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金融中心背景下金融创新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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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国际金融中心背景下金融创新的司法保障一、完善司法制度能补足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短板 上海作为全球金融中心地位的提升,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中国经济地位的提升。在机构和交易量指标体系中,以证券交易为例,2013 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成交额位居全球第三位、市值位居全球第六位、IPO 融资规模位居全球第四位。然而,此次排名中,金融市场、成长发展、产业支撑三个一级指标均位居前列,但上海的城市体制环境和服务水平构成了竞争力的短板,2013 年分别排名第十二位和第十六位,均未进入前十序列。这里所称的体制,既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金融事务方面的权责划分,也包括保护和促进金融交易的法律制度。从世界范围看,伦

2、敦、纽约、东京等之所以成为世界知名的国际金融中心,其法律制度所提供的优质保障功能功不可没。与交易基础设施等硬件建设的后发优势相比,一套完备的法律保障机制绝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国金融法律领域的诸多立法空白,相对僵化的金融立法体制,高企的金融税负,有欠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效率偏低的司法及争端解决机制等与伦敦、纽约、香港相比差距甚大。 国际金融中心法治环境建设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各类金融交易行为,更需要公正、高效、专业、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来保障各项具体金融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进而妥善解决金融市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司法保障作为主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 二

3、、金融创新与司法保障存在辩证关系 ( 一) 金融创新对司法保障具有巨大的制度需求 1. 金融创新需要司法为其合理界定法律关系。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源动力,但同时也必然会对现有的法律制度和交易规则造成冲击和突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剧金融风险。这种天然属性需要司法来烫平法律滞后与金融创新之间的褶皱,合理界定其法律关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发展。因此,面对已经产生的金融创新成果,需要法院保持足够的耐心和宽容,以司法裁判的形式鼓励各类金融创新活动。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金融创新需要司法为其提供足够的成长空间,而不是以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为由,简单否定金融创新成果的合法性。

4、2. 金融创新需要司法为其提供高效的制度安排。金融创新的目的就是推动金融业的持续性发展,必然需要在司法层面为其高效配置金融资源提供合法高效的制度安排。金融司法必须充分尊重金融活动的商事特性,严厉制裁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交易秩序,对金融创新活动发挥激励作用,营造优良的金融司法生态环境。金融司法以其独特的个案试验性判决推广性判决积累裁判经验审判解释跟进完善成熟立法的审判模式,努力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鼓励和推动金融市场创新的功能。 3. 金融市场的创新与发展需要司法为其营造规范的交易环境。金融创新活动往往突破传统的民事法律关系,但其创新与发展不能缺失必

5、要的监管和规范。诚然,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金融创新在前期可能会在没有法律规制的真空中运行,当这种创新引发多种利益冲突,甚至侵犯到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时,就需要法官积极地发挥司法能动性,在遵循现有法律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充分运用法律原则、规则和普遍接受的学说,对金融创新相关法律关系中的各种行为效力作出合理的判定,创造性地解决金融创新带来的新问题,使得交易行为的规范性、金融交易的公平和效率得到国家强制力保障,发挥司法裁判对金融市场秩序的规范和引领作用。 4. 金融市场的创新与发展需要司法促进和完善其风险防范机制。金融业是竞争最激烈的高风险行业,金融活动的逐利性、风险性、杠杆性和虚拟性,使得

6、金融体系内部天生就具有孕育和诱发系统性风险的各种要素,而这些要素带来的风险,在金融市场的创新与发展过程中往往会被放大,从而引发系统性风险。这就需要司法者在解决个案纠纷中,注重防范金融创新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同时,需要法院对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保持敏锐的视角,加强司法统计监测,密切关注各类金融案件的动态变化,对金融市场可能产生的风险作出未雨绸缪的预判,并针对司法裁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司法建议、金融审判白皮书、金融审判案例等为载体,运用案件裁判对市场预期的影响,引导和规范市场行为。 ( 二) 司法保障对金融创新具有正面的激励作用 1. 法律制度与司法审查为我国资本市场创新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其一

7、,资本市场的创新活动始终都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序展开,接受法律制度的约束与监管; 其二,金融创新活动在法律所提供的基本边际范围内寻找可能的制度弹性,寻找创新的空间与潜力,也就是说司法审查为金融创新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制度空间以及基本的潜力,突破这个基本的边界不是创新行为而是违法行为; 其三,法律制度和司法审查有助于金融创新活动更好地衡量与控制市场风险,增强市场风险的意识,使金融创新部门更好地认识、测量、控制市场风险。法律制度与司法审查对金融创新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与推动。 2. 金融创新活动推动了金融法律制度与金融审判的完善与发展。其一,通过各种金融创新活动我们

8、可以有效地发现法律制度的局限和漏洞; 其二,促使我们更好地运用金融法律制度,推动金融审判活动展开,充分利用法律制度的效力与弹性空间; 其三,通过资本市场的创新活动,使法律制度和司法审判更好地面对金融市场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比如:公司法和证券法经过几年的实践提出一系列问题,正是这种创新活动打破了原有的均衡使我们遇到新的法律问题,司法实践需要去解决这些新型的纠纷。 三、司法保障机制的滞后性 在金融审判中,金融争议案件往往难以被法院受理,即法院在诉讼受理问题上建立事前案件筛选机制。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现实金融法律规则的供给不足。在现代社会,法院的一个基本功能仍然是适用法律规则以裁判案件,因此,

9、法律规则的缺失将直接导致司法裁判功能的现实效用弱化。 2. 法院回应金融市场变化与发展的能力偏弱。司法体系对金融市场的回应能力欠缺也是实践中促使法院拒绝或限制受理某些金融争议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当遇到一些难办案件时,我国法院( 尤其是低层级的法院) 对于金融领域的法律规则创制工作常常缺乏有效的激励,它们不像金融监管机构那样具有内在的动力去解决市场上的种种法律争议。各级地方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案件时,肯定会担心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将使得法院和法官面临难以克服的窘境。这时,回避案件的审理也许对法院来说就是一个最明智的选择了。所以,合理的能动司法规则能有效帮助金融法庭积极应对金融创新问题。 四、金融审

10、判的路径解决 上海法院的金融审判,在应对金融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方面需要解决如下六个问题: 1. 政治职能的嵌入,司法保障应明确自身定位。金融作为社会资金活动的枢纽,对整个社会经济运行发挥着核心作用。而司法除解决个体纠纷原始功能外,更具有维护法律与规则创设、权力制约与权利保证、社会控制与政策推进等衍生功能。因此,金融审判首先必须树立服务金融大局的理念,必须以国际化、现代化、战略化的视野,着力保障和维护金融安全和保持国民经济稳定的大局。案件的裁判既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又要维护金融市场机制的高效运转,还要通过发挥引导、规范和保障功能促进金融市场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2. 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

11、如何在司法裁量中彰显,即如何尊重与维护金融交易主体的意思自治。金融交易是一种信用契约交易,没有可靠的合约权益保护制度,人们就无法预期从事市场交易、从事投资的结果。而金融市场发展的特殊性在于许多交易往往先于已有的金融法律规范,当发生纠纷时,交易主体之间所签订的契约就成为解决金融纠纷的最主要依据。对此,司法者应当给予足够的尊重,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国家宏观金融政策前提下,优先适用当事人合同文本约定的交易规则处理。 3. 金融法领域大量交易所积淀的交易惯例和交易规则要灵活适用到司法裁量中。尊重规则和惯例是商法的基本原则。在立法相对滞后、专业性又极强的金融领域,交易规则和惯例对于规范金融市场交易的

12、有序规范运行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法院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应当依法尊重金融交易惯例和规则,但在尊重和适用的同时,也应当注重考量行业、地域乃至国际社会对于交易惯例的认同度,交易惯例存在的内在价值、正负效应,是否符合国家利益,从而积极寻求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上的协调统一。 4. 能动司法对金融创新保障的边界如何限定,如何约束司法的主观冲动,维系其利益平衡的中立地位。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金融创新,金融创新需要市场主体的创造力,而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的激发,则需要一个良好和较为宽松的法治环境。因此,金融司法应当充分尊重金融市场主体的创造力。对于创新中产生的新型法律关系,法院既不能因为没有成文法的明确规定

13、而拒绝裁判,也不能一概采取怀疑、否认的态度,而应当积极鼓励和支持,给予金融市场新生事物合理的发展空间; 对于偏离轨道的金融创新行为要及时加以纠正,对不合理、不完善的金融交易提供切实可行的化解手段和解决路径。 5. 通过对金融消费者中特殊群体的倾斜保护,实现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利益衡平。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务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在信息披露、利益分配和行为能力上具有先天的行业优势; 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中处于相对较弱的地位,其知情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常常受到侵犯。因此,金融司法在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同时,应当更加注重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6. 司法保障的首要目的是维护金融交易安全,在此前提下应兼顾金融交易效率。在金融市场上,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往往是一对矛盾,如何在司法过程得到衡平的保护是金融司法的一个重大课题。保障金融交易安全是第一位的,如果安全得不到保障,那么所谓的效率只能是无本之木。当然,过分追求安全必将阻碍效率,并最终对金融创新产生遏制作用。司法的属性决定了司法审查的重点必然在于金融创新对于金融和经济安全的影响上。因此,司法在金融创新纠纷的审判中,必须坚持维护交易安全为主导、兼顾效率的司法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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