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嘱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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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时间:2012年8月执行时间:2012年9月执行科室:外一科培训对象:外一科全体护士 外一科医嘱执行制度1、 医嘱必须有医生签字,护士方可执行。医嘱不全、不清、用药时 间、剂量不 准确不执行,自备药无医嘱不执行。 2、 一般情况下不执行口头医嘱。紧急抢救和手术中因急需而下达的 口头医嘱, 护士需复述一遍,与医生核对用药后方可执行,并保 留用过的安 瓿,丢弃时, 需经过两人核对,医师要及时补记医 嘱。 3、 处理执行医嘱护士必须认真核对医嘱内容,并确认患者的姓名、 床号、药名、 剂量、用法和时间,无误后按时执行、签全名,并 注明处理、执行时间。 4、 如果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诊疗技术规范及时向 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向科主任、护士长或相关职能科室 的管理人员报告。 5、 主班护士查对医嘱后,应先将立即执行的医嘱分配给有关护士执 行,然后在处理其他医嘱。凡需下一班执行的医嘱,要交班并在 交班本上注明。 6、 长期医嘱有效时间在24小时以上,当医生注明停止时间后失效。 处理长期医嘱后分别将长期医嘱转抄至执行单上。 7、 医师开具特殊医嘱后,应向执行护士交待清楚。8、医护人员对模糊不清、有疑问的医嘱,有明确的澄清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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