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28 合同管理不当风险涉及到的法律法规1、《合同法》2、《民法通则》3、《民事诉讼法》4、《公证法》5、《电子签名法》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7、《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风险增加:采用格式条款的,格式合同提供方未在首次使用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样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风险 (《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条)涉及到的法条1、《合同法》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2、《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六十七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对内容不确定的合同盖章,合同有效且在符合生效条件时生效,但因内容不确定,在合同履行中可能产生纠纷,造成损失 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被他人利用而产生的一切民事法律责任及后果由加盖公章的单位承担经合同对方同意,履行有效,若未经合同对方许可,擅自向合同未载明的第三人履行合同,履行无效,义务人仍需向合同对方履行合同义务不同合同之间的义务有冲突,有约定的以签订在后的合同为准,无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确定未按照程序规定对合同单方进行变更,合同对方不予认可的,变更无效,且需承担由此给合同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对方同意或进行追认的,变更有效,双方均应依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义务4、《公证法》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5、《电子签名法》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7、《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 (一)以贿赂、欺诈、胁迫手段侵占国有资产的; (二)恶意串通侵占国有资产的; (三)以低价折股、转让等方式侵占国有资产的; (四)损害公共财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五)非法销售国家专营、特许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的; (六)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国家任务规定的合同的; (七)买卖国家禁止流通物品的; (八)非法买卖国家限制流通物品的; (九)违法分包、发包、转包的; (十)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损害对方当事人、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经受损害方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 (一)伪造合同、非法转让合同的; (二)虚构标的、销售渠道,谎称包销、回收产品等订立合同的; (三)虚构合同主体,盗用、借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 (四)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但拒不交付货物(货款)的; (五)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订立合同,骗取货款(货物)、定金、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质量保证金等; (六)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骗取定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等; (七)为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担保; (八)无履约能力而与他人订立合同。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正在实施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时,为其提供证明、执照、印章、凭证等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时,合同当事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合同订立、履行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四章 格式条款监督 第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十六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对方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当按照要求予以口头或者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格式合同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修、承诺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对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合同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违反法律、法规加重对方责任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对方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三)解释合同的权利; (四)就合同争议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当在首次使用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样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建设工程施工(承包)、房屋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 (二)物业管理、住宅装修装饰合同; (三)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合同; (四)旅游、医疗合同; (五)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 (六)消费贷款合同; (七)运输合同; (八)拍卖、招标、典当合同; (九)农产品订单合同; (十)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根据适用的地域范围报主要经营地相应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超出本省范围的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已备案的合同样本,格式合同提供方变更格式条款内容的,应当自启用含变更后格式条款的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样本重新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已备案的含格式条款的合同样本,应当在其明显位置加注已备案标记 格式合同样本的备案,不排除提供方因格式合同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认为格式条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报备案的格式合同样本,应当在1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条例第十七条至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