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伙协议书范文集合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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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合伙协议书范文集合8篇 三合伙协议书 篇1合伙人甲:_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合伙人乙:_ 身份证号码: ,住址:为了规范合伙人的行为,保护合伙店铺及其合伙人的合法利益,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第一条 合伙宗旨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果餐时客线下店业务。第二条 合伙店铺概况名称:果餐时客线下店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快餐、外卖、榨汁、水果等品类第三条 合伙期限合伙期限自20_年_月_日起,至店铺不再经营为止。第四条 出资方式甲方出资装修、设备及相关费用,以现金方式出资,股份占比为:90%;乙方以店面转让费方式出资,

2、股份占比为:10%。另外:双方约定店铺转让费以6万元为限,每年返还2万,逐月返还,连续3年,3年后终止,但股份比例保持。如没经营到3年,甲方须补齐余额,然后再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乃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乃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清算分割。第五条 合伙店铺登记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南昌果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代表作为申请人,向青云小镇招商运营管理中心申请店铺经营资格。第六条 盈余分配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2、盈余分配以每季度盈利为依据,按比例分配。3、合伙店铺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

3、决定。第七条 店铺的管理1、店铺暂时委托 为店长,负责店铺日常销售,底薪20_元,绩效提成2%。2、各商品售价均按公司规定,所有运营体系按公司系统执行。3、月盘点一次,核对营业额。第八条 店铺事务的决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1、处分合伙店铺不动产;2、改变合伙店铺名称;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店长。第九条 禁止行为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店铺名义进行其它业务活动;2、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店铺利益的活动。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店铺,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4、第十条 除名退伙的情形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店铺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店铺事务时发生较严重的争吵,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后解决不了的;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第十一条 退伙程序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店铺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3、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店铺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1、合伙人未经其他

5、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2、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第十三条 声明和保证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店铺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第十四条 补充与附件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同具有

6、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五条协议的效力1、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签订地点:签订地点:_年_月_日_年_月_日三合伙协议书 篇2甲方: 姓名: ,身份证号;乙方: 姓名:_,身份证号;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第一条 合作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江苏省虾养殖基地。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虾养殖及销售等。第三条 合作期限,自20_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第四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一)甲方出资人民币15万元,大写壹拾伍

7、万元,占总投资额的50%;乙方出资人民币1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占总投资额的50%;(二)双方以货币方式出资。(三)本合作出资暂计人民币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一)盈余分配: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投资比例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入伙。1. 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双方合作人同意;2. 承认并签署

8、本合作协议;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伙。1. 自愿退伙。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 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

9、能力;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 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造成损失;执行合作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

10、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第七条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一)甲方负责经营管理及财务出纳;乙方负责财务会计。(二)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_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 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3. 出售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4. 支付合作债务;5. _。第八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作人的权利:1. 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

11、权。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4. 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二)合作人的义务: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 禁止行为。(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二) 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

12、业利益的活动。第十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一)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第十一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1. 合作期限届满;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3.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4. 被依法撤销;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作的清算: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

13、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60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

14、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五)合作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海门市人民法院解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第十四条 其他。(一) 鉴于乙方资金紧张,故其就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投资款15万元已经由甲方代其垫付,且确认该款项已经实际用于本协议所涉项目的投入,乙方对此没有异议。另外,甲方代其垫付的款项为借款,在本项目第一期利润产生时,乙方将其享受的分配利润直接支付给乙方,用于清偿借款;若第一期项目没有产生利润或者产生的利润仍不足支付借款,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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