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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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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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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 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 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 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水利发 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 2023 年,到期 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政 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 完善资金管理政策第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 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 相关工作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 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 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 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 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 工作等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 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 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 管理具体工作第六条 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中小河流治理,用于流域面积 200-3000 平方公 里中小河流防洪治理,中小河流重点县综合整治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 程措施、非工程措施及体制机制创新等三)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四)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等,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和节水 改造、牧区水利、小型水源建设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六)淤地坝治理,用于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七)河湖水系连通,用于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建设及农 村河塘整治等八)水资源节约与保护,用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制度、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九)山洪灾害防治,用于山洪灾害防治等非工程措施 建设、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等十)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用于非经营性水利工程 设施、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河湖管护及农业水价综合改 革相关支出等。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 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与项 目建设和维修养护无关的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 出县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 中列支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水利部门确定费用上限比例,省、市两 级不得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提取上述费用水利发展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重复安排,但按照涉 农资金统筹整合有关规定执行的除外第七条 水利发展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财政部 会同水利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水利中长期发展 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编制 水利发展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第八条 水利部汇总编制完成的以水利发展资金为主 要资金渠道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应商财政部同意后印发 实施地方水利部门在编制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和 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意见第九条 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以下统称省)分配水利发展资金时,除对党中央、国务院明 确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相关水利规划中水利建设任务较少 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采取定额补助外,采取因素法分配。

因素法的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一)目标任务(权重 50%),以财政部、水利部根据 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任务为依据, 通过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的分省任务量(或投资额)以 及项目实施进度测算二)政策倾斜(权重 20%),以全国贫困县、革命老 区县(含中央苏区县)、民族县、边境县个数为依据三)绩效因素(权重 30%),以国务院最严格水资源 管理制度考核结果,财政部、水利部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 价结果,有关监督检查结果等为依据因素法分配公式如下:X 省因素法分配水利发展资金预算 =省建设任务( 因素法分配省份建设任务之和省政策倾斜县数因素法分配省份政策倾斜县数之和 省绩效综合分数省有建设任务的支出方向 % )因素法分配省份绩效综合分数之和水利发展资金该支出方向因素法分配预算金额第十条 水利发展资金采取“大专项 +任务清单”的管理 方式财政部应当在每年 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水利发展 资金预计数和任务清单初步安排情况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 门,并抄送水利部、省级水利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 政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 30 日内 印发下达水利发展资金预算文件,将水利发展资金正式预算 任务清单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批复区域绩效目标作为绩效评 价依据,同时抄送水利部、省级水利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 局。

任务清单主要包括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 支出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其中,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 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等 为约束性任务,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可明确 资金额度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水利部门依据相关规划或 实施方案等分解下达预算,在优先保证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基 础上,可根据本地区情况统筹安排各支出方向的预算额度;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形成的全 省绩效目标、分支出方向资金安排情况报财政部、水利部, 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第十一条 水利发展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地方地 方各级水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采取竞争立项、建立 健全项目库等方式,及时将水利发展资金预算落实到具体项 目同时,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 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第十二条 水利发展资金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 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 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采用政府 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资 运营机制;遵循“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原则,坚持建管并重, 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水利工程建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按照 《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 (国发〔2017〕54 号)以及财政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 有关规定,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统筹整合水利发展资金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试点 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 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 号)等有 关规定执行在脱贫攻坚政策实施期内,有关省在分解下达 水利发展资金预算时,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 特殊困难地区县(以下简称贫困县)的资金总体增幅不低于 中央下达该省水利发展资金总体增幅分配给贫困县的水利 发展资金一律采取“切块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 县,不得指定具体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贫困县统筹整 合使用资金对于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的水利发展 资金,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 度相应调减,不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第十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 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 理。

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加强 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另行制定第十六条 财政部应当将水利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预 算下达文件形成后 20 日内向社会公开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都应加强水利发 展资金的监督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授 权,开展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监管工作分配、管理、使用水 利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 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 实第十八条 水利发展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 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 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违法行 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各级财政、水利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发展资 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省级水利部门,结合本 地区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进一步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 理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中央 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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