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制月考核奖励兑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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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责任制月考核奖励兑现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大队经营班子成员、安全科、大队办公室、保卫科、基建办、大队所属的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宏源公司巴伦台项目部、宝山铁矿、宝山选厂、利源公司、勘察公司、地质调查所、职工医院、测试中心、物业公司。 其中: 1.员工在各类病、事假、超过一个月的及年休假期间,不参与本部门安全责任考核及其兑现奖励; 2.各单位、部门员工当月安全月考核奖按实际工作时间考核兑现; 3.员工试用期间按其同等岗位奖励标准50%兑现。 二、具体考核目标及考核措施 (一)全员考核目标及措施 若发生超过局定责任伤亡控制目标的安全事故,取消队长、书记和领导班子全体成

2、员、安全科、事故责任单位人员全年月安全考核奖金,全队其它单位人员取消6个月安全考核奖金。 (二)各单位及分管队领导分解考核目标及措施: 1.职责范围内单位发生重伤事故1人次,取消队长、书记、主管安全队领导、安全科3个月安全考核奖金,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及分管队领导6个月安全考核奖金,全队其它单位人员取消1个月安全考核奖金; 2.单位发生1起轻伤事故,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及分管队领导当月安全考核奖金; 3.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未伤亡交通事故(我方负主要责任)或火灾事故,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及安全科当月安全考核奖金;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以上但未超出局控目标的未伤亡交通事故或火灾事故

3、,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分管队领导及安全科当月安全考核奖金; 4.全年各类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含火灾)累计超过2万元但未超相应局控目标的,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及分管队领导3个月安全考核奖,取消安全科及相关管理部门1个月安全考核奖金; 5.若发生民爆物品、有毒物品、环保等影响较大的责任事故,取消队长、书记、主管安全副队长、安全科3个月安全考核奖金。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及分管队领导全年安全考核奖金。 三、每月安全生产考核兑现奖励标准 奖励基数 奖励系数 岗位名称 备注 1 队长、书记 2 0.8 分管安全副队长 1 0.8 副队长、总工程师、纪委书记、工会. 4 0.7 宝山矿业公司经理、书记、宝

4、山铁矿矿长、书记、利源公司经理、书记、巴伦台董事长、经理、安全科长 9 0.6 队级调研员、大队副总工程师 7 0.6 宝山选厂主任、书记、勘察公司经理、书记、地调所所长、书记、宝山矿业公司副经理、宝山铁矿副矿长、利源公司副经理、巴伦台副经理、安全科副科长、矿山技术部主任、矿山安全部主任 16 0.5 勘察公司副经理、地调所副所长、大片区项目经理、 7 0.4 测试中心主任、职工医院院长、物业公司经理、办公室主任、基建办主任、高海拔区地质项目经理、宝山选厂副主任、宝山铁矿专职安全员、技术部与安全部组长、破碎线班长;利源公司专职安全员、技术部与安全部组长、矿山组长、破碎线组长;巴伦台矿山组长;钻

5、探机台机长;勘察公司专职安全员、地调所车班班长、安全稽查员; 40 0.3 地调所项目经理;测试中心副主任;职工医院副院长;物业公司副经理;宝山选厂生产线班长、修理班长、专职安全员;利源公司破碎线副组长、巴伦台矿山副组长、钻探机台班长、宝山矿业公司部室主任、勘察公司后勤组长与技术室主任;宝山、勘察公司车班班长;宝山铁矿、利源公司、巴伦台各矿山地质、采矿、测量技术人员; 72 0.2 各单位司机、各单位兼职安全员、野外地质技术员、钻工、破碎线员工、球磨工、各单位生产辅助与行政管理班组长;勘察公司技术室副主任; 0.1 各单位其他员工 .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月考核兑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6、(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实现全队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减少违章违规行为,根据大队安全生产责任制月奖励兑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队对生产安全事故及各单位、公司、员工的违章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队属各单位。 第二章记罚标准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及违章违规记罚分值为200、120、80、30、20、10、5(分)七种。 第五条 各考核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超过局控队责任目标之一的,一次记罚200分。 局控队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1)职责范围内单位职工死亡人数为零; (2)职责范围内工作量重伤率不超过0.2人/千万元;

7、(3)无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未伤亡交通事故; (4)全年各类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含火灾)累计不超过20万元; (5)车辆肇事率不超过5次/百车; (6)职业病新增数为零; (7)无伤亡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的火灾。 第六条 各考核单位有下列生产安全事故情形的,一次记罚120分。 生产单位发生未超局控队安全生产目标,但发生重伤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无直接经济损失大于2万元或小于3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未伤亡交通事故;或发生无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或小于3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 第七条 各考核单位有下列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一次记罚80分: (一)发生火工材料、

8、有毒物品、环保等影响较大的责任事故; (二)全年各类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含火灾)累计超过3万元的; 第八条 各考核单位有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一次记罚30分: (一)由于制度不严、管理不善而造成轻伤以上事故、急性中毒事故或无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超1000元以上事故的; (二)发生直接经济损失未超过2万元(含本数,下同)未伤亡交通事故,发生无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火灾; (三)全年各类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含火灾)累计超过2万元的。 第九条 各考核单位有下列违章违规行为的,一次记罚20分: (一)地质设计、探矿工程设计中没有安全部门会审签字的;井巷工程、建筑工程未履行“

9、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严格执行按大队准入管理规定,在生产项目施工中未经安全部门审签同意,私自分包工程或肢解工程的; (三)易燃、易爆、有害有毒、放射性物质及其它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发放、使用与销毁违反国家规定或管理混乱的; (四)未经有关部门审核,私自聘用特殊工种和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机动车司机、司炉工、电工、焊工、.工、通风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有效证件(含内部上岗证)上岗作业的; (六)锅炉与压力容器的采购、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等违反国家规定的; (七)对发生的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 (八)接到队劳动安全监察事故/事件/不符合项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整改; (九)未对所有员

10、工进行有效时间安全培训或经大队安全科考核后培训效果不达标的; (十)未建立本单位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的; (十一)未按规定每月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报告或台帐的; (十二)矿领导或公司领导带班下井时间每人每月少于10次的; (十三)下属各单位每月未按时提交安全工作总结的; (十四)下属各单位每月未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议的; (十五)下属各单位未按大队规定向员工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十六)其它严重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条 各考核单位有下列违章违规行为之的一,一次记罚10分: (一)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1)未经许可擅自开动、关停、移动机器设备; (2)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泻漏; (3)

11、忘记关闭设备; (4)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5)酒后作业; (6)违章驾驶机动车; (7)其它。 (二)安全装置不合乎要求或失效 (1)机电设备的转动、传动、升降及其它危害人身安全的部位未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或装置失灵的; (2)钻塔绷绳、避雷装置、安全电压装置及其他危害人身的部位未按规定安装或失灵的; (3)竖井、斜井掘进时,井中无围栏、井盖,井内无护板,阻车器、信号装置等安全设施或安全装置损坏失灵的; (4)平巷掘进时,硐口支护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硐内照明线路跨度超过规定标准或线路损坏磨损,工作面照明无安全电压装置或损坏的,运输矿车无制动装置或装置失灵的,通风系统损坏和硐内未按在求支护以

12、及无排水沟的; (5)机动车辆的制动、转向、传动、灯光、仪表等不符合安全行车要求的; (6)其它安全装置失效的情形。 (三)冒险进入危险作业场所 (1)冒险进入露天矿坑边坡不合安全要求的采场; (2)冒险进入涵洞或采空区; (3)未经安全人员许可进入矿井; (4)未“敲帮问顶”开始作业; (5)探槽、浅井、井巷、露天采坑放炮后,工作面未通风、处理浮石、检查支护、处理残炮、盲炮而进行其他工作的。 (四)手代替工具操作 (1)用手代替手动工具; (2)用手清除切屑; (3)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五)其它较重的违规违章 第十一条 各考核单位有下列违章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罚5分:

13、(一)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1)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2)未戴防护手套; (3)未穿安全鞋; (4)未戴安全帽; (5)未佩戴呼吸护具; (6)未佩戴安全带; (7)其它。 (二)不安全的装束 (1)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 (2)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3)其它。 (三)作业环境不良 (1)照明光线不良; (2)通风不畅; (3)作业场地烟雾尘弥漫视物不清; (4)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齐,场地杂乱; (5)临时用电线路配置不合理; (6)地面有油或其它液体; (7)工作地面有其它易滑物。 第十二条 对有第十、十一条情形,经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但仍未进行整改的一次记罚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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