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及依据综合你的问题分析,这其实是一个“管道地下通过权”的问题 管道企业铺设天然气管道,必然会涉及沿线土地使用问题,根据实 际情况,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必然的永久性用地,例如建设阀室、首末站、压气站 清管站、分输站等的用地,如涉及使用集体土地的,一般先由国家 征收,再申请使用第二类是事后完全不影响土地使用的临时性用地,例如施工管 道工程铺设作业带、施工便道、设备堆放场地、取弃土场地,建设 单位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地,经批准后,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合同 约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第三类是埋设管道途经的用地,这一类用地并不直接使用地表 的土地,但一般对地表土地的使用有长期的限制,如被局限于耕地 和园地的用途、禁止取土,挖塘,堆放大宗物资,修筑建筑物、构 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等对该部分限制性用地的取得方式,国家 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一般有三种解决方式:第一种是根据 《物权法》地役权的规定,可由用地方与权属人通过协议约定,这 一种方式不具备强制性;第二种是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八条关于 相邻权的规定,由相邻土地权利人行使,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可由法 院管辖,对于土地权属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第三种解决方式也可 直接由国家先办理征收,这一种方式具备一定的强制性,具体见征 收及拆迁的相关规定,但涉及多项补偿,成本较高。
《物权法》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 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 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 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一百五十七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 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 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 法;(四)利用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 的方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 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 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国土资源部关于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 函[2001]327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用地问题的请示》(中油股字「20011158号)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2001 年 6 月 21 日协调会形成的意见,经研究,现就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用地有 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关于管道地下通过权问题 西气东输管道工程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依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进行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 单位享有管道地下通过权。
管道地下通过权的权利、义务可采取由取得管道地下通过权权利人 与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地下通过权合同的方 式约定管道地下通过权对地上土地使用权产生影响的,管道地下通过权权 利人应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补偿范围须严格 界定管道地下通过权权利人有权保养、检修已埋设管道,以保证正常运行对因保养、检修管道造成的地上附着物损失,应按价赔二、关于临时用地问题西气东输管道工程临时用地包括管道工程铺设作业带、施工便道、 设备堆放场地、取弃土场地等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 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经批准后,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 委员会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临 时用地补偿费标准,按有关省(区、市)的规定执行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复 垦后不能恢复原有土地生产能力的,建设单位应与当地政府协商给 予适当补偿;没有条件复垦的,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 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复垦临时用地确实无法复垦的,由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 征用手续,交由当地人民政府合理安排使用。
三、关于管道工程干线永久性用地问题西气东输管道工程干线永久性用地,包括阀室、首末站、压气站、 清管站、分输站等,均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管道工程干线永久性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使用国有 未利用地的,均应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 请,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按照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分 期建设方案,由管道工程干线永久性用地涉及的有关县、市人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报批材料,以省为单位分期一次性按 规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三桩(里程桩、测试桩、转角桩)用地可 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管道工程干线永久性用地涉及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由建设单位依 法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 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费用标准确定征用其他土地的征 地补偿费用标准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标准按有关省(区、 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尚未制订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可 对西气东输管道工程永久性用地专门制订征地补偿费用标准管道工程干线永久性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补 偿耕地义务建设单位可按有关省(区、市)规定的用地所在县、 市耕地开垦费标准的下限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完 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四、关于管道维修便道用地问题管道维修便道用地属永久性用地,应随同管道工程干线永久性用地 一并报批,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使用国有未利用地批 准手续管道维修便道完工后,交由当地政府统一管理,建设单位 与当地政府共同使用管道维修便道用地占用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的,以划 拨方式无偿提供;占用已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应参照征 地补偿标准给予土地使用者适当补偿;涉及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 征地补偿原则与管道干线永久性用地一致管道维修便道涉及占用25 度以上坡耕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退耕范围内的,不需补充耕地;占用25 度以下坡耕地,属原有道路 改造的,补充耕地任务由建设单位与当地政府协商解决;占用平原 地区耕地的,由建设单位依法履行补偿耕地义务,按有关省(区、 市)规定的用地所在县、市耕地开垦费标准的下限缴纳耕地开垦费 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 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五、关于先行用地问题对西气东输管道工程近期将要开工建设的部分隧道,穿跨越长江、 淮河、黄河干线工程等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在征得水利等有关业 务部门同意,查清所需使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兑现被用地 单位群众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妥善处理好先行用地有关问 题的前提下,由工程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先行用地申 请,报国土资源部同意后,可以先行用地开工建设。
六、关于业务工作配合有关问题管道工程所需临时用地,建设单位应在临时用地前1 个月向县、市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建设单位应在临时 用地前2 个月向拟用地所在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提供有 关工程技术资料;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在接到有关 工程技术资料后1 个月内安排部署用地涉及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建设单位与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定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管道干线永久性用地、管道维修便道用地,建设单位应在正式用地 前3 个月向用地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 请,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应按《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 201 号)规定的办理时限组织呈报建设用地, 完善用地批准手续,保证工程依法及时用地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管道工程沿线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对工程永久性用地依据《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 行)) )) < [1996〕国土[建〕字第204 号)进行勘测定界工作 具体测量工作可以由建设单位承担。
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提供土地利用现状图等技术资料的,建设单位应支付资料成 本费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测量成果,能满足土地登记工作技术要求 的,可以作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技术资料西气东输管道工程临时用地、永久性用地,建设单位应支付业务协 调费或征地管理费,具体费用标准由建设单位与有关省(区、市) 国土资源厅(局)协商确定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 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和协调七、关于成立用地协调小组问题为搞好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用地协调工作,同意成立“西气东输管道 工程用地协调小组”,组成单位和人员名单见附件沿线各省(区 市)有关单位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以加强组织领导,分级分工负 责,共同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