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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企业外债登记管理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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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企业外债登记管理操作规程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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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企业外债登记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企业外债登记业务操作,根据《xx银行企业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提及的经办行是指承办xx地区国际业务的总行国际业务部或承办分行地区国际业务的分行相关业务部门第二章 开销户及变更操作流程第一节 开户操作流程第三条 企业向开户行申请开立外债账户,提供以下材料:(一)开立账户的申请书原件二)外汇局签发的《业务登记凭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外汇局签发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复件、或备案表等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五)《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 (六)境内注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七)境内注册企业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八)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九)企业的相关外债合同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十)最新一期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如有)(十一)外债主管部门批准其对外借款的文件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如有) (十二)开户所需其他资料第四条 开户行收到企业的开户资料,审核材料并注意以下事项:(一)开户行为企业办理外债账户开户时,应根据我行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办理 (二)开户行凭《业务登记凭证》登录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和打印相关的流入控制信息表以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基础分别与《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企业资料逐一比对 (三)企业开立外债账户的,账户应以企业名义开立申请开户的企业注册所在地需与开户行注册所在地所属同一外汇局分局辖区内如两者分属不同的外汇局分局辖区,凭外汇局核准件操作 (四)一笔外债最多可开立两个外债专用账户,不同外债应分别开立外债专用账户一笔外债最多可开立一个还本付息专用账户开户行需查看流入控制信息表中“尚可开立帐户总数”,当“尚可开立帐户总数”大于等于“1”时,方可为企业开立外债账户如企业申请开立外债账户超出规定个数的,凭外汇局核准件操作 第五条 开户行审核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至经办行经办行人员登录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录入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待该企业在国际收支系统的《单位基本情况表》状态为“已核查”时,通知开户行可办理开户手续 第六条 开户行接到经办行通知后,开户行进行开户操作。

(一)无需外汇局核准的开户,开户行凭《业务登记凭证》再次登录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和打印相关的流入控制信息表同日根据流入控制信息表的信息进入综合业务系统完成开户手续二)需外汇局核准的开户,开户行凭企业提供的外汇局核准件登录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进入【核准件管理】-【核准件查询】页面查询和打印相关的电子核准件,同时在【核准件管理】-【核准件核注】页面完成核注操作同日根据核准件的信息进入综合业务系统完成开户手续三)开户行进行开户手续操作时,应注意综合业务系统的“【1211】开企业账户”画面相应栏目的选择如账户性质选择“2301资本项目外债专户”等预留银行印鉴的审核要求和相应会计科目的设置参照一般外汇账户处理 第七条 开户行完成外债账户开户手续后,除要求留存原件的资料外,其他各留一份复印件其余资料上交经办行除要求留存我行的原件外,其他原件退还客户第二节 销户操作流程第八条 企业向开户行申请注销外债账户时,提供以下材料:(一) 外汇局签发的《业务登记凭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二) 外汇局签发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三)企业出具的销户申请原件一式两份,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销户的帐号、户名、销户原因、“确认外债账户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等。

四)销户所需其他资料第九条 开户行收到企业的销户资料,审核材料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开户行为企业办理外债账户销户时,应根据我行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办理二)凭《业务登记凭证》登录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和打印相关的控制信息表以控制信息表为基础分别与企业资料和《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逐一比对三)属于正常情形需要销户的,该企业账户内资金是否已清零如账户内尚有余额的,余额的结汇支付按本规程中第四章执行审核通过后,可直接办理销户第十条 开户行审核无误后,开户行进入综合业务系统完成销户手续销户后,开户行通知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开户行完成销户手续后,除要求留存原件的资料外,其他各留一份复印件其余资料上交经办行除要求留存我行的原件外,其他原件退还客户第三节 信息变更操作流程第十二条 企业信息变更,如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地址等,需申请变更我行系统信息的,提交资料包括:(一)企业出具的信息变更申请原件一式两份,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信息变更的帐号、户名、变更事项等二)外汇局签发的《业务登记凭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三)外汇局签发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四)变更后的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或相关备案文件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如有)(五)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变更证明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六)企业最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七)《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八)信息变更所需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 开户行收到企业申请信息变更的资料,审核材料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涉及基础信息变更的,开户行登录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查询和打印企业的基本信息以此为基础与企业资料逐一比对二) 涉及资本信息变更的,开户行凭企业提供的《业务登记凭证》登录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和打印变更信息以此为基础与企业资料逐一比对第十四条 开户行审核通过后,根据变更信息更改综合业务系统原账户信息,完成信息变更手续后,除要求留存原件的资料外,其他各留一份复印件其余资料上交经办行除要求留存我行的原件外,其他原件退还客户第十五条 经办行收到涉及基础信息变更的资料后,向外汇局申请修改国际收支申报中的企业基本信息第三章 提款(入账)操作流程第十六条 开户行通知企业提交以下资金款项入账资料:(一)外汇局签发的《业务登记凭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二)外汇局签发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三)《涉外收入申报单》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复件、备案表等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如有)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六)企业的相关外债合同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七)最新一期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如有)(八)外债主管部门批准其对外借款的文件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如有) (九)需补充的其他资料第十七条 外债账户资金提款(入账)的业务处理流程如下: (一)开户行初审企业提交的入账资料,初审的原则为资料是否齐全、单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等初审无误后,除要求我行留存原件外,其余原件退还客户开户行出具《外汇业务内部审批单》(以下简称内审单)说明资料情况,加盖经办和复核人名章及业务公章内审单连同其他资料上交经办行二) 经办行复审企业资料凭企业提供的《业务登记凭证》登录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并打印相关的流入控制信息表和查看相关的存量权益登记记录核实其资料显示的债权人与汇款指令显示的汇款人是否一致;相关部门的批复件、核准件等是否在有效期以内;汇款指令中的金额是否小于等于相关流入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提款金额等。

三) 经办行核实资料无误后,登记款项入账台账登记要素包括入账时间、金额、币种等四)经办行登录国际业务系统,完成资金入账手续并录入国际收支申报信息资金入账应注意原则上以流入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额为限,无特殊原因超限额部分需进行退汇处理第四章 结汇使用操作流程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向开户行申请外债账户资金结汇时,提供以下资料:(一)外汇局签发的《业务登记凭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二)外汇局签发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三)企业的相关外债合同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四)当期外债资金结汇的证明材料即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1、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号号码、资金用途等2、办理备用金结汇的,原则上无需提交该项文件,但需提交一份备用金用途说明3、外债账户利息凭开户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五)上一笔外债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用途证明材料即上一笔外债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和发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六)加盖印鉴的对外支付凭证如业务委托书等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七)《外债资金结汇支付命令函》见附件1)(八)《上次外债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情况明细清单》见附件2)(九)《xx银行卖出外汇申请书》十)对外支付凭证如业务委托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如需)(十一)扣帐凭证十二)其他需要补充的资料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账户资金结汇使用的业务处理流程如下:(一)开户行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结汇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原则包括印鉴是否相符、提交资料是否齐全、单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等初审无误后,除要求我行留存原件外,其余原件退还企业开户行出具内审单说明资料情况,加盖经办和复核人名章及业务公章内审单连同其他资料上交经办行二)开户行初审无误后,登录国际业务系统进行外汇账户扣帐操作扣帐成功后留存《xx银行卖出外汇申请书》(银行附件联)和扣帐凭证原件,《xx银行卖出外汇申请书》(银行附件联)作为扣帐凭证的传票附件三)经办行复审企业资料,核实其申请结汇的金额是否小于等于相关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结汇金额”;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外汇政策;资料间是否存在矛盾不一致之处,如上次资金结汇的使用情况明细清单的内容与上次结汇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或支付命令函是否一致等如需进一步查验发票的真伪,可要求企业提供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

四)经办行复审无误后,登记款项结汇划转台账登记要素包括结汇日期、结汇币种、金额、用途等,并凭企业提供的《业务登记凭证》登录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并打印相关的流入控制信息表和查看相关存量权益登记记录五)经办行完成上述手续后,登录国际业务系统,进行结汇操作同时原则上需在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上批注办理资金结汇的金额和日期,加盖背批章,复印批注后的发票等相关凭证留存,原件返还企业六)开户行凭企业的支付命令函及划账凭证对外支付人民币资金开户行核对企业对外支付凭证上的信息与支付命令函上的信息是否一致,如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开户行、支付人民币金额、资金用途等企业对外支付凭证备注栏上应注明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如外债账户内资金结汇划转用于支付货款的,则在备注栏中注明:“外债资金结汇划转付货款”划账操作时应注意将划帐凭证备注栏的信息录入相关支付清算系统成功划转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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