偿。第四章 审查与监督第十八条 联社稽核部门要对物品采购进行监督,对于一次性采购金额低于一万元(含一万元)的,部门要对采购流程进行事后审查与监督;超过一万元的,稽核部门要派专人参与采购,全程进行监督。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与上级管理部门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管理部门管理规定为准。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物品领用清单 单位:事由物品名称领用数量经办人部门负责人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农村信用社 物品库管登记簿 单位:年摘要数量保管人领用人备注月日入库出库库存 负责人: 登记人:农村信用社物品盘存表 盘存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物品名称本期结余数量备注负责人: 登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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