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索具安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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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重吊具索具使用标准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2015年5月25日1.目的标准规定了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检验、使用、报废、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 安全要求。2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包括吊钩、夹持吊具、起重横梁、集 装箱专用吊具与吊索。3. 定义3. 1额定起重量:吊具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3.2极限工作载荷:单肢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 大质量。3.3吊索:起重机械吊、移动物品时,系结在物品上承受载荷的挠性部件3.4C型吊钩:端部做成C型钩装,带有平衡重块的吊钩。3.5夹持吊具:通过机构闭合或机构与物品之间的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装

2、置。3.6索眼:吊索端部的索套。3.7端部配件:是吊索主环、中间主环、连接环、中间环、下端部配件的统称。3.8主环:直接连接到起重机吊钩上的端部配件。4标准内容4. 1安全作业一般要求4. 1. 1吊具与索具应与吊重种类、吊运具体要求以及环境条件相适应。4. 1. 2沧丄前应对吊具(含控制、制动系统和安全装置)与索具进行检查,当确认完 好,功能正常时放可投入使用。4. 1.3拴挂前,应确认所吊重物上设置的起重拴连接点是否牢固,提升前应确认连接 是否可靠。4. 1.4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含 高低温、腐蚀的功能特殊工况)。4. 1.5作业时不得损坏吊

3、件、吊具与索具,必要时加保护衬垫。4. 1.起重机吊钩的吊点,应力求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 衡状态,否则提升前应做试吊试验,直到使吊具重获的平衡为止,防止提升时 产生滑动或滚动。4. 2吊具与索具的基本要求4, 2. 1纟拓应力求简单、受力明确、减少应力集中的影响;4. 2.2承载件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4. 2. 3外露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应装设防护罩;4. 2. 4也也合格的吊具与索具,其适当位置应有不易磨损的标记,并具有合格证书。 标记内容至少应包括:额定起重量、检验标志、生产编号、制造日期、制造单 位;合格证书内容应包括主要技术性能参数。4. 2.5应使

4、用有合格证书的吊具与索具,并建立及健全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规程和相 应的规章制度。4.3钩取、夹取、抓取取物装置4. 3. 1吊钩4. 3. 1.1一般要求 吊钩缺陷不得焊补;吊钩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折叠、锐角等缺陷。b吊钩内部不得有裂纹和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不得在吊钩上钻孔或焊接。在吊钩(不含板钩)开口最短距离处,选定二个适当位置打印或镶嵌不易磨损 的标志,测出标志间的距离,作为使用中检测开口度是否发生变化的依据。4. 3. 1. 2C形吊钩见图厂a应能保证在承载和空载时保持平衡状态。bC形吊钩应有使卷材在吊运时不受损伤的保护措施。4. 3.2 板钩板钩一般应采用GB700中规定的Q2

5、35-A、Q235-B或GB1591中规定的16Mn钢 制造。钩片的纵轴,必须位于钢板的轧制方向,且钩片不允许拼接。板钩钩片应用沉头钾钉连接,而在板钩与盛钢桶耳轴接触的髙应力弯曲单位不 得用钾钉连接。叠片间不允许全封闭焊接,只允许有间断焊。4. 3.3自制吊钩自制吊钩应按要求经过检验载荷试验合格吊钩卸去检验载荷后,在没有任何明显缺陷和变形的情况下,直柄吊钩、板钩 开口度增加不应超过原开口度的0. 25%;环眼吊钩开口度的增加不应超过原开口度的0.5%或0. 2nmi(两者中按较大值)。 吊钩应能可靠地支持住2倍检验载荷。检验载荷应无冲击地沿吊钩轴向作用。对于采用常用材料制造、工艺成熟、质量稳定

6、,具有相同额定起重量的吊钩机 械性能抽检数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4, 3. 4 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4. 3. 4. 1裂纹;4. 3. 4. 2吊钩与索具接触面磨损或腐蚀,达原尺寸的5%;4. 3. 4. 3钩柄产生塑性变形;4. 3. 4. 4吊钩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4. 3. 4. 5钩身的扭转角超过10度。4. 3.5夹持吊具4. 3. 5. 1吊索的下端部如起重钳(吊卡)等的安全系数及验证及试验应符合有关规定。4. 3. 5. 2钳爪对应的夹持点不得错位,钳爪开度应与物品幅宽相适应;板钢坯夹钳的两 对爪子间距应可沿坯长方向调整。4. 3. 5. 3钳爪与物品接触面积、

7、摩擦系数应满足安全吊运的需要。4. 3. 5. 4吊牙宜采用轴套方式安装,应牢固可靠,吊牙纵轴与钳臂应保持垂直,吊牙锥 顶角应根据夹持物表面状况、所需夹紧力确定,一般为90。-120。且应有良 好的耐磨性、抗氧化性、抗热疲劳性。4. 3. 5. 5钳臂及连杆构件不允许拼接4. 3. 5. 6卷材夹持吊具应有防止损伤卷材的措施。4. 3. 5. 7机械式钳口开闭锁定装置,应能保证钳口在开启和闭合状态的锁定。4. 3. 5. 8夹持吊具主要受力构件更换或报废应符合下列要求:a裂纹(铸造钳臂横向裂纹)。b严重扭曲变形和弯曲。c杆件断面磨损、腐蚀达原尺寸的10%。d钳爪(钳口)、吊牙磨损、损坏不能满足

8、安全吊运时。4. 3.6起重横梁4. 3. 6.1横梁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4;横梁的吊钩、夹钳等吊具应用安全可靠的方法进 行连接,且不得降低横梁、吊具原有机械性能。4. 3. 6. 2横梁上的吊具应对称地分布,且横梁与吊具承载点之间的垂直距离应相等,以 保证横梁在承载和空载时保持平衡状态。4. 3. 6. 3当横梁直接挂入起重机承载吊钩使用时,起重机吊钩宜设置意外脱钩的闭锁装 置。4.4集装箱专用吊具4. 4. 1吊具尺寸、额定起重量应符合GB3220的规定。4. 4.2吊具的转锁、搭钩连接机构应符合下列安全技术要求:不得用铸造方法进行制造。一般应采用GB3077中规定的40Cr钢进行锻造每个转

9、锁(搭钩)应能承受的垂直向下载荷,不得小于集装箱额定起重量的1/2O 表面应光滑,不得有折叠、锐角、过烧等缺陷,经探伤检查不得有裂纹。4. 4.3集装箱起重机吊具,必须通过集装箱顶部四个顶角件的吊孔连接,且四吊点的 起吊力应始终保持垂直向上。4. 4. 4矗W的转锁、搭钩与集装箱的连接应安全可靠,且应有与四个顶角件切实锁紧 (闭锁)或解锁(开锁)的指示装置。4. 4.5转锁(含搭钩)在集装箱起吊后,应保证不再转动。4. 4.6集装箱起重机,应有显示吊具实际到达位置的指示器。4. 4.7集装箱起重机,应有使吊具全部转锁,搭钩切实到位后,起升绳不再下降,转 锁再闭锁或开锁方可升降以及吊运不能开锁(

10、含误操作)的联锁保护装置或措 施。4. 4.8集装箱吊架与吊具之间的连接应安全可靠,且子母式吊具应有联锁装置,在所 有连接销轴装入到位或全部拆除后才能进行升降工作。4. 4.9框架吊具的吊钩与框架之间的连接长度必须相等,且应有足够的长度和柔性4. 4. 10框架转锁吊具、可用固定式导向翼板(导向爪);集装箱起重机吊具宜装有使 导向翼板翻转的机构,及确认导向翼板上升或下降的指示装置,且导向翼板应 有防碰撞的安全保护措施。4. 4. 10当采用挂入起重机吊钩,由集装箱底部起吊的吊具时,其结构应满足GB10290 中5.3条的要求。4. 4. 10集装箱起重机的伸缩吊具伸缩时,不得与油管、电缆以及其

11、它机件相摩擦。4. 4. 10当吊具零部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如不能修复,应报废:4. 4. 10. 1转锁、搭钩变形、裂纹。4. 4. 10. 2单个转锁与集装箱角件的承接面积小于800mm2o4. 4. 10. 3子母式吊具联接销轴变形、裂纹。4. 4. 10. 4转锁、搭钩斜对角中心距超差。4. 4. 10. 5结构件扭曲变形、焊缝开裂。4. 4. 10. 6转锁、搭钩的开闭指示装置、安全保护(联锁)装置失灵。4.5吊索4. 5. 1一般要求4. 5. 1. 1吊索基本结构型式92b.a.单肢吊索;b.环形吊索;c.双肢吊索;d.三肢吊索;e.四肢吊索a.吊链;下端部配件;b

12、.卸扣;c.链环;d.环眼吊畅;e.C形环眼吊钩4. 5. 1. 2下端部配件,一般应有自锁倾向或防止吊重滑落性能。4. 5. 1. 3主环内宽应不小于所用起重机械承载吊钩截面最大宽度的1. 2倍。4. 5. 1. 4以环眼吊钩作为下端部配件的吊索,环眼吊钩应与主环(或上端部索眼)相匹 配,作业不承载时,应能钩入主环(或上端部索眼)内。4. 5. 1. 5多肢吊索各分肢的材质、结构尺寸、索眼端部固定连接、端部配件等性能应相 同。4. 5.2短环链与端部配件4. 5 2. 1短环链的设计、制造应符合GB4829的规定,其材质应是平炉、电炉或氧气顶 吹转炉冶炼的镇静钢,钢材应有良好的冷弯性、可焊性

13、、且不易产生应变老化 脆性;端部配件(含卸扣)不得用铸造方法制造,当采用锻件时,材质应符合 本规程7.1.2. 1条的规定。4. 5. 2. 2验证力试验安全系数一般应不小于4,验证力等于额定起重量的2倍。4. 5. 2. 3短环链和端部配件的表面应光滑、无毛刺、锐角、裂纹,内部无开裂;焊缝不 得有漏焊、烧穿、未焊透、熔瘤、咬边、夹渣、凹坑等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 陷。4. 5. 2. 4作为吊索端部配件的环眼吊钩、起重钳应分别符合本标准5. 1和5. 2条的有关 规定。其它端部配件和短环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或报废:a链环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5%;b链环之间以及链环与端部配件连接接

14、触部位磨损减少到原公称直径的80%;其 它部位磨损减少到原公称直径的90%;c裂纹或高拉应力区的深凹痕、锐利横向凹痕;d链环修复后、未能平滑过渡,或直径减少大于原公称直径的10%;d扭曲、严重锈蚀以及积垢不能加以排除;e端部配件的危险断面磨损减少达原尺寸10%;f有开口度的端部配件,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g卸扣不能闭锁。4. 5.3吊链4. 5. 3. 1吊链名义质量等级与所用链条等级一致,单肢吊链的极限工作载荷等于所用链 条极限工作载荷。4. 5. 3. 2主环和中间主环破断时的最小伸长至少为对应级链条的伸长。4. 5. 3. 3下端环、连接环和中间环的数量及内部尺寸应保证各环间转动灵活

15、;蛋形或梨 形不得用作下端环。4. 5. 3. 4当用1/5极限工作载荷的拉力测量时,多肢吊链的最长肢和最短肢有效长度差: 当长度在加以下时,不应超过6mm,当长度在2m以上时,每lm不应超过3mm。4. 5. 3. 5吊链的更换或报废应符合本标准4. 5. 2. 4条规定。4. 5.4钢丝绳吊索4. 5. 4. 1品时穿入软索眼的金属销轴等物体,应有足够的连接强度,且直径不得 小于吊索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4. 5. 4. 2钢丝绳吊索不得在地面上拖拽,且不得用加热方法进行切;不得在使用说明书 规定以外的温度环境条件中使用。4. 5. 4. 3提升吊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a吊索分肢无任何结扣的可能性;b终端连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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