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JKH 0005 S-2015 济南康宏食品有限公司 花色冰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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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SOM Q/JKH济南康宏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JKH 0005S-2015代替Q/JKH 0005S-2013花色冰糖2013-07-30发布 2013-08-10实施济南康宏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1Q/JKH 0005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Q/JKH 0005S-2013花色冰糖。本标准由济南康宏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升宝。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II花色冰糖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花色冰糖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

2、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梨汁冰糖、菊花冰糖、金银花冰糖、百合冰糖为原料,经包装(分装)而成的花色冰糖。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应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

3、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7325 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

4、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术语和分类3.1 花色冰糖生产厂以白砂糖为原料,用浓缩梨汁、菊花煮汁、金银花煮汁、百合煮汁代替普通的溶剂水,经溶解、熬制、过滤、结晶、冷却、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不同花色的花色冰糖。3.2 分类 按生产使用溶剂不同分为:梨汁冰糖、菊花冰糖、金银花冰糖、百合冰糖。4 技术要求4.1 原辅料4.1.1 梨汁冰糖、菊花冰糖、金银花冰糖、百合冰糖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4.2 生产工艺原料验收包装(分装)检验入库。4.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泽无色透明或半透明,表面干燥有光泽滋味与气味

5、甜味,无异味性状不规则块状,无砂心、砂底杂质无明显黑点和其它杂质4.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蔗糖/(g/100g) 98.0还原糖/(g/100g) 0.50干燥失重/(g/100g) 1.4电导灰分/(g/100g) 0.10色值/(IU) 150总砷(以As计)/(mg/kg) 0.5铅(以Pb计)/(mg/kg) 0.5二氧化硫(以SO2计)/(mg/kg) 204.5 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螨不得检出4.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

6、1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感官检验将产品样品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6.2 理化检验6.2.1 蔗糖分、还原糖分、干燥失重、电导灰分、色值按GB 317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二氧化硫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6.3 生物检验6.3.1 螨按GB 13104附录A规定的方法检验。6.4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8.1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

7、生产日期、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产品为一组批。8.2 抽样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4罐(盒),其中16罐(盒)用于检验,其余8罐(盒)留样备查。8.3 检验8.3.1 出厂检验8.4.1.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干燥失重、电导灰分、色值。8.4.1.2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出厂,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8.4.2 型式检验8.4.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新产品投产前;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停产6个月及以上,再恢复生产

8、时;国家食品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4.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7.4.2 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8.2 包装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或聚乙烯塑料袋,应符合GB 9683和GB 9687的规定。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3 运输产品在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其它物品混装运输。8.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常温下贮存,保质期24个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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