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政策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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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Regulation and Practice on Import Payment of Trade in Goods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政策与实务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企业操作指引一、 名录管理二、 进口付汇管理三、 非现场核查与监测预警四、 现场核实调查五、 分类管理六、 档案管理七、 罚则八、 系统登录与信息共享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银行操作指引一、 名录管理二、 进口付汇管理三、 进口付汇核查信息申报四、 银行现场核查管理五、 档案管理六、 罚则七、 系统设置和信息共享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相关法规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二、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

2、法三、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五、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六、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七、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八、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IC卡和读卡器申领办法的通知序言上世纪90年代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经济发展状况 不法企业 逃、套、骗汇;非法将外汇截留境外等行为 海关、商务、税务等部门的管理 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实施 涉外经济金融安全、国际收支平衡、宏观经济发展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进出口贸易额大幅增长 “事前备案、逐笔

3、核销、现场审核、行为监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2006年 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 贸易外汇真实性审核制度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改革的目标,以真实性原则为基础,坚持以人为本,通过转变管理方式和手段,促进贸易便利化,降低企业和银行经营成本,适应对外贸易的新形势和新发展;通过全面掌握和比对企业的贸易资金流和货物流信息,加强持续和动态的监测分析,有效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跨境资金的流动。基本思路: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行为审核向主体监管的转变。基本做法:外汇局全面采集企业进口付汇及到货的完整信息,依托信息系统进行非现场总量对比,在此基础上通过非现场监测预警对企业进口付汇情况监测分析,及

4、时识别异常行为;根据非现场监测预警、现场核查等情况,对企业实施考核分类。便利:正常企业的日常业务无需再办理现场核销手续,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得到极大便利;对企业实行名录管理,进口付汇名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共享,企业异地付汇无需再到外汇局办理事前备案手续;银行无需再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联网核查手续,缩减了工作流程。概述一、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的背景现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建立于1994年,当时处于外汇短缺时期。进口核销制度依赖的宏观环境、体制基础、市场环境发生的变化主要在四个方面:(一) 贸易便利化贸易主体、交易规模(外贸总额、出口收汇企业、核销笔数)、贸易形式、结算方式、结算币种;企业经营

5、成本、交易成本(二) 涉外经济发展和外汇收支形式平均每年新增外汇储备、年末外汇储备余额;资金大规模流出转为资金大规模流入,促进收汇转为防止异常跨境资金流入、外汇储备过快增长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传统做法;逐笔跟踪货物出口并督促企业及时、足额收汇;逐笔跟踪货物进口并在够付汇环节设置复杂手续和环节均衡管理、双向调节的管理体系(三) 新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淡化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表述,仅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金融机构应当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真实性审查”是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可以通过多

6、种形式来实现,如:联网核查、核销、总量匹配等。条例第九条规定,境内机构外汇收入在符合规定的期限和条件下可以存放境外。(四) 市场运行机制的客观要求二、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一) 改革的主要内容1、 进一步明确了进口单位进口付汇真实性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简化了正常企业的相关凭证和审核手续,包括取消了银行对货到付款进口付汇核注进口报关单等管理要求。2、 外汇局对进口单位实行“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管理。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前需完成名录登记,签署有关遵纪守法、配合管理的进口付汇业务确认书。外汇局统一向银行发布名录,名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共享,进口单位异地付汇无需再到外汇局办理事前备

7、案手续。不在名录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3、外汇局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情况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监测预警,对异常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现场核实调查。进口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协助、配合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即外汇局不再对一般进口单位的逐笔付汇信息进行核查,而是依托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对进口单位一定时期内的付汇数据和进口数据进行总量比对,从总体上对进口付汇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和评估。4、外汇局在非现场总量核查监测预警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和进口单位遵守外汇管理等情况,将进口单位分为“A类进口单位”、“B类进口单位”、“C类进口单位”,并在名录管理、进口付汇审核、进口付汇登记、进口逐笔报告等环节

8、适用分类管理措施,实施分类管理。(二) 改革的主要特点改革后的进口付汇管理制度将实现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主要特点如下:1、 制度创新工作理念: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手段、简化操作程序2、 注重便利化简化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手续、降低进口单位成本,方便进口单位经营,使合规进口单位的正常业务活动“无障碍”进行,从进口单位的角度,将感受不到外汇局对其进口付汇等相关业务“管理”的存在。3、 风险可控在外汇形势发生变化、贸易主体实施不当行为时,外汇局将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加大对“B类进口单位”和“C类进口单位”现场核查力度

9、,并对其实施严格的分类监管措施,同时,对违规业务和相关进口单位予以处罚。三、 改革后进口单位业务流程图进口单位申请办理名录登记并签署确认书属进口付汇登记业务的,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1、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2、在海关办理货物报关手续外汇局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情况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监测预警1、不纳入现场核查进口单位/2、纳入现场核查进口单位(接受、协助、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外汇局对进口单位进行分类对进口单位实施分类管理措施四、 改革后银行业务流程图通过核查系统查询进口单位名录、分类信息(外汇局)审核单证办理付汇手续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传输收付汇数据1、通过核查系统接收错误数据并进行修正(外汇局)/2

10、、通过核查系统查询外汇监管信息并上报反馈信息(外汇局)相关档案管理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外汇局)第一部分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企业操作指引第一章 名录管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管理包括名录登记、名录变更、名录注销。进口单位首次进口付汇前需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签署有关遵纪守法、配合管理的确认书。名录信息由外汇局统一、实时向银行发布,在全国范围内共享,进口单位异地付汇无需到外汇局办理事前登记手续。不在名录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一、 名录登记进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附件1)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

11、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5、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后,外汇局对其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进口付汇业务进行辅导管理(辅导期管理)。进口单位辅导期内的进口付汇业务应向外汇局进行事后逐笔报告。补充资料: 企业营业执照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办理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到工商部门审核企业名称 二、到

12、事务所领取验资所需要的表格,到银行投放资金,验资 三、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四、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机构代码证办理 五、到辖区税务部门申请税务登记证 六、到银行开设基本账户。 当然,您也可以找代理机构办理。只要您提供相应资料,代理公司会帮你办理好这些。 使用须知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置于住所醒目位置。2、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换发新照。未经核准变更登记,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3、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登记机关对企业进行年度检验。同时在营业执照正、副本上

13、加贴年检标记。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不得在营业执照上粘贴除年检标记以外的任何东西。 5、企业因办理有关报批、备案手续或其他原因需向有关部门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必须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复印,并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登记机关专用章,否则该复印件无效。 6、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发生遗失或损毁的,应立即在报刊上登载有关启事,声明所遗失或损毁的营业执照作废。企业必须凭营业执照的遗失启事,并填写企业营业执照遗失补办申请表后,方能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新照。 7、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处3万元以上罚款;公司企业处

14、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9、企业不得自行复印营业执照,凡未经登记机关许可擅自复印的,一经发现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年检年检范围: 凡当年月日前经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和经营单位,均须参加年检。 年检时间: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登记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 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 (三) 企业对

15、外投资情况。 违反年检有关规定的处罚: (二) 对6月30日前未申报年检企业处于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补办年检手续。 (三) 对限期内未申报年检的企业,工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级企业和不予通过年检企业的划分 (一) 级企业表示在上年度内企业较好地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提交年检资料合格,在营业执照正本边栏内左下角处贴上本年度带有的年检标识。 (二) 级企业表示有虚报注册资金、抽逃出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超出经营范围、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等等行为,在营业执照正本边栏内左下角处贴上带有的年检标识。 (三) 不予通过年检企业,表示有级企业严重行为或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行为,对不予通过年检企业将限期整改或吊销营业执照。二、 名录变更进口单位名录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1、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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