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规章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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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规章制度(3篇)工伤规章制度(精选3篇) 工伤规章制度 篇1 在一些工作中,难免会造成工伤,企业该给员工什么样的工伤保险呢,下面让我们来看看这篇工伤保险实施的规章制度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制度。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实施制度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所有职工都有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实施制度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工伤保险事务由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每半年在本单位公示一次,接受监督。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拒不执行条例、办法和本实施制度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该单位职工可通过职代会、工会或者自行向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出质询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并可以将有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得力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安全生产成效显著,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同

3、行业中属于最低的用人单位,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提出奖励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市级统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监督管理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和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本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一)一类行业(风险较小行业),行业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

4、的0.5%。(二)二类行业(风险中等行业),行业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1.2%。(三)三类行业(风险较大行业),行业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2%。(四)用人单位的初次费率,按本行业的基准费率。一类行业不实行浮动费率,二、三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八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

5、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相应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滞纳金、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及相关收入、社会对工伤保险的捐赠以及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标准(一)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评残以后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费、康复性治疗费;(二)工伤认定调查费,标准征缴额的5%;(三)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工伤保险宣传和对预防工伤事故、职业病

6、成效显著的用人单位进行奖励),标准征缴额的8%;(四)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标准征缴额的4%;(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标准征缴额的3%。上述项费用总和按上年度征缴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提取,单独建账,专项列支。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待遇的以下项目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二)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受伤职工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四)五至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十二条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制度,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储备金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的30%

7、提取。储备金总额达到全市年征缴工伤保险费总额的50%后不再提取。若发生重大事故,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储备金进行调剂。储备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三条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范围按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个月。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

8、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并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和其他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职工(或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条例、办法和本实施制度规定申请时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第十四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且因取得这些证明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工

9、伤认定的时效内:(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二)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三)因工外出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四)在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五)复退、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六)其他特殊情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申

10、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属于认定工作范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可以行使下列权利:(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

11、员;(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抄送经办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或与申请工伤认定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材料。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未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

12、供的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第十八条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用人单位全称;(二)职工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受伤部位或职业病名称;(三)事故发生时间、伤害经过和核实的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时间和医疗救治的情况;(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者认定为不属于工伤的、不视同工伤的依据;(五)认定结论;(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八)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章。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十九条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设立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承担全市以下鉴定或确

13、认事项:(一)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二)康复性治疗的确认;(三)劳动能力鉴定;(四)生活护理等级鉴定;(五)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六)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七)旧伤复发的确认;(八)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办公室,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数量和专业类别应当满足劳动能力鉴定的技术要求和专业要求,并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颁发聘书。第二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

14、,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规章制度 篇2 为切实保障工伤及职业病员工的应有待遇,进一步明确工伤处理程序,降低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唐山市工伤保险办法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工伤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一、工伤管理组织公司成立工伤事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安全副总经理担任,企管处、安全处、环保处、保卫处、公司办公室及其它各单位的一把手为成员。安全处与企管处具体负责工伤事故的申报、协调处理、费用报销、争议处理等事宜。二、工伤处理程序(一)工伤申报1、员工在厂内发生工伤,经本单位安全员核实准确后,立即上报安全处和企管处,经安全处登记确认并送往县医院治疗。安全处负责向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单位安全员负责申报工伤的相关材料并报企管处备案。2、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本人或家属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员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公司安全处和企管处,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报告,本单位负责出具当月考勤表,由所在单位安全员组织申报相关材料交安全处并报企管处备案。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员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需认定工伤的,由安全处负责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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