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论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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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金融监管论文2篇 第一篇 现在社会对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给予以了普遍的关注,李克强总理也在2014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的指出了必须要对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与有效的推动.我们认为要想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就必须要充分的重视互联网金融监管这一前提条件,然而直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达成共识,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和必要性进行讨论。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市场参与者在市场有效的理想环境下是理性的,看不见的手能够通过个体自利行为从而保证市场均衡的实现,所有的信息都能够在均衡的市场价格中得以去正确和全面的反映。所以应该采用自由放任的理念进

2、行金融监管,其主要的目的就是要将导致市场非有效的因素排除掉,从而能够让市场机制的作用能够充分的发挥出来,。真正的做到不监管或者少监管。但是在没有达到这个理想环境之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仍然存在着交易成本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大量的非有效因素,所以并不适用于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首先,个体行为在互联网金融中可能出现非理性的状态,比如投资者在网络贷款中实际上是对针对借款人个人的信用贷款进行购买,但是尽管贷款平台能够将借贷者的信用风险准确地揭示出来,同时还可以有效地做到投资足够分散,然而高风险投资仍然属于个人信用贷款的主要性质,投资者并不能够对投资失败对个人的影响具有充分的认识。其次,个体的理性并不代表集体的

3、理性。比如投资者在余额宝等合作产品是对货币的市场基金份额进行购买。投资者可以将自己的资金随时的赎回,然而因为货币市场基金普遍具有较长期限的头寸,或者说投资者必须要将一定的折扣付出来才能够在二级市场上将其卖掉。因此流动性转换问题及期限错配问题就存在的比较普遍。而货币市场基金由于大规模赎回而受到挤兑,这样就会出现非理性的集体行为。再次,市场纪律不一定可以对有害的风险承担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比如在我国存在着大量的针对投资风险的各种显性或者隐性的担保,而且这种刚性兑付也被老百姓所熟知,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这种风险定价机制是失效的;第四,如果互联网金融机构具备了一定的资金规模,或者牵扯到了大量的用户,这时候

4、一旦其出现问题就无法有效地通过市场出清的方式对其进行解决。一旦该机构还与支付清算等基础业务有所涉及,那么其破产还可能会对金融系统的基础设施产生极大的损害作用,最终导致出现系统性风险。比如余额宝和支付宝都涉及到了非常大的业务规模和人数,所以其基本上具备了一定的系统重要性。第五,可能有重大的缺陷存在于互联网金融创新中。比如现在良莠不齐的局面在我国的网络带宽中普遍存在。很多平台并没有有效地隔离平台资金和客户资金,这样就很容易导致发生若干平台负责人卷款逃跑的情况,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平台采取了激进的行销策略,向一些不具有承担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的人群出售高风险产品。第六,可能有非理性行为和欺诈行为存在于互联

5、网金融消费中,金融机构可以对具有高风险的产品继续开发和销售,这时候就会导致消费者将自己根本不不了解的产品购买进来。比如,绝大部分的金融产品在网络销售中都会将预期收益率笼统地揭露出来,但是基本上都不会将采用何种策略获得该收益率以及该产品具有什么样的风险介绍给投资者。由于习惯了刚性兑付以及金融知识的有限性,所以一些消费者并不真正的了解网络贷款与银行理财产品和银行存款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差异。综上所述,要想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就必须首先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并且在一定的监管红线和底线思维的地图上对互联网的金融创新进行积极的鼓励。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 1.互联网金融的审慎

6、监管。对互联网金融的外部性进行有效控制,并且使群众的利益得到保护是开展审慎监管的主要目的。在识别风险的基础之上,将一系列的风险管理手段充分地引入进来能够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负外部性和风险承担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这样就能够保证达到社会最优水平的外部性行为是审慎监管的基本方法。现在流动性风险的外部性以及信用风险的外部性是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外部性体现,要想对这两类外部性进行有效的监管,就需要对银行监管中的相关做法予以充分借鉴,以内容重于形式的原则为根据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监管。2.互联网金融的行为监管。对互联网金融相关参与者行为、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等的监管就是所谓的行为监管,对金融交易的有

7、效性、公平性进行有效的维护是开展行为监管的主要目的。行为监管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优化图联网金融的运行情况。首先要对互联金融机构的管理者和股东进行积极的监管,在对其进行准入审查的时候必须要将其中具有不良记录、能力不足、不诚实以及不审慎的管理者和股东排除。与此同时,在持续经营的阶段也要对管理者股东与互联网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的各种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的控制,从而有效地避免其利用占用资产等方式,对客户以及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其次,要严格的监管互联网金融有关的证券和资金有关的清算交易和托管系统,除了要使互联网金融交易效率得以提升,并且对操作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之外,同时还要有效的隔离客户资金与互联网

8、金融机构资金,这样就能够有效地防止出现捐款潜逃以及客户资金被挪用的情况。最后,必须要使互联网金融机构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健全的组织结构等,同时还要求其具备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IT基础措施以及营业场所等。3.互联网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使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就是所谓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金融消费者保护在很多学者都属于行为监管。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消费者主权理论的影响,消费者权益受到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侵害,这是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主要背景,之所以要进行金融消费者保护主要是由于金融消费者以及互联网金融结构之间存在着

9、不完全一致的利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互联网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过程中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三、结语 通过上述研究,我们认为必须要把握好以下几个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要点。要想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就必须首先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并且在一定的监管红线和底线思维的基础上对互联网的金融创新进行积极的鼓励。总之,金融风险和外部性等概念在互联网金融中仍然适用,而且也仍然存在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侵犯的问题。金融消费者保护、行为监管以及审慎监管等主要的监管方式也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同样适用。 第二篇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互联网金融的方便、快捷、超时空等特点,在提高金融运行效率的同时,也对金

10、融宏观调控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客观上需要金融监管政策随之作动态调整。 、互联网金融发展概况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相关信息传播等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金融出现了多种形式,第一种是传统金融业务向互联网的延伸业务,包括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以及第三方支付等,其中,作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前端行业,第三方支付企业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截至2014年4月,包括财付通、支付宝在内,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已达到269家。2013年,中国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为17.2万亿元人民币(见图1),同比增长3

11、8.7%,在现有格局下,第三方支付市场将进入稳定增长时期,预计未来三年均会保持35%左右的增速。第二种是电商介入式,即电商平台与互联网金融相结合所形成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互联网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依据大数据收集和分析进而得到信用支持。如阿里小贷、京东商城供应链服务、民生慧聪新e贷、苏宁小贷等。第三种是网络投融资形式,包括P2P、众筹等模式,这种模式更多地提供了中介服务,即通过网络中介把资金出借方和需求方结合在一起。发展至今,由P2P的概念已经衍生出了很多模式。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注: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规模统计了

12、非金融支付机构规模以上企业互联网支付业务、银行卡收单、移动支付、电话支付、预付卡银行与受理等业务的交易规模的总和。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方网站。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对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扩充了传统金融风险的内涵和表现形式,造成了金融风险的放大效应,使得金融体系更为脆弱。而且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电子货币的大量流通对现实货币供应形成挑战,从而对金融稳定产生影响。 (一)金融风险交叉传染的可能性增加,且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 在传统金融模式下,可以通过地域限制、分业、设置市场屏障或特许等方式,将风险隔离在相对独立的领域中;一个金融机构网点的偶然性差错或失误,有一定的时间

13、和手段进行纠正,几乎不会引发大的风险。但互联网金融突破了地域限制、融合了不同行业、规避了市场准入许可,使得“物理”隔离的有效性大大减弱。不同行业的风险,甚至不同国家的风险的关联性日益加强,回旋余地被大大压缩,风险传播的可能性增加。 (二)金融危机爆发的突然性加大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整个交易过程都是在网上完成的,交易对象的不明确、交易的不透明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导致监管机构难以准确了解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并据此提前预警风险。另外,一些超级金融集团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可利用国际金融交易网络平台进行大范围的国际投资与投机活动,部分地逃避了各国金融当局的监管,加大了金融危机爆发

14、的突然性。 (三)中央银行实现稳定的货币供应更加困难 在网络空间中,所有经济活动表现为电子货币信息的传递与调拨。电子货币的发行与流通,以及电子货币在国际间的相互渗透,使中央银行对货币供给的控制和货币总量的监测更为困难。一是互联网中流通的电子货币信息,其所代表的货币量远远超过了实际的货币拥有量。现实中需要的货币供应量因而减少。二是新的金融服务方式、产品交易方式和交易处理方式,如B2B、B2C结算支付方式等,直接或间接加快了货币流通速度。三是一些机构发行并推广特定的电子货币(如QQ币,可以购买电子产品,也可以兑换实物产品,初步具有了流通货币功能),不仅挑战了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权,使流通中的货币需求

15、减少,而且其发行的规模越大,越要求有更多的传统货币随时准备赎回相当数量的电子货币,这就要求中央银行有足够的货币储备。 三、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有效改进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 一是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改进金融运行规则。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理论依据,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制建设比较落后,目前只有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等几部零星法规,尚未出台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安全及监管的正式法律条文,这使得监管部门在具体监管工作中无法可依。互联网金融涵盖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不仅包括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公司、网上保险公司、

16、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多个现代金融主体,还涉及人人贷、众筹融资、移动支付等多种金融服务模式,这就需要构建多层次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性修正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监管模式,规范和保护金融创新产品;另一方面加强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基础性法律立法,包括互联网技术风险防范、个人信息的保护、信用体系、电子签名验证等。二是强化监管意识,提高监管的前瞻性和有效性。监管部门对金融风险的认识理念迟滞落后,仍然停留在传统金融业务的层面上。对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和防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不足。因此,监管部门要做到与时俱进,在监管理念上打破对传统金融风险的认识局限,充分意识到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重要性和监管工作的长远性和艰巨性。更新监管意识。由原来的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同时,监管时机的选择是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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