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制片单位电影艺术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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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影制片单位电影艺术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6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影制片单位电影艺术档案的科学管理,完整地收集和保存电影艺术档案,更好地为电影创作、生产、教学和研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档案局第13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影制片单位的电影艺术档案,包括电影创作、生产(含合作摄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片、声带(磁带)、影片素材和标准拷贝。 第三条 电影艺术档案是电影创作、生产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进行电影创作、生产、教学、研究、交流等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也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2、各电影制片单位有收集、保管、上缴电影艺术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各电影制片单位的电影艺术档案管理工作,应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专人负责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电影创作、生产等各项工作的利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任务 第五条 各电影制片单位应建立专门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管理电影艺术档案,应有一名领导分管电影艺术档案工作。 第六条 电影艺术档案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电影艺术档案工作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电影艺术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和统计工作; (三)开展电影艺术档案的编研工作,积

3、极提供档案为电影创作、生产和各项工作服务; (四)负责向国家电影档案馆送缴电影艺术档案的工作。 第七条 电影艺术档案工作是各电影制片单位全部档案工作的主体部分,受本单位办公室和上级主管机关档案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同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电影艺术档案工作人员属于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39号)及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电影艺术档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电影艺术档案的构成 第九条 电影艺术档案由文字、图片、影片、声带(磁带)四种载体形式构成。 第十条 文字类包括: (一)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 (二)完成

4、台本、译制片台本、译制片原文台本; (三)导演阐述、主创人员创作设想; (四)生产命令和有关摄制决定; (五)演职员表、主创人员简历; (六)字幕表、解说词; (七)音乐总谱、插曲、歌词; (八)场景表; (九)摄制工作日志(日报); (十)摄制工作总结、主创人员艺术创作总结; (十一)本单位领导和上级机关对剧本和影片的审查意见和决定; (十二)送审报告单、影片通过令、公映许可证; (十三)影片获奖证书(包括奖杯); (十四)其它有价值的文字材料。 第十一条 图片类包括: (一)美术设计图(服装、化妆、道具、动画等)、场景气氛图; (二)影片剧照、工作照、外景照; (三)演员标准照、定妆照、形

5、象设计照; (四)影片海报、宣传画、说明书; (五)影片参加电影节和有关活动的照片; (六)其他与影片有关的宣传品和照片。 第十二条 影片类包括: (一)全新原底标准拷贝; (二)留厂拷贝; (三)画原底、画翻正、画翻底; (四)片头、片尾、唱词等各类字幕原底,片头、片尾衬景原底; (五)十格小底片; (六)光号卡或光号软盘; (七)有价值的资料镜头。 第十三条 声带(磁带)类包括: (一)混合光学声底; (二)终录磁底; (三)国际素材(国际声带); (四)其它有价值的声音资料。 第十四条 主要创作人员艺术档案是本单位全部电影艺术档案的组成部分,各电影制片单位应建立主创人员个人艺术档案。 主

6、创人员个人艺术档案包括: (一)个人简历; (二)艺术活动经历; (三)有关主创人员艺术实践的文字、图片和其它形式的记录; (四)其它有价值的材料。 第十五条 各电影制片单位制作的影片录像带可作为电影艺术档案保存。 第四章 电影艺术档案的收集、整理 第十六条 各电影制片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档案收集制度,内设的创作、生产、宣传发行、洗印、录音等形成艺术档案的部门应把电影艺术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范围,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或随时向电影艺术档案机构归档。 第十七条 摄制组的文字、图片等艺术材料由制片负责人负责管理。制片负责人应指定专人收集,并在摄制任务

7、完成后将属于电影艺术档案内容的材料及时送缴本单位电影艺术档案机构归档。 第十八条 电影艺术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应根据电影创作、生产的规律和本单位电影艺术档案的实际情况,主动、及时地做好收集工作。 第十九条 电影艺术档案采用载体形式-出品年度-影片的分类方法。以一部影片为单位,将各种载体形式的电影艺术材料分别整理,保持有机联系和齐全、完整,使之系统化,并按年度顺序排列。 (一)文字材料立卷时,应根据不同的内容和特征,组成若干个案卷(或保管单位),填写卷内目录和案卷封面。 (二)图片以盒或册为保管单位。每套(不同内容的剧照)不少于40张。 (三)影片、声带、音像带等装入盒内后,应填写标签、卡片和

8、有关说明。 第二十条 主创人员个人艺术档案应以个人为单位,组成一个或若干个保管单位(可用复制件存档),填写卷内目录、案卷封面和有关说明。 第二十一条 为了确保电影艺术档案的齐全、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保存、带走和销毁应归档的电影艺术材料。 第五章 电影艺术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电影制片单位应将电影艺术档案管理工作经费支出列入各单位的预算之中。摄制组的摄制预算(或制片成本)应包括电影艺术档案的各类载体材料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三条 电影艺术档案由于载体形式的不同,对保管条件有不同的需求,各电影制片单位可在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指导下,采取档案实体分库保管、档案工作归口电影艺术档案机构管理的方

9、法。 第二十四条 各电影制片单位要积极改善电影艺术档案的保管条件,提供专门库房并配置必要的防火、防光、防高温、防尘、防虫、防潮、防盗、防有害气体等设施。库房应保持清洁、整齐。要求: (一)保存文字材料的库房,温度应在1424之间,相对湿度保持在4560之间; (二)照片库房的温度应在1525之间,相对湿度保持在5560之间; (三)影片库要求恒温,温度要保持在1921之间,相对湿度保持在6065之间; (四)保存磁性材料的库房,温度应在1824之间,相对湿度保持在4060之间,要避开30奥斯特以上的磁场。 第二十五条 各电影制片单位应为电影艺术档案机构配置必需的档案装具和设备,逐步采用先进技术

10、和手段,实现电影艺术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二十六条 各电影制片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要定期对电影艺术档案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要做好库房温、湿度以及酸度的监测记录。 第六章 电影艺术档案的利用、统计和移交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的电影艺术档案机构或工作人员,要制定电影艺术档案的借阅制度,并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目录、索引等检索工具,编辑各种汇编和参考资料,积极、主动地提供电影艺术档案为电影创作、生产和各项工作服务。 第二十八条 利用电影艺术档案,应严格履行借阅归还登记手续,并做好电影艺术档案利用效果反馈记录。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的电影艺术档案机构或工作人员,应做好电影艺术档案的统计

11、工作,对各种电影艺术档案的收集、移出、鉴定、类别、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记载和统计,统计数字必须真实、准确,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呈报统计材料。 第三十条 各电影制片单位应按照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和影片素材档案管理办法电字(94)第372号的要求,向国家电影档案馆送缴电影艺术档案,档案齐备后,审查通过的影片方可发放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对在电影艺术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中成绩显著或做出重要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各电影制片单位以及上级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电影制片单位内部形成电影艺术档案的部门和摄制组未及时将电影艺术材料收集齐全、按时归档的,电影制片单位应对该部门负责人和制片负责人通报批评并扣发酬金或奖金。 第三十三条 由于管理不当,造成电影艺术档案被损坏、丢失和被擅自销毁的,电影制片单位应给予该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并责令赔偿损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电影制片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电影制片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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