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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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事故分类一、按诱发因素分类按诱发因素的不同 , 将事故分为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两种类型。非责任事故主要包括: 自然灾害事故与因人们对某种事物的规律性尚未认识 , 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尚无法预防与避免的事故等。责任事故就是指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中 , 由于人为的因素,如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管理缺陷、生产作业条件恶劣、设计缺陷、 设备保养不良等原因造成的事故。次类事故就是可以预防的。二、按伤害程度分类按伤害程度划分, 将事故分为死亡、重伤、轻伤3 类。(1) 死亡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2) 轻伤事故。 指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 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3) 重伤事故。指

2、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 经医师诊断为重伤的伤害。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1) 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 ;(2) 伤势严重 , 需要进行技术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生命的 ;(3) 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 1 3 以上的 ;(4) 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等;(5) 眼部受伤较重, 有失明可能的 ;(6) 手部伤害、脚部伤害可能致残疾者;(7) 内部伤害 : 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 经医院诊断后 , 认为受伤较重 , 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 , 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

3、研究提出意见 , 由当地有关部门审查确定。三、按事故伤害程度分类按事故对人员造成的伤害程度与伤亡人数可分为轻伤事故、 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与特大伤亡事故6 类。(1) 轻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只有轻伤的事故。(2) 重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只有重伤 ( 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 的事故。(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重伤) 的事故。(4)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 9 人的事故。(5)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49 人的事故。(6) 特别重大事故。 据国务院第 34 号“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 一次死亡 50 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

4、失1000 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四、按事故性质分类按伤亡事故的性质可分成顶板、 瓦斯、 机电、 运输、 放炮、 火灾、水害与其她8 类事故。 依照煤安字(1995) 第 50 号文“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统计规定” ( 试行 ) 划分的伤亡事故统计分类标准 , 将煤炭工业行业生产伤亡事故分为以下 8 类 :(1) 顶板事故。指矿井冒顶、片帮、顶板掉牙、顶板支护垮倒、冲击地压、 露天矿滑坡、 坑槽垮塌等事故, 底板事故也视为顶板事故。(2) 瓦斯事故。指瓦斯(煤尘 )爆炸 (燃烧 ), 煤(岩)与瓦斯突出, 瓦斯中毒、窒息。(3) 机电事故。指机电设备( 设施 ) 导致的事故。包括运输设

5、备在安装、检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事故。(4) 运输事故。指运输设备( 设施 ) 在运行过程发生的事故。(5) 放炮事故。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造成的事故。(6) 火灾事故。 指煤与矸石自然发火与外因火灾造成的事故( 煤层自燃未见明火, 逸 出有害气体中毒算为瓦斯事故) 。(7) 水害事故。指地表水、采空区水、地质水、工业用水造成的事故及透黄泥、流沙导 致的事故。(8) 其她事故。以上 7 类以外的事故。五、非伤亡事故的分类根据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 1988 年 8 月 28 日关于加强非伤亡事故管理的通知 (88 中煤总安字第 57 号 ) 规定 :1、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6、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 8 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 昼夜以上 ;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煤与瓦斯突出 , 共突出煤量超过50 吨(含 50 吨);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采区通风不良, 风流瓦斯超限或积聚, 造成停产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10(含 10米) 以上 ;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5米(含 5 米) 以上 ;巷道冒顶长度10米(含 10米) 以上 ;2、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 2 小时以上 , 但不足 8 小时或采区停工 8 小时以上 , 但不足三昼夜;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 , 共突出煤量超过10 吨(含

7、10 吨);因水灾使采区停产;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 风流瓦斯超限或积聚, 造成停产 ;采区工作面冒顶长度5米(含 5 米) 以上;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3米(含 3 米) 以上;巷道冒顶长度5米(含 5米) 以上 ;3、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凡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 30 分钟至 2 小时或使采区停工 2小时至8 小时;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 , 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 瓦斯浓度超过3%;煤与瓦斯突出 , 共突出煤量在10 吨以下 ;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因水灾使一个采掘工作面停止生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3米(含 3 米) 以上;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5米(含 5 米) 以上;巷道冒顶

8、长度5米(含 5米) 以上 ;六、机电运输事故的分类根据原能源部 关于颁发 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 的通知( 能源煤 1989104 号 )第三条 机电、运输事故按其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时间, 造成损失程度与性质, 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与特大事故三种。( 一 ) 一般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称为一般事故1 .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者;2 . 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 1 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 吨及以上者 ;3 .地面工厂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1030分钟者 ;4 . 乘人罐笼卡罐l 小时以上者 ;5 .3 千伏级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者;6. 提升设

9、备的断绳、蹲罐、坠罐、坠箕斗 , 大型物件坠入井简 ,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 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 胶带、 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 造成经济损失达到一般事故程度者。( 二 ) 重大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称为重大事故:1. 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2 万以上到 50 万元者 ;2. 提升设备卡罐达4 小时以上者;3. 主排水泵停泵, 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者;4. 全矿井停电 10分钟以上 ,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 天或全厂供电中断30 分钟以上至2 天者 ;5. 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蹲罐、过卷, 大型物件坠入井简 , 运输设备的碰

10、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 , 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3 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 , 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等恶性事故; 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程度者 ;6. 对突出瓦斯矿井地面瓦斯抽排泵站, 停止运行 20 分钟及以上者;7. 主扇风机及分区扇风机停风: 高突瓦斯矿井10 分钟及以上 , 其她矿井 20 分钟及以上者。( 三 ) 特大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称为特大事故:1. 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者 ;2. 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井停止生产 8 小时以上 , 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部矿井工程停工 8 小 时以上者 ;3. 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7 天以或全厂中断供电 2 天以上者 ;4. 主扇风机与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 分钟以上者。第四条 提升设备的过卷, 大型物件坠入井简 , 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撞信号、斜井跑车,3 千伏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等恶性事故 ; 经济损失未构成一般事故, 但情节严重, 应视为未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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