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个人信息保护法》心得体会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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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个人信息保护法心得体会个人信息保护法1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本法共八章七十四 条,明确了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完善个人信息保护 投诉、举报工作机制,从严惩治违法行为,全方位保护你的信息安全。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 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 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 理的差别待遇;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 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 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个 人信息的义务。在

2、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 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个人信息保护法坚持和贯彻以人民为中 心的法治理念,牢牢把握保护人民群众个人信息权益的立法定位,聚 焦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法律适用范围,聚焦目前个人信息保 护的突出问题,在有关法律的基础上,该法进一步细化、完善个人信 息保护应遵循的原则和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确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边界,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机制。确立以“告知同意” 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落实国家机关保护责任,加大对违法行 为的惩处力度。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 对人

3、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规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 诉、举报工作机制等,充分回应了社会关切,为破解个人信息保护中 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法共8 章74条,在有关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 化、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应遵循的原则和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中国电子 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网络安全所所长刘权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 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个人权益的保护构建了基本法律框架,也为相关个 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了具体的合规指引,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迈出 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在数据领域的立法体 系。针对 App 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和人脸识别设 备等个人信

4、息保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给出回应,包 括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 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 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 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针对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大数据分析、评估消费者个人特征用于 商业营销的“大数据杀熟”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给予明确禁止,规 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不得对个人在交易 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促进信息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为数字经济 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

5、研究院执行院长 盘和林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权属权益,未来互联 网平台利用个人信息需要从用户获取授权,也将在使用、存储过程中 承担更多信息保护的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法十大亮点亮点一: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原则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是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基本遵循,是构建 个人信息保护具体规则的制度基础。个人信息保护法借鉴国际经验并立足我国实际,确立了个人信息 处理应遵循的原则,强调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 诚信原则,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 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公开处理规 则,保证信息质量,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等。这些原则应当贯

6、穿于个人 信息处理的全过程、各环节。亮点二:规范处理活动保障权益个人信息保护法紧紧围绕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障个人信息 权益,构建了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告知-同意”是法律确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核心规则,是保障个 人对其个人信息处理知情权和决定权的重要手段。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 下取得个人同意,个人信息处理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向个 人告知并取得同意。同时,针对现实生活中社会反映强烈的一揽子授 权、强制同意等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特别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在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或公开个人信息、跨境转移个人信息 等环节应取得个人

7、的单独同意,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过度收集个 人信息,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并赋予个人 撤回同意的权利,在个人撤回同意后,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处理 或及时删除其个人信息。此外,考虑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个人信息处理的场景日益 多样,个人信息保护法从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的角 度,还对取得个人同意以外可以合法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定情形作了规 定。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分别对共同处理、委托处理等实践中较 为常见的处理情形作出有针对性规定。亮点三:禁止“大数据杀熟”规范自动化决策 当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大数据分析、评估消费者的个人特征 用于商业营销。有一些企业通过掌

8、握消费者的经济状况、消费习惯、 对价格的敏感程度等信息,对消费者在交易价格等方面实行歧视性的 差别待遇,误导、欺诈消费者。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社会反映突出的 “大数据杀熟”。“大数据杀熟”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应当在法律上予以禁 止。对此,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 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 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亮点四:严格保护敏感个人信息值得关注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将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 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

9、息。个人 信息保护法要求,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 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同时应当事前进行影 响评估,并向个人告知处理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这主要是考虑到此类信息一旦泄露或者被非法使用,极易导致自 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因此,对处 理敏感个人信息的活动应当作出更加严格的限制。值得关注的是,为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和身心健康,个 人信息保护法特别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确定为敏感 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护。同时,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相衔接, 要求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 或者其他

10、监护人的同意,并应当对此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亮点五:规范国家机关处理活动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惩治犯罪、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等职责,国 家机关需要处理大量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保障个人信息安 全是国家机关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但近年来,一些个人信息泄露事件 也反映出有些国家机关存在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处理流程不规 范、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对此,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作出专门 规定,特别强调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并且处理个 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 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亮点六:赋予个人充分权利个人信息保护

11、法将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各项权利,包括 知悉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和处理事项、同意和撤回同意,以及个人信息 的查询、复制、更正、删除等总结提升为知情权、决定权,明确个人 有权限制个人信息的处理。同时,为了适应互联网应用和服务多样化的实际,满足日益增长 的跨平台转移个人信息的需求,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可携带权 作了原则规定,要求在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情形下,个人信 息处理者应当为个人提供转移其个人信息的途径。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对死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了专门规定, 明确在尊重死者生前安排的前提下,其近亲属为自身合法、正当利益, 可以对死者个人信息行使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亮点七

12、:强化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个人信息处理者是个人信息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据此,个人信息 保护法强调,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在此基础上,个人信息保护法设专章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合 规管理和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等义务,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按照规定制 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指定负责人 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定期对其个人信息活动进行合规审 计,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利用个人进行自动化决策、对外提供或公 开个人信息等高风险处理活动进行事前影响评估,履行个人信息泄露 通知和补救义务等。亮点八:赋予大型网络平台特别义务

13、互联网平台服务是数字经济区别于传统经济的显著特征。互联网 平台为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提供技术支持、交易场所、信息发布和交易 撮合等服务。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面,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 提供基础技术服务、设定基本处理规则,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关键环节。 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 处理者对平台内的交易和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具有强大的控制力和支 配力,因此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应当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据此,个人信息保护法对这些大型互联网平台设定了特别的个人 信息保护义务,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 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

14、情况进行 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对严重违法处 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定期发布 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上述 规定是为了提高大型互联网平台经营业务的透明度,完善平台治理, 强化外部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亮点九:规范个人信息跨境流动随着经济全球化、数字化的不断推进以及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 大,个人信息的跨境流动日益频繁,但由于遥远的地理距离以及不同 国家法律制度、保护水平之间的差异,个人信息跨境流动风险更加难 以控制。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了一套清晰、系统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规 则,以满足保障个

15、人信息权益和安全的客观要求,适应国际经贸往来 的现实需要。一是明确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或 者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等,在我国境外处理境内自然人个人 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并要求符合上述情形的境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在 我国境内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代表,负责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事务; 二是明确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途径,包括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 安全评估、经专业机构认证、订立标准合同、按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 国际条约和协定等;三是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境外 接收方的处理活动达到本法规定的保护标准;四是对跨境提供个人信 息的“告知-同意”作出更严格的要求,切实保障个人的知情权、

16、决 定权等权利;五是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对跨境提供个 人信息的安全评估、向境外司法或执法机构提供个人信息、限制跨境 提供个人信息的措施、对外国歧视性措施的反制等作了规定。亮点十: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机制 个人信息保护涉及的领域广,相关制度措施的落实有赖于完善的 监管执法机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际,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国家网信部 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 理工作,同时,对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管职责作出规定,包括开展个人 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指导监督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接受处理相关投诉 举报、组织对应用程序等进行测评、调查处理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等。此外,为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执法的协同配合,个人信息保 护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网信部门在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方面的统筹 协调作用,并对其统筹协调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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