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涉及的解释和复函汇总

上传人:新** 文档编号:392423650 上传时间:2023-12-07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1.6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涉及的解释和复函汇总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涉及的解释和复函汇总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涉及的解释和复函汇总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涉及的解释和复函汇总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涉及的解释和复函汇总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涉及的解释和复函汇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涉及的解释和复函汇总(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关于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涉及的解释和复函汇总本帖最终由 hhxxbb_8808 于 2022-10-22 22:04 编辑关于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 224 号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原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水泥厂环境防护距离的请示闽环保监2022140 号收悉。经争辩,现函复如下:一、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建设工程环境治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建设工程的环境防护距离应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社会、环境等相关因素,依据建设工程排放污染物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二、在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环

2、境标准治理方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等环保标准。其他标准或标准性文件中依法提出的防护距离要求假设与上述环保标准要求不全都,应从严把握。2022年九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hhxxbb_8808 发表于 2022-10-5 10:09:15本帖最终由 hhxxbb_8808 于 2022-10-5 10:15 编辑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函20221014 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调查函收悉。经争辩,函复如下:一、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

3、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2254 号的第一条内容仍旧有效。二、鉴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已废止,2022 年公布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22与原标准相比,体系和内容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此,该标准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供给效劳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2022年九月二十七日主题词:环保 噪声 标准 复函抄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hhxxbb_8808 发表于 2022-10-5 10:16:37本帖最终由 hhxxbb_8808 于

4、2022-10-5 10:18 编辑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环境保护部函环函2022124 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原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军工企业偶发噪声环境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环文202245 号收悉。经争辩,函复如下。一、对于非城市区域从事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猛烈噪声行为的监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处理因该类环境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地方性法规、地方 ZF 规章有规定的,适用地方规定;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当事人的恳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或相关方不同意调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二

5、、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22仅对工业企业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治理提出了排放把握要求和监测方法。该标准不适用于昼间工业企业偶发噪声排放的环境监管。2022年五月三十一日主题词:环保 噪声 排放 监管 复函hhxxbb_8808 发表于 2022-10-22 22:05:51生物质成型燃料不属于高污染燃料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BMF) 的有关问题,环境保护部经争辩,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一、承受农林废弃物(秸秆、稻壳、木屑、树枝等)为原料,通过特地设备在特定工艺条件下加工制成的棒状、块状或颗粒状等生物质成型燃料,可有效改善农林废弃物的燃烧性能,其硫、氮和灰份含量较低,在

6、配套的专用燃烧设备上应用,可实现清洁、高效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较少,不属于高污染燃料。二、生物质成型燃料在城市中的推广应用要充分考虑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把握要求和燃料供给的实际状况。在城市的燃气供给不能满足需求时,生物质成型燃料可作为一种替代燃料,并应以燃气的排放标准来要求;在大城市中心区的推广应用应当进展科学论证,并应提出更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把握要求。三、在推广应用工作中,应当加强对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和使用的监视治理,制定生物质成型燃料及配套专用燃烧设备的地方标准和技术标准,标准其生产和使用;在应用过程中,留意监测是否有二恶英类物质产生;生产、销售生物质成型燃料和配套专用燃烧设

7、备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产品须经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相关治理部门的认证,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函2022797 号 2022 年 8 月 7 日)hhxxbb_8808 发表于 2022-10-22 22:06:3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均属违法关于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设置排污口的有关问题,环境保护部经争辩,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其次十二条规定:“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据此可以理解,但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设置排污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8、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有关“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制止设置排污口”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任何排污口均属违法,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等有关法律规定进展惩罚。环境保护部(环函2022142 号 2022 年 6 月 16 日)hhxxbb_8808 发表于 2022-10-22 22:07:39危急废物经营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不得擅自处理一般固体废物关于危急废物经营许可单位擅自从事一般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活动的问题,环境保护部经争辩,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危急废物经营

9、许可与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应当分别依据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治理方法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治理方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展。据此,危急废物经营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废水仍应依法取得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危急废物经营单位未取得相应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擅自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废水的,应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惩罚。环境保护部(环函2022128 号 2022 年 6 月 4 日)hhxxbb_8808 发表于 2022-10-22 22:08:53非城市区域排放偶发噪声监管可适用地方规定关于非城市区域从事生产活

10、动排放偶发噪声环境监管的有关问题,环境保护部经争辩,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一、对于非城市区域从事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猛烈噪声行为的监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处理因该类环境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地方性法规、地方 ZF 规章有规定的,适用地方规定;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当事人的恳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或相关方不同意调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22)仅对工业企业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治理提出了排放把握要求和监测方法。该标准不适用于昼间工业企业偶发

11、噪声排放的环境监管。环境保护部(环函2022124 号 2022 年 5 月 31 日)hhxxbb_8808 发表于 2022-10-22 22:09:58无行业排放标准的氨基酸生产企业应适用综合型排放标准关于氨基酸生产企业适用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环境保护部经争辩,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一、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22)适用于味精(谷氨酸钠)生产企业和利用半成品生产谷氨酸的企业。假设企业不生产上述产品,则不适用该标准。二、以发酵工艺生产药用氨基酸的企业适用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 B 19032022)。假设企业承受发酵工艺生产药用氨基酸,则应执行发酵类制

12、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三、目前,国家尚未制定适用于味精和药用氨基酸以外的其他氨基酸生产企业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这类国家排放标准出台前,氨基酸生产企业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国家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环办函202294 号 2022 年 2 月 2 日)hhxxbb_8808 发表于 2022-10-22 22:12:25核与辐射恐惧大事应急预案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关于环境信息公开范围的有关问题,环境保护部经争辩,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依据环境信息公开方法每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保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隐秘的 ZF 环境信息。依据原环保总局会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

13、环境保护工作国家隐秘范围的规定,“预防核与辐射恐惧大事、化学与生化恐惧大事应急预案”已列入“环境保护工作国家隐秘名目”。因此,核与辐射恐惧大事应急预案不属于环境信息公开范围。环境保护部( 环函2022158 号 2022 年 7 月 29 日)hhxxbb_8808 发表于 2022-10-22 22:14:05对未经环评擅自开工建设的单位可依法强制其停顿建设、补办环评手续关于责令未经环评擅自开工建设的单位停顿建设、补办环评手续的有关问题,环境保护部经争辩,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一、关于责令停顿建设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

14、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环保部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停顿建设,假设建设单位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停顿建设的打算, 环保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关于补办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其次十四条的规定重报批或者报请重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核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顿建设,限期补办手续”。该款规定的“补办手续”是对违反环评规定的建设单位提出的要求,即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环保部门的要求,依法报送建设工程环境

15、影响评价文件、重报批或者报请重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部门对建设单位依据“补办手续”的要求而报送的环评文件进展审核后,依法可以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批复。环境保护部(环函2022190 号 2022 年 9 月 3 日)hhxxbb_8808 发表于 2022-10-22 22:15:21建设单位应向受影响公众公开环评报告书简本关于执行环境信息公开方法的有关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争辩,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获得的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环评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不属于环境信息公开方法所列的主动公开的 ZF 信息范围。二、公众向环保部门申请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建设工程环评文件时,环保部门可供给工程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的联系方式,告之其向工程建设单位或评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自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