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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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16篇) 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1 为保证监控中心设备与信息的安全,保障监控中心有良好的运行环境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一、为确保监控机房安全,根据岗位职责设立监控中心管理员,负责对机房内各类设备、软件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二、中心管理员应认真履行各项监控机房管理职责,定期按照规定对机房内各类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报告、解决硬件系统出现的故障,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三、中心管理员应及时完成监控数据的刻录归档,确保监控数据完整无误,不得无故中断监控,不得漏刻监控资料,未经刻录不得无故删除监控资料。监控工作结束后,相关设备应及时关闭。四、中心管理员须做好防火、防静电、防

2、潮、防尘、防热和防盗工作。中心禁止放置易燃、易爆、腐蚀、强磁性物品,禁止在中心内使用其他用电设备,禁止将监控中心钥匙移交他人保管,确保中心安全。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数据资料必须由中心管理员负责保管,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拷贝、下载和外借;严禁任何人在监控计算机上使用未经检测允许的介质(软盘、光盘等),严禁在监控计算机上做与监控无关的事情。六、中心内应保持清洁,保证中心的安全和卫生;严禁在机房抽烟、喝水、吃东西、乱扔杂物、大声喧哗等。七、实行工作人员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按规定做好实时监管工作,并做好书面情况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妥善处理。八、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监控中心管理制度,并与中心管理员做好

3、交接。如需中心管理员进行配合的,中心管理员应予以协助或陪同。九、除中心管理员和工作人员外,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监控中心。十、中心管理员要经常督促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做好情况记录,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2为充分发挥校园监控系统的功能,更好地维护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创建和谐平安的.校园环境,现制定校园视频监控查阅规定。一、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通过报案或申请,经学校安全工作处审批后,由工作人员陪同申请人前往视频监控调阅室调取、查看。二、校外个人、单位原则上不得调阅学校视频监控资料。国家公安机关、司法等部门确因业务需要,经学校安全工作处审批后,由工作人员陪同申

4、请人前往视频监控调阅室调取、查看。三、经批准的个人、单位调阅监控录像,仅调看录像,不得借助任何手段拷取录像(如复制、拍照、截图、录像等),如有需求,需报安全工作处审批。四、任何单位或个人经同意后调阅系统数据的,不得随意向外散布,如因资料内容外泄造成的所有影响或后果,学校概不负责,并保留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五、非工作人员,任何人不得随意操作和动用监控设备;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系统运行程序和记录;不得擅自关闭系统或者改变系统的用途和范围,如确因电路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电的,须提前告知安全工作处相关工作人员。六、视频监控系统专用密码由维护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和使用,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5、泄漏视频监控系统专用密码。七、调取监控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做好相关记录。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3一、行为准则1.监控室实行专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值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换岗,严禁脱岗、睡岗。2.要保持室内的清洁卫生,不准在监控室内存放杂物和个人物品。3.严禁在监控室内吸烟、使用明火及违章电器。4.值班人员严禁酒后上岗、不得在室内娱乐活动,不得利用监控设备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5.坚持对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保持系统设备的清洁。6.注意防潮,防腐,经常检查各系统运行情况,保证系统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7.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监控室。8.严禁使用有

6、干扰仪器正常运行的电子设备和使用电炉、电饭堡等电器。二、管理准则1.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系统的正常运作,发现设备出现异常和故障要及时报修,并向有关领导报告。2.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3.不得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4.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5.严禁擅自开发、修改、升级、删除、安装影响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和安全的程序或软件。6.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案,若在监控中发现情况,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有关领导。7.不得无故中断监控,监控录制的资料应妥善保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更改、删除原有资料。三、保密准则1.非监控室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

7、师生员工、观访者和外来人员需到监控室查看资料和情况必须经有关领导同意方可进入监控室查看。2.未经有关领导批准,值班人员不得修改系统设置。3.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具有保密意识,校园监控的范围、监控设备的布防严禁外传,不得在监控室以外的场所议论有关录像的内容。4.经学校领导同意,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调用。5.微机储存、显示的有关监控数据、资料、发送的信息等,工作人员应妥善将其保存,未经领导批准不准泄露。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各类案件、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校园安全,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8、法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的出入口、道路、公共区域、办公、教学场所、学生公寓,生活、活动场所的视频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将视频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本着“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第四条 安全保卫部(处)负责对学校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系统的规划和建设、使用和管理,负责对各单位视频监控系统的监督和检查。第五条 视频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应当遵循总体规划、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第六条 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学校秘密,不得侵

9、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应当会同安全保卫部(处)根据各自使用区域公共安全的需要,制定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规划,报学校有关领导、部门,待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八条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建设视频监控系统:(一)办公场所、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中心;(二)图书馆、档案馆、陈列馆;(三)教学、实验用枪、炮、弹药试验、储存场所;(四)财务报账大厅及货币、票据、账簿集中存放的场所;(五)会场、公园、医院、附属学校(包括幼儿园)、住宅区;(六)教室、试验室、公寓、广场、体育场(馆)、食堂、公共活动场所;(七)出入口、道路、路口、停车场,地下通道;(八)物资储

10、备库、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公共服务场所;(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建设视频监控系统的其他场所和区域。第九条 校园出入口、道路、路口等公共区域的视频监控系统,由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建设。建设和管理费用列入学校财政预算。其他办公区域和场所由使用或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建设。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建设视频监控系统的,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鼓励采用国内先进标准。第十二条 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应当预留与报警接收中心和应急指挥平台联通的接口。遇重大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或公安机关可直接接入。第十三条 视频

11、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和维护单位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第十四条 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竣工后,应当通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条 视频监控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下列资料向安全保卫部(处)备案。(一)建设方案;(二)合同书;(三)验收文件;(四)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单价、主要性能和技术参数;(五)其他有关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使用单位拆除自建的视频监控系统的,应当在拆除前30日内向安全保卫部(处)备案。第三章 使用管理与维护第十六条 安全保卫部(处)负责对各单位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给予指导,对日常

12、使用、管理及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第十七条 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安全管理、信息保密、值班监看、岗位技能培训等制度;(二)不得无故中断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三)妥善保存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查阅、复制或者调取视频监控资料应到安全保卫部(处)办理审批手续,调阅人员要做好登记;(五)设置专人值班监看,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及时向安全保卫部(处)报告并同时上报主管部门。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盗窃、损毁视频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二)买卖、散发、非

13、法播放视频监控资料;(三)隐匿、毁弃、删改保存期限内的信息资料原始记录;(四)擅自改变视频监控系统用途、图像采集设备位置和覆盖范围;(五)随意遮挡视频监控系统采集设备。(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或者调取视频监控资料的,应当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具有突发事件调查、处置权的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查阅、复制或者调取视频监控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查阅、复制或者调取视频监控资料时,查阅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二)出示工作证件和查阅手续;(三)履行

14、登记手续;(四)遵守视频监控资料的使用、保密制度。第二十一条 视频监控系统的维护与保养、故障检修及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第二十二条 视频监控系统的维护与保养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系统保养:每半年对视频监控系统前、后端、传输网络系统所有的设备、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除尘、除垢、清洁,保养、检测、维修;(二)摄像机保养:每季度对摄像机镜头表面进行一次清洁、除尘,对摄像头视角角度修正,对遮挡“视线”的障碍物进行清除;(三)系统巡检保养:每月对系统前端,机房、传输系统、摄像头工作运行状态进行一次定期现场巡检,保养情况记录在案;(四)传输服务系统:每月对监控机房软、硬件系统、监控网络线缆线路、光纤路

15、由设备、备用电源检测等进行一次巡检保养;(五)其它保养:对立杆、设备箱、避雷等设施的损坏和自然锈迹在必要时进行修复和表面翻新。第二十三条 视频监控系统的故障检修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故障响应:发现故障要及时通知维修人员尽快修复。(二)故障修复:前端设备4小时内修复、后端设备8小时内修复、重大事故(8个以上摄像点不能正常工作)24小时内修复(以上时间均包括响应时间在内)。(三)设备更换:在现场不能修复的设备,要及时更换,确保视频监控正常工作。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5一、系统设计原则本系统设计采用当今最先进的技术和我公司多年来从事监控行业同类工程的丰富经验,系统既反应当今监控系统的水平,又具有发展潜力。充分保证了整个系统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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