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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新闻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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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新闻法》立法 孙妍 (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 驻马店 463000)[摘要][核心词]新闻法;新闻自由;可行性;必要性全球化是当今时代的一大特性,中国正在以一种蓬勃发展的大国姿态积极融入这一浪潮中但中国媒体在世界的话语权地位如何?国内既有的新闻法律法规能否适时的保护媒体和公民?我们没有新闻法的现状对国内新闻事业的发展产生了如何的影响?中国的媒体报道已经经历了几十年的时间,无论是在理论摸索上,还是在实践业务总结上,都产生了较为丰硕的成果相比来讲,对记者在报道中的人身保护和公民的知情权及隐私权的保障研究的文章和论著并不多虽然互联网给广大网民以充足的“新闻自由”,但对新闻自由的感受,最直观、最强烈的途径来自于像微博、等“自媒体”,这种新闻自由又充足显现出发挥新闻监督作用的意义越来越大新闻立法既要最大限度地保障新闻自由,同步又要避免新闻自由权力的滥用加强新闻立法,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规定一、目前国内新闻法制建设的现状 (一) 国内新闻法制建设的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国内对新闻立法的呼声始终没有停断[2]早在1975年5月,复旦大学新闻系学生在校庆学术报告会上刊登论文,率先提出了制定新闻法的问题。

为新闻立法重新动议,是在改革开放后来的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1980年,赵超构、李子诵等新闻界学者在第五届政协会议三次会议期间初次呼吁制定新闻出版法,引起社会各界广泛注重1984年,六届人大和政协二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新闻法》两个月后,新闻法学学科建设的发源地——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成立,并着手起草新闻法1987年在新成立的新闻出版署的负责下,国内在上海建立了一种新闻法起草组,成立了由中宣部、新闻出版署、人民日报社、新华通讯社、全国记协、人民大学新闻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新闻研究所等" 9个单位14人构成的新闻法起草小组,1988年写出了三个《新闻法》文稿1989年2月,时任国家新闻出版署署长杜导正向新闻界宣布:《新闻法》草案力求于年终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草案明确提出:“国家保障公民在法律容许的范畴内行使新闻自由权利,不受追究和侵害,同步依法制止滥用新闻自由的行为11月16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柳斌杰在接受《财经时报》专时表达,考虑到中国国情,目前还不会制定《新闻法》[3]11月3日,人民日报理论版刊出签名华清的文章称,目前,中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核心阶段,新状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应加快新闻领域立法工作,继续完善与新闻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为做好新闻工作、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提供法律保障[4]。

二)国内现行新闻法的有关规定及评析目前,国内已初步建立了一种以宪法为核心的有关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体系宪法第35条、41条、47条分别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和建议权”,公民还享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她文化活动的自由”由此可以觉得,尽管国内宪法中没有有关“新闻自由”这个词,但新闻自由内含于宪法上述条文之中,这是学者和民众公认的国内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中也有有关新闻舆论活动合用的条款民法中对保障公民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权利有专门的条款,刑法重要规定了对新闻传播活动犯罪的制裁国内部分地方也有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这也在规范新闻传播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5]例如,《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管理条例》、《互联网管理条例》等此外与新闻传播有关的,如《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都对新闻发布和信息公开做了具体规定和规制,被新闻从业者广泛援引使用各类传媒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有关新闻传播的单项管理行政法规,使国家对新闻传播活动的管理有了具体的规范框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个法律体系在保证新闻活动的积极社会效果和保障公民的体现权、知晓权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小的作用[6]。

二、国外新闻立法的借鉴与启示世界各国实行新闻法治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制定专门的新闻法或新闻出版法,或者除新闻法外,还制定有广播法、电视法、大众传播法等[7]另一种是没有专门的新闻法,而是在宪法、刑法、保密法等法律中设有合用于新闻、出版的法律条款美、英、日等国家均属于这种状况法国、德国、俄罗斯分别有成文的《新闻自由法》、《新闻法》和《大众传媒法》 [8]现就德国及意大利的新闻法立法模式做简朴论述一)德国新闻立法的启示在德国,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受宪法的明文保护,对新闻、出版、广播、与电影报道的自由予以保护,不受检查同步,宪法赋予各州制定专门的新闻法联邦宪法法院规定,不仅要保证新闻界享有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并且要保证它的“机构独立性……从资料的收集到新闻和观点的发布这就限制了所有州制定也许会以任何方式损害新闻自由的法律,从而使得德国成为整个欧洲对新闻界保护力度最大的国家德国西部11个州的新闻法也以不同方式规定新闻媒介享有自由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如北莱茵一威斯特伐利亚州《新闻法》第3条规定:“新闻界履行一种特殊的公共职能,即采集并传播新闻,公开观点,提出批评以及以其她形式制造舆论汉堡州《新闻法》被觉得最具代表性,该法第3条规定:“新闻界承当着一种通过收集和传播新闻、体现意见、批评或其她形式制造舆论或协助教育的社会职能。

根据汉堡州新闻法,新闻界发挥着大众信息与意见交流媒介的功能,为了便于新闻界可以履行这一职能,德国公共事务部门有义务实行信息公开[9]二)英国新闻立法的启示英国属英美法系,是不成文法典国家,审判案件采用判例式,法官可以造法,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其新闻法制模式对国内具有其借鉴意义英国新闻自由及舆论监督的氛围比较浓厚,它的重要标志体目前1695年取消了新闻检查制度英国没有成文宪法,也没有专门的、严格意义的有关新闻媒介的权利义务的新闻法,其新闻法律规范散见于大量的判例法和某些制定法中如上所述,英国对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英国调节新闻舆论监督权与公民名誉权的法律重要是指《诽谤法》,体现为判例法像其她国家同样,为了保护公民的名誉权,英国法一般不容许报纸刊登诽谤性文章,但它规定在某些场合,为了公共利益,某些言论可以免于诽谤诉讼的危险,这就是法律赋予新闻界对公共权力舆论监督的特许权同步,英国为了更好地保障新闻界的自由,其通过《官方秘密法》、《叛逆法》、《煽动法》、《煽动军人背叛和叛变法》、《政府档案法》、《鄙视法庭法》等来界定新闻自由及舆论监督和保护国家秘密、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较大地扩展了英国的新闻自由。

三、新闻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 新闻立法的必要性近年来,国内法制建设获得了重大进展,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现行有关新闻传播和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文献不仅分散,并且缺少周密性新闻法规中的诸多问题不同限度地影响了新闻法立法向纵深推动1、制度不完善 国内仍没有一部完整的新闻法, 新闻舆论活动的某些方面还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 已有的新闻法律制度还存在许多不健全之处新闻监督不具有司法监督的强制力和约束力,但由于其舆论影响的公开性、广泛性、复杂性, 它在人们心中又是一种颇具权威的监督因此新闻工作者要实现舆论监督的社会职责,不仅要遵循职业道德保证采访者的自愿受访及隐私权,还必须要有充足的法律权利保障而公民在媒体报道中既规定实现自己的知情权,又要保护自己的隐私权此外,新闻传播活动法制化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因此,制定一部完备的新闻法保障新闻报道的客观公正, 明确新闻工作者及公民的权利义务,是一项急切的任务2、新闻侵权和隐性采访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通过新闻媒体传播新闻作品的方式,侮辱、诽谤她人(涉及公民和法人)人格和名誉,或者违背她人意愿散布她人隐私、损害她人人格和名誉,或者未经她人批准擅自使用她人肖像等侵权行为。

在现代社会中,新闻报道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进行传播的,其传播速度异常迅捷,传播范畴十分广泛具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一经播发,不仅会迅速传遍一种地区、一种省份,甚至会传遍全国和全世界因而对新闻报道相对人导致的损害也是很大的[10]隐性采访是指新闻记者不暴露真实身份和采访目的,以偷拍偷录等隐蔽手段对人物或事件进行采访隐性采访中新闻媒体有助于避开采访中的障碍,获得真实、鲜活的新闻素材,同步还可以强化记者的参与意识,强化新闻报道干预生活、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一,泄露隐私第二,引诱犯罪第三,隐性采访往往比正常采访付出更大的艰苦,有时甚至还也许伤及记者的人身安全第四,隐性采访还容易导致法律纠纷,引起诉讼一种是采集素材不实,最后导致新闻报道失实;另一种是采集素材波及公民隐私[11]3、司法不公正 国内没有完整的新闻法,而有关法律法规又不够明确、仔细,导致现行的有关新闻媒体的规范缺少对新闻自由行使的具体规定新闻自由是相对的,其行使就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和她人利益,行使新闻自由所进行的限制都必须事先由法律规定过于宽泛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司法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在遇到与其她权利的冲突时,容易导致由于缺少具体操作原则而对公民的新闻自由权导致伤害的情形。

4、老式思想悲观影响 “新闻法在大多数国家都没有”我觉得其她国家的状况不应当影响国内对新闻的立法基于一般法系、大陆法系的区别而形成的英美等国家没有成文新闻法的状况,也不应当成为国内不制定新闻法的理由一般法系国家以不成文的判例法形式为重要的法律存在形式,而近年来,虽然是这样的国家,成文法也在增长更重要的是,英美等国虽然没有成文的《新闻法》,但她们都是新闻法治国家中国长期处在封建专制统治下,新中国成立之后,解决了封建土地关系,但对封建意识未能彻底扫荡,民主和法制观念单薄,涉及新闻法制在内的法制建设没有得到应有的注重[12]二) 新闻立法的可行性1、政府政策支持 新闻立法不仅是公众、记者们的心声,也是中央的关注点合法世界出名媒体受金融危机影响纷纷裁人时,国内却不动声色地推出一项大手笔的媒体扩张筹划在刚不久结束的党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在中国共产党93年的历史上是初次,全面推动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必将为新闻立法带来全新的刺激[13] 2、 全社会维权意识提高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相应地提高虽然意识的提高不能完全和知识划等号,但如果没有法律知识做前提,所谓法律意识不也许是空穴来风;有了法律知识不一定有好的法律意识,但法律意识肯定是以法律知识为前提的。

现实生活中浮现的诸多例子可以反映出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在提高全社会的维权意识在普法的过程中得到了极大的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有了比较充足的积累,才干对新闻立法的进程作出对的的判断和鉴别,进而促使和提高新闻立法的对的性[14]四、国内新闻立法设想 现代法律历来都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新闻法治在保障新闻自由的同步,也规定了不得滥用自由损害国家的、社会的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如何制定《新闻法》,笔者觉得:一方面,《新闻法》应当从法律调节的层面给新闻一种确切的定义,对具有艺术创作性的拼凑性新闻理性看待,对虚假性新闻严肃严禁另一方面,《新闻法》要确立新闻的体现自由和国家职权、其他公民权利的基本界线因此,《新闻法》要厘清新闻采访报道权与公民法人等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住宅秘密、通信秘密以及商业秘密等民事权利的界线,拟定合宪性与社会公益性的判断原则,在法律上为新闻的体现自由权利与其他也许发生冲突的权利之间明确界线第三,《新闻法》对新闻体现自由的方式进行明确,规范新闻体现自由的行为第四、《新闻法》在新闻监督中应对法制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应进行专门的规定,以协调司法权与舆论监督权之间关系,增进司法公正。

第五、《新闻法》对法制新闻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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