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经营管理利润核算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1. 目标:有效核算担保公司的经营业绩,特制定本办法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担保集团,以及下属控股及托管的担保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利润核算;本办法仅为内部规范文件,非外部具有法律效力文件3. 担保公司做为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对职责管理范围内的经营管理利润负责4. 内部核算原则:4.1.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内委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内部核算的依据(如代收代付收入、费用、资金等的主体确认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4.2. 资源有偿使用原则:资源、资金无论占用或返存均计算利息、使用费用等,并支付相应的资源占用费4.3. 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原则:内部收入、费用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的原则,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中选择符合谨慎性要求的原则5. 核算年度:本办法以一个公历自然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核算周期第二章担保公司利润核算6. 担保公司经营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变动费用―固定费用―专项准备金-上缴管理费-上缴战略研发费+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净收入―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所得税费用。
利润核算表格请见附件一7. 利润表各核算项目具体说明如下:7.1. 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明细项目详见附件一的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7.1.1.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已确认的业务收入,包括根据业务期限进行分期确认的担保业务、委贷、典当、追偿类等风险收入和咨询服务类无风险收入7.1.2. 业务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的谨慎原则确认,业务收入的确认至少同时符合以下两条:7.1.2.1. 已承担相应的责任:风险业务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如融资担保业务银行已经放款、履约业务的担保公司(或银行)已向保函利益方开具了保函、委贷业务已经放款、典当业务已经放款等无风险业务收入主要是指已同客户签订了相应的协议,并已开始实质性的工作7.1.2.2. 业务应收费已经收取到账7.1.3. 扣除销售佣金等后的担保和委贷等风险业务收费净额,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业务收费净额的20%直接确认为业务收入,业务收费净额的80%根据业务期限按当月业务在保天数占总业务期限的比例确认业务收入,提前解保的业务,在解保日一次性将剩余的未确认的业务收费净额确认为当期业务收入业务收费净额=业务收费额-销售佣金-其他代收代付费用其他代收代付费用指是指业务操作过程中收取的实质上为代收代付款(不含支付的销售佣金费),需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即取得的收入中包括了一部分应直接对外支付的费用。
如两头在外委贷业务中资金提供方的收费由我司统一向客户收取后再行支付的,则资金提供方的费用视同其他代收代付费用处理,销售佣金及其他代收代付费用应在业务首次确认收入的当月全额计提,销售佣金在“变动性销售费用-销售佣金费”科目反映;其他代收代付费用在“其它变动性产品成本”科目反映风险项目月度确认的业务收入=(销售佣金费+其他代收代付费用)+业务收费净额×20% +业务收费净额×80%×当月业务在保天数/业务期限天数+提前解保该业务项目剩余的未确的收费净额追偿收入为风险收入,风险项目追偿收入必须在收回代偿本金(含贷款本金和利息)和诉讼费后方可确认追偿收入,未收回代偿本金和诉讼费前不得确认追偿收入业务在保起始日是指担保业务的银行首次发放日、委贷的放款日,非银行担保业务的在保起始日为保函注明的责任承担开始日,业务期限指担保业务的银行贷款期限、委贷贷款期限或非银行保函注明的担保责任期限若为采用担保授信额方式,先收取一定的授信费用,以后按实际发生的每笔担保业务来进行收费,则首先确认授信费收入(视为担保费收入),然后再根据每笔担保业务来确认相应的收入对采用在一定期限内的担保授信额度形式的业务,如果协议中未规定根据每笔实际担保业务来收费,只是按总的担保授信额度和期限来收费,则视为一笔担保业务收费进行相应的收入确认。
担保期限中间需办理转贷(或还旧借新)的,不能根据含数次转贷期的总担保期限对应的业务收费来进行收入的确认和递延,应根据银行借款协议期限来进行收入确认,应在银行办理正常转贷后再按规定进行相应的收入确认7.1.4. 当担保业务因不能自由退出而被动展期、逾期、转贷的,后续向客户收取的相关业务收费根据该项目的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收入确认,项目在经营管理中心的保全部门或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不得确认为担保公司的收入委贷业务逾期的,在该委贷本金未全部收回前,向客户收取的相关业务收费作为本金的收回处理,委贷本金全部收回后,超过本金和诉讼费的收费部分可确认为风险收入担保业务代偿及收费的,按照委贷规定执行,必须在全部收回本金和诉讼费后,方可确认为风险收入7.1.5. 咨询服务收费等无风险收入根据协议和完成业务进度确认收入7.1.6. 月度主营业务收入=Σ风险业务项目月度内委收入+咨询服务等无风险项目业务收入7.1.7.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某项目相关的收入均确认为该项目收入,无论形式上拆分为何种名义及在哪家公司收费如委贷收入拆分为委贷利息收入和咨询费收入等均全部确认为委贷收入7.1.8. 业务退费的,直接冲减退费当月内部收入。
7.1.9. 业务进行分保的,所付费用直接冲减业务收费额对再担保项目收费的,按担保项目收入确认规则进行收入确认7.1.10. 其他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与主营业务活动直接相关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活动实现的收入和主营业务直接附带活动形成的收入若为代收代付性质,但代收大于代付的差额所形成的收入,应以代收款减代付款后的收费净额进行收入确认如因监管活动向企业收取的监管费用减去支付的监管费用后的监管费净额,以及业务评审受理费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收费净额等7.1.11. 原有担保业务提前转贷的收费,可以按总收费减去提前解保退费后的金额作为本次收费金额7.1.12. 以往年度首次确认业务收入的相关项目的收入递延及确认,仍按原规定处理7.2. 变动费用:是指直接基于提升销售额而支出的费用,以及管理层认为将该费用作为变动费管理更合目的、合理和高效7.2.1. 变动费用包括变动性产品成本、变动性利息费用、变动性人工费用、变动性销售费用、变动性其他杂费等五项7.2.2. 变动性产品成本是指风险项目计提一般准备金及其他变动性产品成本7.2.3. 计提一般准备金:7.2.3.1. 一般准备金是指根据已确认的风险业务收入计提的,以用于以丰补歉、平滑业务风险的影响的风险准备金。
计提一般准备金金额=当期确认的风险业务收入净额×计提比例风险业务收入净额按条总收入扣除销售佣金、其他代收代付费用及委贷资金占用利息的净额确定风险业务收入按不同业务类型分别不同的计提比例计提一般准备金:业务收入类型 计提比例 履约担保类业务收入 10% 融资担保和委贷类业务收入 20% 其他风险类业务收入 20% 无风险业务收入不计提一般准备金,7.2.4. 计提专项准备金:专项准备金是根据业务项目情况,根据业务在保风险余额和经营管理中心确认的评级表项目评级的适用比例所提取的项目风险准备金项目累计应提取的专项准备金总额=在保风险余额×评级适用比例本办法所指的“在保风险余额”是指在期末实际承担的担保或委贷等的风险责任金额减去收取客户保证金后的实际承担的风险金额项目评级计提专项准备金的适用比例根据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专项准备金的计提分别按正常级项目和非正常级项目分开计提和核算,非正常级项目专项准备金应核算到客户7.2.4.1. 业务项目评级为正常级的专项准备金计提:当期应计提的正常级项目专项准备金=正常级项目期末在保风险余额×适用比例×当期业务在保天数/业务期限天数正常级项目的专项准备金一般按月计提和回拨。
当期应计提的正常级项目专项准备金,推荐采用以下方式计算:当期应计提的正常级项目专项准备金=Σ正常级期末在保风险余额×适用比例×已承保天数/业务期限天数-累计已计提的正常级项目专项准备金7.2.4.2. 非正常级项目评级调整的应在评级调整的当月一次性计提对应的新增专项准备金项目当期应增加计提或回拨的非正常级项目专项准备金=项目应累计提取的专项准备金总额-项目已累计计提的专项准备金=项目期末在保风险余额×评级适用比例-项目已累计计提的专项准备金7.2.4.3. 非正常级准备金的承担1、由担保公司负责管理的项目,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1)对于以往的老项目,因评级或代偿变动而产生的准备金调整额,仍延续老办法,即20%由各公司承担,80%由集团承担,即:新增的非正常级专项准备金,20%由各公司承担,80%由集团承担,对于评级好转或代偿收回所回拨的准备金相应地按照20%和80%的比例回拨到各公司和集团对于收回超过代偿本金之外的利息部分,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按照30%和70%的比例分别计入各公司和集团2)、对于新项目计提的准备金全部由担保公司承担,因代偿追回或评级调整需要冲回的准备金也全额回拨到各公司。
2、对于已移交给资产管理公司的项目,担保公司将已提取的专项准备金划入集团,项目移交后的准备金计提及回拨统一纳入集团处理,对于资产公司管理下形成的评级或代偿变化造成的专项准备金计提和回拨,不再计入担保公司,统一纳入集团核算处理,发生新的代偿资金占用也不再计入各公司7.2.4.4. 对于当年因风险项目评级调增、代偿收回以及项目解保而形成的各项非正常级准备金回拨,均统一回拨到本年度7.2.4.5. 对于担保公司在将项目移交公司经营管理中心的保全部门或资产管理公司后,项目风险化解的相关处理:担保业务部门就上述风险项目在办理移交时,应重新进行项目评级和定级,交接双方应有书面的移交文件,移交文件至少包括项目名称、担保金额或委贷金额、在保余额或委贷余额、收取客户保证金金额、扣除保证金后的实质风险责任金额等项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交接文件,财务部门有权要求交接双方补齐,未补齐确认的,财务部门应拒绝据此进行账务处理,财务部门进行核算应依据全面、完整、准确的资料7.2.4.6. 一般准备金弥补风险处理一般准备金是计提的用于以丰补歉、平滑业务风险的影响的风险准备金,可用于弥补风险项目的利润损失,具体规定如下:担保公司可在年末动用一般准备金来弥补风险项目影响的利润损失,单个项目可动用的一般准备金不得超过该项目年末专项准备金额的50%,且单个项目可动用的一般准备金不得超过一般准备金累计余额的10%,同时每年累计动用一般准备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一般准备金累计余额的50%。
使用一般准备金弥补风险损失的核算处理为:借记“提取的一般准备金”、贷记“变动性产品成本——一般准备金弥补风险损失”对已使用一般准备金弥补的项目,若在本年度情况好转,期末应保留的专项准备金金额低于一般准备金补亏额时,差额应回拨至一般准备金中7.2.5. 变动性利息费用:是指与业务直接相关的,因业务活动或项目直接在银行的资金利息收入减去应支付的银行金融机构资金利息费用和向客户支付的融资利息支出后的利息净支出,也包括根据集团内部资金管理和计息规定计算的利息净支出内部资金利息的核算见后详细规定7.2.6. 变动性人工费用:是指变动费中,为实现收入业绩向业务人员支付的薪酬、奖励和交通通讯费用等,以及为业务人员销售技巧、技能提升进行教育培训(含差旅费)等的相关人工费用支出7.2.7. 变动性销售费用:是指变动费用中,与运营公司业务直接相关的,为收入业绩等的销售实现,所支出的销售佣金、销售税金、再担保支出、促销、销售费用等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