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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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承包(区域)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总承包(区域)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工作,确保总承包(区域)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管、用各环节有效控制,降低材料、构配件消耗,合理使用设备,更好地为施工生产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项目管理指导意见及配套办法(试行)及国家标准、北京市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承包(区域)部材料管理中心、各区域分公司、工程经理部及其所属项目部。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第四条 总承包(区域)部材料管理中心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各项有关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的

2、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二、负责总承包(区域)部物资系统管理文件和管理办法的编制、修订。建立和完善“科学化、标准化、制度化”的物资系统管理体系,对系统管理工作实施监控、协调、指导和服务。三、负责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分类并对A类物资统一供应,建立供应商资源库。按照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对产品和最终工程质量的影响程度,分为A、B、C三类,分层次进行评价、选用和控制。A类物资:钢筋、钢材、木材(含木模板)、混凝土、施工用大型设备。B类物资:预拌砂浆、(水泥、砂石限京外工程)、水泥构件、砌块、安全网、周转材料、砖、玻璃制品、油漆、五金、高级装饰

3、材料、建筑门窗、木制品、中小型设备等。C类物资:辅料、随身工具及低值易耗品。四、负责协助区域分公司和工程经理部建立、健全物资管理机构。监督区域分公司、工程经理部物资管理体系及各项制度的落实。五、负责对区域分公司、工程经理部自行组织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招标采购工作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六、负责对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的监督、服务和指导,定期组织系统检查,确保现场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符合北京市文明施工料具管理标准。七、负责总承包(区域)部物资系统人员业务培训及系统管理工作。八、负责收集整理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方资料、提供总承包(区域)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购指

4、导价格信息。九、负责统供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的编制、报审,落实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的履行。十、负责对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服务。加强材料、设备和能源消耗的管理,促进设备的合理使用,落实和降低材料成本和能耗水平。十一、负责工程竣工后项目部剩余废旧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价值的认定。负责对工程经理部上报废旧物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统一平衡调剂剩余物资设备。十二、负责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价格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为快速投标报价和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购提供信息资源;负责对工程项目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购供应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消耗分析工作,审核区域分公

5、司、工程经理部上报的统计报表,及时准确地为领导和上级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提供决策信息,并为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提供及时准确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信息。十三、负责对A类物资供方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经营资格和信誉、供应产品的质量、供货能力、产品的价格、售后服务。第五条 区域分公司、工程经理部职责一、区域分公司、工程经理部必须设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部门,制订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部门主管人员,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地方、集团公司和总承包(区域)部下发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制定落实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接

6、受系统部门的监督、检查,全面实施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的具体工作,是现场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二、组织工程B、C类物资的招标、采购、供应工作,满足工程施工生产要求。负责每年年终对物资供方服务进行评价。负责对工程经理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购供应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消耗分析工作。三、负责对所管辖项目及分包单位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加强现场材料、构配件的消耗管理和设备的合理使用。四、每月5日前向材料管理中心报送上月统供物资对帐单。五、负责自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编制、送审,落实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的履行。六、负责对B、C类物资供

7、应方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同A类物资。第六条 项目经理部职责一、项目经理对现场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负有组织、协调、检查、保证实施的全面领导责任,是现场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二、项目经理部工程部或技术质量部负责编制单位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需用计划,物资部按照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购职责划分上报总承包(区域)部材料管理中心或区域分公司、工程经理部组织采购。三、负责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验收、标识、保管和发放,分项分部或整体工程完工后组织剩余材料、周转材料、构配件、设备、废旧物资退场和材料成本核算工作。四、负责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中料具管理的各项工作,按照项目

8、所在地建委和集团公司现场料具管理标准实施。第三章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计划管理第七条 凡施工生产所需各类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及其它用料,都必须编制物资需用计划。第八条 区域分公司、工程经理部生产部门或技术部门根据施工预算、施工进度和现场条件定期提出月度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需用计划、加工计划(附加工图纸)和周转材料需用计划,采购计划需明确:采购产品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交付期、质量要求以及采购验证的具体安排,经预算部门和生产经理审批后,传递给工程经理部物资部门,作为确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用量及进场时间的依据。第九条 区域分公司、工程经理部物资部门按照材料采购职责划分上报总承包(区域

9、)部材料管理中心或自行组织采购供应。第十条 材料管理中心依据区域分公司、工程经理部材料需用计划,平衡库存后,按照计划组织招标、采购和外委加工。第十一条 遇有工程设计变更,区域分公司、工程经理部应根据洽商及时提出变更计划,由预算部门或技术部门提供给物资部门,物资部门调整原需用计划。第四章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购供应管理第十二条 京内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北京市建委关于重要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的管理要求,按照北京建工集团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对建筑工程重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行招标采购,设立材料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做到采购的公开、公正、公平。第十三条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

10、门有关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采购工作程序执行,确保采购物资符合工程质量、职业健康、安全、节能和环保要求。第十四条 采购重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与供方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合同文本使用集团公司编制的标准化合同文本,明确双方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供需办法、标准要求、数量和质量、环保、安全要求、价款、履约期限、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服务保证和违约责任等。要建立合同审批制度,由主管经理和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监控、确认,用有效手段保护企业利益。第五章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验收第十五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到货进场时,材料员应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包装等进行核对,需要做复试的

11、材料,必须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复试检验。材料复试执行总承包(区域)部技术质量管理手册中相关要求。第十六条 现场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验收应包括资料验收、数量验收和质量验收。第十七条 物资部门应索取出厂合格证明、材质证明、试验报告单等质量证明文件,核对资料内容与实物是否相符、有效。一份物资部门存档,一份报送工程经理部技术部门。第十八条 数量验收,施工现场应配备适用的计量器具,可采取点件、称重、检尺换算等方法。不同验收方法之间出现差异时,以合同规定的验收方法为准。第十九条 质量验收包括外观质量和内在质量。外观质量验收,收料人员凭观察和简单工具检验材料的包装、表面状态、外在形状等是否存在问题或缺陷;需要

12、做复试检验的材料,必须及时通知试验员,按规定比例抽样后,送专业检验部门检验。复试结果反馈给材料部门,合格的可进行入库或发放,没有复试或复试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条 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验收后,应及时填报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验收检测记录或台账,做好验收记录和检验状态标识。第二十一条 对验收中出现的质量不合格、数量有误、品种规格不对、材质资料不全,要及时通知采购人员,填好记录,做好标识,妥善保管等候处理。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供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项目经理部物资部门应与发包方共同对其进行计量检测验收,并索取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如在验收中或施工安装中发生损坏、不合格的,要做好记录和标

13、识,由发包方签认并予以及时处理。第六章 现场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保管保养第二十三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验收合格后,应根据现场平面图和物资性能正确选择存放场所,合理码放,维护材料的使用价值,确保储存安全。第二十四条 按照施工现场平面图布置规划材料存放区域,确定责任区和责任人。第二十五条 对温度、湿度要求较高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入库存放,反之可在棚内或露天存放,但要上苫下垫。材料码放应符合其外形状况和性能特征,确保场容整洁。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材料必须要单独设库存放,采取防护措施,严禁在建筑物内存放或与其它材料混放。第二十七条 材料仓库(含分包单位和外施队仓库)应采用正规房屋,制度上

14、墙,库容整洁,地面应做硬化处理保证不反潮,门窗应安装防护栏,贵重物品仓库应安装防盗门。库内货架采用金属货架,连接稳固,严禁使用临时搭接货架,物资要分类、分规格有序码放,设有货卡标识,要做到账、卡、物相符。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外堆放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时,应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不得妨碍交通和市容。建筑物内一般不许存放材料,因特殊原因确需存放时,需经消防保卫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存放。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材料存放区域及各类材料必须按集团CI要求标识。第三十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保管保养过程中,应定期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数量、质量、有效期限进行盘查核对,对出现的问题应有原因分析、处理意

15、见和处理结果反馈。第六章 现场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发放、领用及使用第三十一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领发必须采用正式的领发凭证,实行限额领料形式发料。第三十二条 限额领料可采取单位工程限额用料承包或分部工程限额用料承包的形式,项目经理部与施工方签定限额用料承包协议。超限额领料须由责任人提出原因,报物资部门负责人和项目经理批示后办理超限额领用手续领用。第三十三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发放时,现场材料员应与领料单位核对材料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点交无误后,办理签认手续。第三十四条 领发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按程序办理,手续齐全。因特殊原因确需先发料时,由领料人填写正式借用凭证,经主管

16、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可予发放,但三日内必须补办正式手续,否则停止继续发料。第三十五条 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原始凭证要由专人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出门证制度。凡由现场物资部门管辖的材料,无论是调配剩余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处理废旧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持有出门证方可带出现场。出门证必须由物资部门统一签发,按规定内容填写,经办人签字,加盖项目或物资部门公章。其它人员无权签发出门证。第三十七条 现场物资部门应参与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的技术措施,结合施工项目具体情况制定材料节约措施和计划,建立节约措施实施效果台账,定期监督检查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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