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 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以下简称“监督抽检 ")后处置工作,增强抽检监检的有效性,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监督抽检后处置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 行主体责任,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监督抽检不合 格食品采取的消除危害、查找原因、进行整改等措施,以及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合 格食品、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 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措施第三条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遵循“依法履责、统一规范、 分工实施”的原则第二章工作要求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下 同):(一)查清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生产加工、采 购、销售数量,查明产品流向;(二)主动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不合格食品或 问题样品流向市场;(三)查明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的成因、环节,制定 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四)厘清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产生的责任,对相关责 任人进行处理,开展食品安全警示教育;(五)根据整改情况,完善质量安全体系;(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积极配合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及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送达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 检验报告;(二)约谈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样品的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质量安全受权人,下 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整改及排查风险隐患(三)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四)组织召开不合格食品质量安全分析会,提由消除 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的措施;(五)负责汇总、报送辖区内抽检监测后处理信息;(六)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 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章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后处理第十二条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按 环节管理原则开展后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抽检的业务科室(含代省局、市局对口 科室承担监督抽检工作的业务科室,下同)负责开展以下工作:1、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在 5个工作 日内向被抽样单位(含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 者中经营食用农产品的具体销售者为食品经营者)送达检验 报告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书》),开展检验结果确认工作,并采取以下预处理措施:(1)、对食品生产者,责令停止该产品的生产,查看生 产记录,封存生产不合格食品的原辅料及相关器具,清点同 批次不合格食品生产、销售、库存数量,对库存产品予以封 存,防止同批次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已流入市场的,责令食品生产者通知销售商暂停销售 ;(2)、对食品经营者,应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同 批次食品,下架、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查清进、销货情 况,清点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和制作该食品的相关原辅料 及器具2、在食品经营单位抽取的有明确标称食品生产者且不 在我区内的不合格食品,还应向标称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送检验报告、案件移送函(附件2)3、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申请复 检。
复检程序按照国家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 工作规范(试行)»执行经复检合格的,应在收到复检合 格报告2个工作日内解除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4、食品生产经营者认可检验结果,或经复检仍不合格 的,应展开调查,按要求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市场清查 并实施召回,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清查和召回的不合格食 品采取补救等措施予以处置调查情况应记录至《食品安全 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调查记录》(以下简称《调查记录》 见附件3).现场索取食品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材料5、应约谈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通报监督抽检不合 格信息,了解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情况,督促其落实质 量安全主体责任约谈情况应做好约谈笔录6、食品生产经营者认可检验结果,或经复检仍不合格的应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确认回执、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及 清单、《调查记录》、 资质证明(包括抽样时现场采集的信 息)、案件移交审批表一并移交稽查大队办公室抽样时现场应至少采集下列信息:被抽样单位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法定资质证书复印 件、从抽样堆中取样照片(抽样人和样堆)等被抽样单位为食用农产品市场,还应采集入场销售者的 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 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能说明上游供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名称、日期等内容的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 件等.第十四条 稽查大队各中队负责开展以下工作: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 品进行严肃查处。
2、收到案件移交材料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规定时限内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退回稽查大队办公室第十五条 稽查大队办公室负责开展以下工作:1、负责监督抽检后处置移交材料的传递材料不全的, 协调相关业务科室补全2、案件办结后,向业务科室反馈后处置情况.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济宁市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No(被抽样单位、标示生产者名称)我局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口生产口经销口自制□采购)的(产 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质量等级)食品进行 了区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报告附 后请你单位收到此通知书后立即将《检验结果确认回执》 或寄送回我单位对检验结果若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 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由书面(或寄送文本)意 见和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反馈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请阅读复检须知)我单位、:0537 —3415586、0537-3417767我单位地址、邮编:兖州区九州方圆行政办公中A络20楼、272100济宁市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检验结果(检验报告书编号)确认回执No□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内提由书面异议。
企业签收人签字:(企业公章)年 月 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被抽样单位或被抽样品的生产者(以下统称复检申请人)可申请复检. 被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品的生产者不一致时, 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 涉及委托加工关系的, 委托方或被委托方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 .2、复检申请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 日内向组织抽样检验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 . 被抽样单位和食品标示生产者不一致的,若其中一方或双方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 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一方提出 逾期未提出的, 视为认可检验结论3、复检申请人应及时告知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复检申请情况,并提交相关材料, 包括签署复检机构受理意见的复检申请书、 复检机构具有复检项目资质的证明、复检机构联系人联系等4、复检必须是在备用样品上进行备用样品由初检机构寄、送至复检机构备用样品送达到复检机构后, 应由复检申请人、初检机构、 复检机构共同对备用样品进行确认, 并填写《复检样品确认和移交单》若复检申请人、初检机构不到复检机构现场确认样品的,在其提供相关委托书后,复检机构在确认备用样品完好的情况下可自行启用备样进行复检。
5、复检申请人应告知复检机构原则上需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实施细则指定检验方法对提出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检 复检报告需给出食品是否合格的复检结论, 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6、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在提出复检之日起20 日内向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复检报告,特殊情况时不得超过初检周期 ( 样品到达初检机构到初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周期)7、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先行垫付,复检结论与初检机构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自行承担;复检结论与承检机构检验结论不一致的 , 复检费用由组织抽验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应不予受理复检:(1) 初检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2) 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3) 已进行过复检的;(4) 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5) 其他非人为原因可能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施复检的济宁市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件移送函(兖)食药监 移[] 号年 月 日,由济宁市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销售(或餐饮服务)环节进行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中,抽取的经营(或使用)的(标示生产企业:),经(检验机构)检验:产品中 ( 检验项目)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因该生产单位在贵局 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 定,现移交贵局处理附件:联系单位:济宁市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地址: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行政办公中心 A座20 楼联系人:联系:济宁市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 月 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调查记录调查部门:济宁市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管,飘查日期: 年 月 日被调查者名称:调查地点: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及生产批号:不合格项目及检验数据:1.2生产加工数量:销售数量:库存量:现场调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可附页说明):需提供的鉴证材料清单(材料附后):1、生产经营者自查情况说明2、生产经营过程及销售记录、相关票据3、产品召回、卜架、退货情况 .o .调查人签名:食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负责人(签名):注:必须2人以上开展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