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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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执行*机动车辆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规范国网白银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车辆管理,提高公司车辆管理集约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依据国家、省公司和公司车辆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车辆是指公司系统所有的公务用车和生产服务用车。第三条本细则对车辆管理的原则、范围、管理职责、配置管理、更新管理、调度管理、安全管理、维修管理、加油管理、保险管理、节假日管理、费用控制、检查考核等内容予以规定。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集体企业和各代管县供电公司。第二章原则和范围第五条公司车辆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公司、公司有关方针政策、法

2、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坚持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车辆运行成本。(三)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车辆配置集中采购,管理使用规范合理.(四)坚持统一标准、统一编制,按照标准申请采购,按省公司核定编制数量配置。第六条车辆具体范围包括:(一)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公务活动的车辆,包括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和一般公务用车。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是为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的车辆;一般公务用车是保障管理人员公务、用于会议接待和机要交换等公务活动的车辆,包括小型轿车、越野车、公务舱(面包车)、中型客车等。(二)生产服务用车包括:1.生产管理车辆,指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为满足组织、指挥、协调、检查、应

3、急抢险等管理需求,供有关专业管理人员使用的乘用车辆,包括小型轿车、越野车、公务舱(面包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20生产普通车辆,指为保障生产运维、营销服务、基建施工等业务正常开展,供工区、中心、项目部等基层单位作业人员使用的乘用车辆和生产装备运输车辆,包括轿货两用车(皮卡)、客货两用车(工程车)、越野车、面包车、货车等。3.生产特种车辆,指用于开展生产运维、营销服务、基建施工、应急抢修等现场工作使用的非乘用作业车辆,包括高空作业车、带电作业车、吊车、发电车、消防车、检修试验车、电缆测试车、计量检测校验车、应急通讯车等。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司安全监查质量部为公司车辆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

4、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公司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标准等,执行省公司和公司关于交通安全的决定、指示和要求,履行公司系统交通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能,建立并完善公司车辆管理制度。(二)负责公司内部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提出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三)负责建立公司车辆管理台账;核算公司公务用车、生产普通用车、生产管理用车配置标准及数量;负责公司公务用车、生产普通用车、生产管理用车购置计划的编制;负责制定车辆分配、使用、维修和报废的计划工作;负责乡镇供电所车辆购置、更新、报废的审核工作;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四)负责集体企业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集

5、体企业车辆购置、更新、报废的审核工作。(五)负责代管县供电公司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代管县供电公司车辆购置、更新、报废的审核及上报工作.(六)负责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驾驶员的考核、聘用驾驶员审查和“准驾证”考核、管理及发放工作。(七)负责公务用车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生产服务用车大修的归口管理工作;(八)负责完成地方政府、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活动。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职责(一)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的调派管理工作。(二)发展策划部(资产经营中心)负责安排公司年度车辆购置综合投资计划的上报和下达;负责集体企业车辆购置、报废的审核及上报工作;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三)财

6、务资产部负责统筹安排公司年度车辆购置、租赁以及运行资金预算考核管理;依据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车辆资产报废审批上报工作;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四)运维检修部负责生产用车年度固定资产零星购置计划的审核及上报;负责生产特种车辆(吊车除外)的制度标准制定、监督考核等专业管理工作;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五)人力资源部负责驾驶员的技能培训和聘用驾驶员的劳务派遣工作;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六)监察部(纪委办公室)负责对公司交通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七)审计部负责对公司车辆购置计划及预算执行情况、运维费用的审计工作;负责与

7、上级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九)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公司公务车辆管理和运行保障工作;负责公司市区生产服务用车日常使用、运行保障和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所辖车辆安全、维修、核算、调派和优质服务工作;配合安全监察质量部做好车辆GPS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车辆信息化平台所辖车辆的数据维护和更新管理;负责统计、汇总、上报交通安全报表;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第九条各基层单位具体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上级及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及制度规定。(二)负责本单位所辖车辆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并更新车辆管理台账,制定交通安全日常管理规章制度。(三)负责本单位驾驶员工作行为管理,交通安全的培训、违章

8、行为的考核,督促本单位交通管理人员及驾驶员落实交通安全职责。(四)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是本单位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本单位交通安全直接责任人;本单位安全员、班组长、带车负责人是本单位、本班组的交通安全责任人,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五)交通安全管理实行以第一安全责任人为核心的交通安全管理分级负责制,按照“用车辆必须管车辆、管车辆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管人员、管人员必须管行为、管行为必须管制度、管制度必须管奖惩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环节,确保交通安全目标的实现。(六)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遇节假日顺延)统计、汇总、上报本月交通安全报表。第四章配置管理第十条车辆购置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办

9、法、*生产服务用车管理办法核定的配置标准,禁止超标准、超编制配置车辆。第十一条车辆购置优先保证生产经营一线车辆使用需求,车辆选型原则上使用国产汽车。第十二条根据省公司车辆配置标准和本单位车辆配置核定编制数量,每年7月底之前上报下年度“固定资产零星购置申请单,申报下年度车辆配备需求计划。公司公务用车、生产管理用车、生产普通用车及代管县供电公司报安全监察质量部,生产特种用车报运维检修部,集体企业报发展策划部(资产经营中心).所有车辆购置必须履行审核申报程序,由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汇总上报至省公司相关部门审批。第十三条为降低车辆运维成本,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和经济性,对于大吨位吊车等使用频率较低、运维成本

10、较高的车辆,原则上可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第五章更新管理第十四条车辆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废更新:(一)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超过25万公里.(二)因各种原因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经鉴定不具备修复价值.(三)尾气排放或安全性能检测无法满足地方政府规定要求.(四)车型淘汰且无配件来源.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对车辆报废更新进行严格审核,车辆达到规定年限或里程、经车况鉴定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第十六条车辆报废更新后,旧车应严格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和废旧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其中车辆报废应符合国家有关部委规定的汽车报废标准要求。第十七条各单位车辆报废应填报*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第十八条

11、公司主业公务用车、生产管理用车、生产普通用车报安全监察质量部审核,生产特种用车报运维部审核,由财务资产部汇总上报省公司审批,按固定资产报废程序办理报废。第十九条集体企业车辆报废报发展策划部(资产经营中心),按集体企业车辆报废流程办理报废。第二十条代管县供电公司车辆报废报安全监察质量部审核,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报废结果上报省公司后勤工作部备案。第二十一条车辆报废批复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维护车辆信息化平台数据和ERP数据,始终保持车辆账、物、卡一致。第二十二条车辆报废后应在25日内将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车辆报废鉴定审批表复印件报省公司后勤工作部留档,禁止继续使用已批准报

12、废的车辆第六章调度管理第二十三条车辆调度应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的原则,建立健全车辆管理调度机制,杜绝车辆配置到岗、配备到人。第二十四条车辆实行用车申请和审批制度,车辆使用申请应坚持“谁使用填报谁的名字和联系电话,严格按照审批的时间、地点、用途使用。派车单应按格式要求规范填写,用车完毕,驾驶员先签字,用车负责人后签字,不得错序。派车单一式三份,车辆调度、门卫和用车单位各留一份.第二十五条车辆调度应本着安全、经济、及时、高效的服务原则,按照“先申请后安排、先紧急后一般的工作原则合理调派使用。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在本辖区内用车,由本单位指定的调度员派车,超辖区范围的由本单位交通主管领导审批。超公司业务

13、区域的用车,一律由主管交通领导批准,并在安全监察质量部备案后,方可出车.第二十七条带标识车辆,只能用于应急抢修工作,严禁超业务范围、超辖区范围使用。第二十八条调派车辆应本着有利工作、节约费用的原则,同方向用车或统一施工现场用车,车辆调度应协调用车部门合乘,两个部门同一项工作用车,应根据人数统筹合理调派车辆,尽量减少用车台数。第二十九条在申请用车时要说明具体时间、地点、工作任务工作、计划结束时间;如到现场工作要说明出车时间、乘车负责人姓名、乘车人数、至J*变电站、*线路、*所、*工作现场、计划结束时间;输电检修班工作,应说明出车时间、用车班组、乘车负责人姓名、乘车人数、到*线路*#杆一*#杆进行

14、*工作、计划结束时间;变电运维班、变电检修班要说明出车时间、用车班组、乘车负责人姓名、用车人数、至U*变电站工作、计划结束时间)。第三十条机关各部门车辆调度具体要求:(一)正常工作时间用车,必须执行网上申请,并经本部门指定负责人审核批准,各部门指定批准人名单报安监部备案,由综合服务中心调派车辆。(二)正常工作时间外及周休日临时申请用车,必须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电话向综合服务中心车辆调度申请,由综合服务中心调派车辆。(三)各部门遇特殊情况需紧急用车,可由主要负责人直接向综合服务中心要车,但事后必须向安全监察质量部报备。(四)国家法定节日(3天及以上)用车,应提前1天向安全监察质量部提出申请,由综合

15、服务中心调派车辆。第三十一条车辆调度具体要求:按照性质分为四类,由综合服务中心依次进行调派.(一)第一类急修、抢修、等应急工作用车.各单位自留的车辆负责执行此类工作,另外由综合服务中心按照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分别安排相应的应急值班车辆,具体按照*生产值班及应急车辆管理规定执行。(二)第二类设备维护、检修,营业装接、抄收等生产经营工作用车.由综合服务中心安排相对固定车辆,保证此类工作的用车。(三)第三类内部检查、行政、后勤保障等一般性工作用车.由综合服务中心根据车辆使用情况进行调派。(四)第四类各单位项目部承揽的多经工程等工作用车。此类任务用车由各单位项目部承担,严禁使用主业车辆。(五)车辆使用统一由各专业室提前1天向综合服务中心提交用车申请,车辆调度应根据使用地点、用车人数统筹合理调派.(六)周休日各单位进行第二、三类工作的,要提前1天向综合服务中心提交用车申请,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安排车辆。(九)国家法定节日各单位进行第二、三类工作的,用车单位应提前2天向安全监察质量部申请,批准后,通知综合服务中心调派车辆;(十)遇特殊情况需紧急用车,优先调派留用应急车辆,留用应急车辆不够时,可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人直接向综合服务中心电话申请,但事后必须向安全监察质量部备案。第七章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车辆安全管理应落实“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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