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关税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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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关税壁垒 非关税壁垒,又称非关税贸易壁垒,指一国政府采用除关税以外的多种措施,来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进行调节、管理和控制的一切政策与手段的总和,其目的就是试图在一定限度上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市场和国内产业的发展。非关税壁垒大体可以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大类:前者是由海关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品种加以限制,其重要措施有:进口限额制、进口许可证制、“自动”出口限额制、出口许可证制等;后者是指进口国对进口商品制定严格的条例和原则,间接地限制商品进口,如进口押金制、苛刻的技术原则和卫生检查规定等。非关税壁垒的特性与关税措施相比,非关税措施重要具有下列三个明显的特点: 一方面,非关税措施比关税具有更大的

2、灵活性和针对性。关税的制定,往往要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要调节或更改税率,也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手续,因此关税具有一定的延续性。而非关税措施的制定与实行,则一般采用行政程序,制定起来比较迅速,程序也较简朴,能随时针对某国和某种商品采用或更换相应的限制进口措施,从而较快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另一方面,非关税措施的保护作用比关税的作用更为强烈和直接。关税措施是通过征收关税来提高商品成本和价格,进而削弱其竞争能力的,因而其保护作用品有间接性。而某些非关税措施如进口配额,预先限定进口的数量和金额,超过限额就直接严禁进口,这样就能迅速和直接地达到关税措施难以达到的目的。 最后,非关税措施比关税更具有隐蔽

3、性和歧视性。关税措施,涉及税率的拟定和征收措施都是透明的,出口商可以比较容易地获得有关信息。此外,关税措施的歧视性也较低,它往往要受到双边关系和国际多边贸易协定的制约。但某些非关税措施则往往透明度差,隐蔽性强,并且有较强的针对性,容易对别的国家实行差别待遇。 非关税壁垒的重要形式非关税壁垒形式多样,且更为隐蔽。根据美国、欧盟等WTO成员贸易壁垒调查的实践,非关税壁垒重要体现为如下13种形式: 通关环节壁垒通关环节壁垒一般表目前,进口国有关当局在进口商办理通关手续时,规定其提供非常复杂或难以获得的资料,甚至商业秘密资料,从而增长进口产品的成本,影响其顺利进入进口国市场;通关程序耗时冗长,使得应季

4、的进口产品(如应季服装、农产品等)失去贸易机会;对进口产品征收不合理的海关税费。 对进口产品歧视性地征收国内税费国内税费是指产品进入一国国内市场后,在流通领域发生的税费。若专门针对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费或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国内产品的国内税费,则构成对进口产品的限制。 进口禁令进口禁令指超过WTO规则有关例外条款(如GATT第20条规定的一般例外、第2l条规定的安全例外等)规定而实行的限制或严禁进口的措施。 进口许可进口许可分为自动许可和非自动许可两种。 自动许可指不需要通过审批程序就能获得的许可;非自动许可指必须通过审批程序才干获得的许可,具体可分为含数量限制的许可(一般为进口配额管理)和不含数

5、量限制的许可(一般为单一的进口许可证管理)。进口配额管理中的贸易壁垒常常体现为:配额量不合理;配额发放原则不合理或分派不公正。在单一的进口许可管理中,贸易壁垒重要体现为:管理程序不透明;审查及发放许可证的程序过于复杂或规定提供不必要的文献;审批时间过长等。 技术性贸易壁垒根据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合同(如下简称TBT合同)的有关规定,WTO成员有权制定和实行旨在保护国家或地区安全利益、保障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避免欺诈行为、保证出口产品质量等的技术法规、原则以及拟定产品与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和原则的合格评估程序。上述措施总称为TBT措施,具体可分为三类,即技术法规、原则和合格评估

6、程序。 技术法规:指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有关工艺和生产措施(涉及合用的管理规定)的文献,以及规定合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措施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规定的文献。这些文献可以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可以是其他的规范性文献,以及经政府授权由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技术规范、指南、准则等。技术法规具有强制性特性,即只有满足技术法规规定的产品方能销售或进出口。例如,某国颁布技术法规,规定低于某一价格的打火机必须安装避免小朋友启动的装置。这种将商品价格和技术原则联系起来的做法缺少科学性和合理性,从而构成了贸易壁垒。 原则: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反复使用的产品或有关工艺和生产措

7、施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献。该文献还可涉及专门合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措施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规定。按照TBT合同的规定,原则是自愿性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有些国家将原则分为强制原则和推荐原则两种,其强制原则具有技术法规的性质。目前,某些国家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运用其经济和科技优势,将原则作为构筑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以限制其他贸易伙伴、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口。例如,有的国家制定了进口产品很难达到的苛刻原则,并以此影响消费者偏好,事实上对进口产品构成了障碍。 合格评估程序: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拟定与否满足技术法规或原则中有关规定的程序。TBT合同规定的合格评估程序涉及:抽样、

8、检测和检查程序;符合性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程序;注册、承认和批准以及它们的组合。实践中,不透明或歧视性的合格评估程序往往对进口产品构成障碍。例如,根据TBT合同,成员在颁布没有国际原则或与国际原则不一致且也许对其他成员的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技术法规或合格评估程序前,需向 WTOTBT委员会提前通报,予以其他成员一定的评议时间并尽量考虑它们的合理意见。但有的成员在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的状况下即发布和实行有关技术法规、原则或合格评估程序,从而使其他成员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因其出口产品不符合进口国有关规定而被退回、扣留、降价解决或销毁。这种做法违背了TBT合同的透明度原则,严重影响了其他成员对其出口贸易,构

9、成了贸易壁垒。尚有的成员在抽样、检测和检查等具体程序中,无端迟延时间,对进口产品构成不合理的限制。 TBT合同规定WTO各成员在制定和实行技术法规、原则和合格评估程序等TBT措施时必须遵循如下原则:避免对贸易导致不必要障碍的原则(对贸易影响最小原则)、非歧视性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与国际原则协调一致原则、技术法规等效性原则、合格评估程序的互相承认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等。但在实践中,某些国家(地区)并未严格遵守上述原则,制定复杂、苛刻、多变的TBT措施,限制其他国家(地区)的产品进入其市场。例如,某国对进口产品的技术规定高于本国产品,或对从特定国家进口的产品的技术规定高于从其他国家进

10、口的同类产品,违背了TBT合同的非歧视原则。因此,但凡违背TBT合同有关原则所制定和实行的技术法规、原则和合格评估程序均构成技术性贸易壁垒。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根据WTO实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合同(如下简称SPS合同)的有关规定,WTO成员有权采用如下措施,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保护WTO成员领土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或病害、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保护WTO成员领土内的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 保护WTO成员领土内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或虫害的

11、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避免或控制WTO成员领土内有害生物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其他损害。 上述措施总称为SPS措施,具体涉及:所有有关的法律、法令、法规、规定和程序,特别是最后产品原则;工序和生产措施;检查、检疫、检查、出证和批准程序;多种检疫解决,涉及与动物或植物运送有关的或与在运送过程中为维持动植物生存所需物质有关的规定;有关记录措施、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措施的规定;与食品安全直接有关的包装和标签规定等。 根据SPS合同,WTO成员制定和实行SPS措施必须遵循科学性原则、等效性原则、与国际原则协调一致原则、透明度原则、SPS措施的一致性原则、对贸易影响最小原则、动植物疫情区域化

12、原则等。因此,缺少科学根据,不符合上述原则的SPS措施均构成贸易壁垒。 例如,某国仅以历来自某另一国的个别批次产品中检测出不符合SPS合同的污染物为由,全面严禁从该国进口该类产品,违背了SPS合同有关SPS措施的实行要基于必要且对贸易影响最小的原则,构成了贸易壁垒;某国以某另一国的个别农场或地区发生动植物疫情为由,全面严禁从该国进口所有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违背了SPS合同的区域化原则,构成了对贸易的变相限制;某国对进口的三文鱼的检疫规定严于对本国产品的检疫规定,或严于进口的也许感染了与三文鱼相似疾病的其他鱼类的检疫规定,从而限制或严禁三文鱼的进口,违背了SPS合同的一致性原则,构成了贸易壁垒。

13、贸易救济措施贸易救济措施涉及对进口产品实行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不合理地使用或滥用这些救济措施,就会对进口产品形成贸易壁垒。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某些国家在倾销和补贴的调查及认定中,往往以所谓非市场经济问题歧视国内产品,有的进而在原则采用,替代国选择上采用更不合理的做法。在反倾销调查中,进口国还可采用反规避和反吸取措施;如这些措施被滥用,也会对进口产品构成不合理的障碍。反规避。所谓规避,是指一种出口产品在被另一国实行反倾销措施的状况下,出口商通过多种形式减少或避免出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或被合用其他形式的反倾销措施的行为;反规避是指进口国为避免国外出口商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而采用的措施。

14、 反吸取。所谓吸取,是指在进口国已对某一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状况下,出口商采用低报出口价格的措施减轻进口商因承当反倾销税产生的承当,从而减少反倾销税对其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份额的影响。此种状况下,进口国可以进行反吸取调查,即如进口国发现反倾销措施对倾销产品的售价未能产生预期影响,可通过重新调查拟定新的倾销幅度,并最后提高反倾销税率。 一国在采用反规避、反吸取调查时,如果在进口产品原产地、 出口价格的认定等方面采用的原则不够客观、公正,导致不合适或不合理地采用反规避、反吸取的措施,限制产品的进口,反规避、反吸取措施就也许起到贸易壁垒的作用。如某WTO成员方曾对原产于国内的草柑膦进行过不合理的反倾销

15、、反规避和反吸取调查,在反倾销调查中裁定征收24的反倾销税,继而又在反吸取调查中将该税率提高到48,迫使我产品退出该成员市场。 在保障措施调查中,某些国家往往在进口增长、产业损害等问题的认定方面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并进而根据这种随意性的认定对我出口产品采用不合理的保障措施。 政府采购中对进口产品的歧视政府采购中对进口产品的歧视可分为两种状况: WTO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方间所采用的对进口产品的歧视措施。政府采购合同是一种诸边合同,即只有签订了该合同的成员方受合同规则的约束。该合同规定,合同的签订方必须保持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并给其他成员在参与政府采购方面同等的待遇。实践中,某些WTO成员往往以不太透

16、明的采购程序阻碍外国产品公平地参与采购。例如,某国有大量的法律规定在政府采购中实行国内优先原则;对采购本国产品予以某些特殊优惠;制定复杂的采购程序,使国外产品无法公平地参与采购竞标;以“国家安全”为由武断地剥夺外国产品参与采购的机会。 非WTO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方间采用的对进口产品的歧视措施。在各国自愿对外国开放本国政府采购的领域中,也会存在对进口产品的歧视。这些歧视措施在实践中重要体现为违背最惠国待遇,对不同国家的产品采用差别待遇,从而构成对特定国家产品的歧视。 出口限制具体体现形式有:通过本国国内立法上的治外法权条款,限制或阻碍其他国家与第三国的贸易,从而给其他国家产品出口到本国或第三国市场构成贸易障碍。例如,某国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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