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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学生宿舍生活垃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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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学生宿舍生活垃圾管理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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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2021年商学院学生宿舍生活垃圾管理单位名称:XXXX部门:XXXX日期:2021年XX月XX日管理制度2021年商学院学生宿舍生活垃圾管理商学院学生宿舍生活垃圾管理1、寝室卫生(1)学生寝室的内务卫生,由住宿学生自理2)室内卫生实行宿舍成员负责清扫和保持,每周全室人员进行一次室内卫生大扫除2、公共卫生(1)自觉爱护公共卫生,讲究社会公德禁止向走廊、楼梯及窗外泼水和扔废纸、果皮、烟头及塑料袋等杂物2)自觉保持厕所、洗刷间的清洁,不随地大小便,剩饭菜倒在指定位置3)不准在走廊内打球、乱贴乱画或蹬踏墙壁4)不准在楼内焚烧废纸等物品物业经理人:.P 篇2:商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商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学生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通过强化管理,为学生创造一个方便舒适、整齐规范、文明卫生、有纪律、有秩序、雅静安全的学习与生活环境,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三条发挥服务学生、教育学生、管理学生的功能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 在齐抓共管的基础上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院学生公寓管理楼管会及学生代表组成,其职责是:(一) 制定或修改有关学生宿舍的管理制度(二) 负责协调处理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问题(三) 听取宿舍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汇报(四) 其它应由委员会决定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在学生工作处内设立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在大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和学生工作处领导下全面实施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 按照学校要求负责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服务及教育工作。

二) 负责组织对学生宿舍卫生及秩序的检查评比三) 负责学生宿舍清洁卫生工具的采购及发放四) 贯彻执行本条例五) 在处主管领导的安排下,履行综合办公室的职能工作1、各部门及办公室工作2、制定统一规范的制度3、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学生座谈会4、指导院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工作,对文明宿舍进行抽查六) 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开展创收服务工作第六条 各院系部党、政、团组织协调一致,对本院系部学生宿舍齐抓共管院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学生争创“文明宿舍”的自觉性,要发挥学生会、班委会的自我管理作用,建立学生宿舍舍长负责制第七条 在学生宿舍管理方面,要开展院系与院系、班与班、宿舍与宿舍之间的评比竞赛活动奖优罚劣,要将学生在宿舍的表现情况作为奖学金的评定、评优、先进个人、优秀员和先进学生工作组评比等方面的考核内容之一第三章卫生管理第八条 学生宿舍卫生公共区实行宿舍卫生管理员或勤工助学学生共同维护的办法卫生管理员要执行卫生管理员工作条例,清扫厕所、洗刷间、楼梯、走廊等公共场所的卫生,同时还要对学生宿舍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做到服务育人学生要尊重卫生管理员的劳动,服从他们的管理第九条 学生宿舍要实行舍长负责制,建立值日生制度,舍长要对本宿舍的家具保管、作息、卫生等全面负责,值日生负责当天的宿舍卫生,无特殊情况,坚持周二下午大扫除,将宿舍彻底清扫。

第十条 学生宿舍必须符合我院制定的有关学生宿舍规范化细则的规定,要整洁文明第十一条 宿舍卫生的检查由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和各院系部以及学生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普查或抽查,根据我院《宿舍卫生检查评分标准》算出成绩,定期进行通报第四章住宿管理第十二条 按教育部规定,学生每年应在学校规定时间缴纳住宿费和宿舍管理费交费后方可取得住宿资格逾期不交,不得注册,并按有关规定收取一定滞纳金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由学生社区服务中心本着各系相对集中的原则,统一安排使用任何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调换宿舍有正当理由需调换者,由所在院系和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协调同意后方可调换;不得在宿舍里留宿客人第十四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就寝,不得有任何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宿舍要做到人走灯灭第十五条 放假期间学生不回家,可向学生社区服务中心申请,由学生社区服务中心统一安排住宿,并收取一定卫生管理费特困生可由系里出具证明,经学生社区服务中心核实,可免收卫生管理费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或中途休学、退学、出国留学,须到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办理退房等有关手续学生在办完离校手续后,限期离校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离校者,可向学生社区服务中心申请,由学生社区服务中心统一安排住宿,并收取住宿费。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的卧具由学生社区服务中心统一置备,合理收费,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定期为学生换洗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楼实行封闭管理后,进出宿舍楼一律凭有效证件,无证不得入内禁止男女互访,有特殊情况需向学生社区服务中心申请,批准后方可进入并要登记第五章表彰及奖励第十九条 无严重违纪行为,每学期末卫生成绩平均达95分以上的前五十个宿舍(低于五十按实际算)授予“文明卫生宿舍”称号,给与表扬奖励第二十条 每学年获得“文明卫生宿舍”称号的前二十名的宿舍长,授予“优秀宿舍长”称号,并给与表扬奖励第二十一条 每学年获得“文明卫生宿舍”称号最多的前五个班级,授予“宿舍卫生管理先进班级”称号,并给与表扬奖励第二十二条每学年获得 “宿舍卫生管理先进班级”称号最多的院系,授予“宿舍卫生管理先进院系”称号,并给与表扬奖励第六章违章行为及处罚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宿舍管理制度的行为处罚分为以下几种:(一)书面批评(即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适度罚款;(四)行政纪律处分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在非允许时间内打扑克、下棋、打麻将,一经查出,按下列条款处罚:(一)除没收工具外,给与通报批评;(二)再犯者,按《山东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罚(以下简称《违纪处罚条例》),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三)在宿舍内,若有赌博行为者按《违纪处分条例》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宿舍内高声喧哗、大声播放音像、打球等,影响他人休息,情节较轻者,按下列条款处理:(一)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二)再犯者,按《山东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二十五条 违反戒烟禁酒令,在宿舍楼内喝酒,吸烟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按《违纪处分条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二十六条 队在宿舍楼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聚众哄闹以及不服管理者,按《违纪处分条例》从重处分第二十七条 对向楼下泼水,扔物品及其它危及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行为者,按下列条款处理:(一)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二)再犯者,按《山东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若造成重大后果,根据《山东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从重处理,直至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对破坏、污损门窗等公共设施者除通报批评外,要按价赔偿,并处以50至100元 的罚款情节较重者,则追究保管单位的责任第二十九条 私调房间,以及私自在房间内留宿外人(包括非本宿舍学生)者,给予通报批评并补交住宿费对情节严重,认错态度不好者,按《违纪处分条例》给予警告处分第三十条 未经中心允许,改装拆除宿舍配套电器及线路,或私自乱拉电线、乱安插座电灯者,除责令恢复原状外,给予警告处分,并处50至1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燃放鞭炮、焚烧物品、生火做饭,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器、电炒锅、电饭锅、电热杯等各种大功率电器设备及酒精炉、蜡烛等易燃物品,对违反者按下列条款处理:(一)第一次违反者,未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没收工具,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并对使用者每人罚款50元(电炉、酒精炉等罚款100元)二)重犯者,按《山东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加倍处罚因自炊或点燃物品及违章用电引起火灾及其它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责任者个人承担,违反国家治安管理条例者送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二条 节约用水,不得有长流水现象,浪费用水者,根据情节进行批评教育,对认错态度不好者,通知该生所在院系部,并取消其评优、先进等资格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反规定进入异性宿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按《山东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警告处分在异性宿舍内过夜或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按《山东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从重处分第三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若不能提交有关证明)夜间晚归,给予批评教育,并登记、通报;再犯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未经请假,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第三十五条对违反规定攀越阳台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山东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警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卫生差的宿舍、班级、院系实行适度的处罚一) 每月卫生检查平均成绩低于85分(85分为标准),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作相应处罚;(二) 卫生检查时,故意不开门、私自换锁者,一律按零分计三) 每次检查所在班级有10%宿舍卫生不达标,取消所在班级 “优良学风班”的评选资格四) 每次检查所在院系有20%的宿舍卫生不达标,取消所在院系 “学生先进工作组”评选资格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给予行为者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处分一) 随处乱扔果皮、纸屑、杂物;(二) 向楼下泼水、泼剩菜饭;(三) 在宿舍内吸烟喝酒;(四) 向水池内倒剩饭剩菜;(五) 向剩饭剩菜的铁桶内倾倒垃圾、杂物;(六) 向大便、小便池内倾倒杂物;(七) 随地吐痰、在墙壁、门窗上乱写乱画、涂抹污物以及向墙上踏脚印等第三十七条 凡在学习时间内在宿舍晚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看VCD者,给予通报批评,没收有关工具并作相应处罚;第三十八条 禁止住宿学生在宿舍内从事买卖物品,张贴广告等经营活动,一经发现,没收其全部经营物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按情节给予处分第三十九条 辱骂、侮辱或故意刁难管理人员,以及私自换锁来阻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尚未使用暴力者,按《山东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处分;对使用暴力手段阻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按《山东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从重处分,直至交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条例行为者,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两人以上共同违反的根据个人的责任大小,分别处罚第四十一条 对条例中未列举的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破环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照本条例中相近条款执行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协助宿舍管理部门,执行宿舍管理规定,宿舍管理人员、学校纪律检查人员为监督执行本条例有权进入学生宿舍在宿舍无人时,管理人员或检查人员两人以上方可进入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一) 情节特别轻微,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二) 检举他认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重处罚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证据确凿,拒不承认错误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屡教不改的;(五)作伪证的第七章违章处罚的裁决予执行第四十五条社区服务中心和各院(系、部)对违章行为及时取证,调查核实,依照本条例有关条款及时进行处理,对应给予通报批评及罚款,中心和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都有权裁决执行中心裁决执行的要书面通知学生所在院、系,所在院(系、部)要协同教育执行对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社区服务中心根据《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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