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规范(出处:中华民国司法院)【公布尔日期】54/07/20【公布机关】【异动经过】法规沿革1.中华民民国五十十四年七七月二十十日内政政部内民民字第 17886288 号令令发布施施行壹、开会1. 会议议之定义义会议之定义义:三人人以上,循循一定之之规则,研研究事理理,达成成决议,解解决问题题,以收收群策群群力之效效者,谓谓之会议议2. 适用用范围适用范围,本本规范于于下列会会议均适适用之::2.1 议议事在寻寻求多数数意见并并以整个个会议名名义而为为决议者者议事在寻求求多数意意见并以以整个会会议名义义而为决决议者,如如各级议议事机关关之会议议,各级级行政机机关之会会议,各各种人民民团体之之会议,各各体企业业组织之之股东大大会及理理监事会会议等2.2 议议事在集集思广益益提供意意见而为为建议者者议事在集思思广益提提供意见见而为建建议者,如如各种审审查会,处处理付委委案件之之委员会会等各机关对其其首长交交议或提提供意见见之幕僚僚会议,得得准用前前项之规规定3. 会议议之召集集会议之召集集:会议议之召集集,除各各该会议议另有规规定外,依依下列规规定行之之:3.1永久久性集会会之成立立会及临临时性集集会各种永久性性集会之之成立会会,及各各种临时时性集会会,由发发起人或或筹备人人召集之之。
3.2永久久性集会会之各次次常会或或临时会会议永久性集会会之各次次常会,或或其临时时会议,由由其负责责人 ((如主席席、议长长、会长长、理事事长等)) 召集集之3.3永久久性集会会改选后后之第一一次会议议永久性集会会每届改改选后之之第一次次会议,如如议事机机关之常常设委员员会,或或各种企企业组织织及人民民团体之之理监事事会等,由由当选人人中得票票最多者者,或前前届负责责人召集集之召召集人应应根据路路程远近近及交通通情形,于于适当时时间前将将开会事事由、时时间及地地点通知知各出席席人或公公告之;;可能时时,并附附送议程程及有关关资料4. 开会会额数开会额数::各种会会议之开开会额数数,依下下列规定定:4.1 永永久性集集会永久性集会会,得自自定其开开会额数数如无无规定,以以出席人人超过应应到人数数之半数数,始得得开会前项应到人人数总数数减除因因公、因因病人数数计算之之4.2 处处理议案案之委员员会处理议案之之委员会会,应有有全体委委员过半半数之出出席,始始得开会会4.3 会会员无定定额者会员无定额额者,不不受开会会额数之之限制开会时间已已至,不不止开会会额数者者,得宣宣布延长长之,延延长两次次仍不足足额时,主主席应宣宣告延会会,或改改开谈话话会。
5. 不足足额问题题不足额问题题:因出出席人缺缺席致未未达开会会额数者者,如有有候补人人列席,应应依次递递补,如如递补后后乃不足足额,影影响成会会连续两两次者,应应于第二二次延会会前,由由出席人人过半数数之决议议,决定定第三次次开会日日期预先先以书面面加叙经经过,通通知全体体出席人人,第三三人开会会时,如如仍未达达开会额额数,但但实到人人数已达达三分之之一以上上者,得得以实到到人数开开会,并并得对无无故不出出席者,为为处分之之决议必必要时得得决议改改组或改改选前项候补人人递补后后,得临临时行使使第二十十条出席席人之权权利以上各项,各各该会议议另有规规定者,从从其规定定6. 谈话话会谈话会:因因天灾人人祸,须须为紧急急处理,而而出席人人因故未未达开会会额数者者,得开开谈话会会,依出出席人三三分之二二以上同同意,作作成决议议行之,但但该项决决议应于于会后尽尽速通知知栽出席席人,并并须于下下次正式式会议,提提出追认认之7. 开会会后缺额额问题开会后缺额额问题::会议进进行中,经经主席或或出席人人提出数数额问题题,主席席应立即即按铃,或或以其它它方法,催催促暂时时离席之之人,回回到议席席,并清清点在场场人数,如如不足额额,主席席应宣布布散会或或改开谈谈话会,但但无人提提出额数数问题时时,会议议仍照常常进行。
在在谈话中中,如已已足开会会额数时时,应继继续进行行会议8. 会议议程序会议程序::开会应应于事先先编订会会议程序序,其项项目如下下:8.1宣布布开会由主席或临临时主席席 (发起起人或筹筹备人)) 报告告出席人人数,并并宣布开开会8.1.11推选主主席由临时主主席宣布布开会者者,应正正式推选选主席,但但临时主主席得当当选为主主席) 8.1.22主席报报告议程程主席报告议议程,及及各项程程序预定定之时间间已另印印发议事事日程者者,此项项从略)8.1.33 征询询出席人人意见主席报告议议程后,应应征询出出席人有有无异议议,如无无异议,即即为认可可;如有有异议,应应提付讨讨论及表表决8.2 报报告事项项8.2.11 宣读读上次会会议纪录录如系第一一次会议议此项从从略))8.2.22 报告告上次会会决议案案执行情情形无此项报报告者从从略))8.2.33 委员员会或委委员报告告无此项报报告者从从略))8.2.44 其它它报告 (如有其其它各种种报告,应应将报告告之事项项或报告告人,一一一列举举,无则则从略)8.2.55 检讨讨上次决决议案之之执行或或其它会会务进行行情形以上各款报报告完毕毕后,得得对上次次决议案案之执行行,或其其它会务务进行情情形,检检讨其利利弊得失失,及其其改进之之方法。
8.3 讨讨论事项项8.3.11 前会会遗留之之事项如前会有有未完之之事项,或或指定之之事项,须须于本次次会议讨讨论者,应应将其一一一列举举如无无此种事事项者,从从略))8.3.22 本次次会议预预定讨论论之事项项应将各预预定讨论论事项一一一列举举) 8.3.33临时动动议8.4 选选举(如有必要要,此项项得移于于讨论事事项之前前8.5 散散会各该会议如如已设置置纪录委委员会者者,本条条第一项项第二款款第一目目从略会议记录,如如未失去去机密性性质者应应在秘密密会中宣宣读之9. 来宾宾演讲及及介绍来宾演讲及及介绍::开会时时来宾演演讲,应应以事先先特约者者为限,并并以一人人为宜,演演讲题目目,得先先约定,并并通知各各出席人人,或公公告之到到会来宾宾,毋页页一一演演讲但但如必要要,得由由主席向向会众简简要介绍绍10. 致致敬及慰慰问致敬及慰问问:凡以以会议名名义,对对个人或或团体致致敬或慰慰问,应应经正式式动议及及表决,于于会后以以简要文文字表达达之11. 议议事纪录录议事纪录::开会应应备置议议事纪录录,其主主要项目目如下::11.1 会议名名称及会会次11.2 会议时时间11.3 会议地地点。
11.4 出席人人姓名及及人数11.5 列席人人姓名11.6 请假人人姓名11.7 主席姓姓名11.8 纪录姓姓名11.9 报告事事项11.100选举事事项,选选举方法法,票票票及结果果(无此项目目者,从从略))11.111 讨论论事项,表表决方法法及结果果11.122 其它它重要事事项议事纪录应应由主席席及纪录录分别签签署各该会议得得设置纪纪录委员员会,专专司核对对纪录事事宜,如如有异议议,应向向大家提提出报告告12. 纪纪录人员员纪录人员::会议之之纪录人人员,除除各该会会议另有有规定外外,得由由主席指指定,或或由会议议推选之之13. 纪纪录人员员之发言言及表决决权纪录人员之之发言及及表决权权:会议议之纪录录,如系系由会员员兼任者者,有发发言权及及表决权权14. 处处分之决决议处分之决议议:会众众有下列列情事之之一者,得得经出席席人之提提议,过过半数之之通过为为处分之之决议如如情节重重大,得得由大会会成立纪纪律委员员会,研研议处分分办法,报报请大会会决定14.1aa 无故故不出席席无故不出席席会议,连连续二次次以上者者14.2aa 发言言违反礼礼貌发言违反礼礼貌,损损及其它它会众之之人格及及信誉者者。
14.3aa 违反反议事规规则违反议事规规则,不不服主席席纠正,妨妨础议场场秩序者者前项处分之之决议,以以下列各各款为限限14.1bb列入会会议纪录录将姓名及其其事由,列列入会议议纪录14.2bb停止出出席权停止出席权权一次14.3bb当面致致歉向会议或受受损害人人当面致致歉贰、主席15. 主主席之产产生主席之产生生:会议议之主席席,除各各该会议议另有规规定外,应应由出席席人于会会议始时时推选,如如有必要要,并得得推选副副主席一一人或数数人16. 主主席之地地位主席之地位位:主席席应居于于公正超超然之地地位,严严格执行行会议规规则,维维持会议议和谐,使使会议顺顺利进行行17. 主主席之任任务主席之任务务:主席席之任务务如下::17.1 依时宣宣布开会会及散会会或休息息,暨按按照程序序,主持持会议进进行17.2 维持会会场秩序序,并确确保议事事规则之之遵行17.3 承认发发言人地地位17.4 接述动动议17.5 依序将将议案宣宣付讨论论及表决决,并宣宣布表决决结果17.6 签署会会议纪录录及有关关会议之之文件17.7 答复一一切有关关会议之之询问,及及决定权权宜问题题与秩序序问题。
其它有关大大会会务务之重大大问题或或事件,得得依本规规范第六六十三条条第四款款之规定定,设立立综合委委员会处处理之,以以维持主主席公正正超然之之地位副副主席之之任务,在在协助主主席处理理有关会会议进行行之事务务,或因因主席因因故不能能主持会会议时,代代行主席席职务18. 主主席之发发言主席之发言言:主席席对于讨讨论事项项,以不不参与发发言或讨讨论貒原原则,如如必须参参与发言言,须声声明离开开主席地地立行之之主席如必须须参与讨讨论时,如如有副主主席之设设置,应应由副主主席暂代代主席,如如副主席席亦须参参与讨论论,应选选举临时时主席主主持会议议但机机关的幕幕僚会议议,由首首长主持持者,不不在此限限19. 主主席之表表决权主席之表决决权:主主席以不不参与表表决为原原则主席于议案案表决可可否同数数时,得得加入可可方,使使其通过过;或不不加入,而而使其否否决,但但有特别别规定之之表决人人数者,从从其规定定主席于议案案之表决决,可否否相差一一票时,得得参加少少数方面面,使成成同数以以否决之之主席于议案案可决,有有特别规规定之数数额者,如如相差一一票,即即达规定定额数时时,得参参加一票票使其通通过,或或不参加加使其否否决。
参、出席人人列席及及代表人人20. 出出席人之之权利义义务出席人之权权利义务务:出席席人有发发言、动动议、提提案、讨讨论、表表决及选选举等权权利出出席人有有遵守会会议规则则,服从从决议等等义务未未出席者者亦同21. 议议场秩序序议场秩序::出席人人应共同同维护议议场秩序序,于主主席发言言及议案案付表决决时,不不得离开开议场22. 列列席人列席人:列列席人得得参与本本身所代代表单位位有关问问题之发发言与讨讨论列列席人有有遵守会会议规则则,发言言礼貌及及议场秩秩序之义义务23. 代代表人代表人:出出席人因因故不能能出席会会议时,得得以书面面委托同同一团体体之其它它出席人人,代表表其发言言前项规定,如如各该会会议另有有规定者者,从其其规定肆、发言24. 请请求发言言地位请求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