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筑为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四万立方米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项目环评报告

上传人:数落 文档编号:378507102 上传时间:2024-01-30 格式:DOCX 页数:173 大小:847.3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东筑为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四万立方米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项目环评报告_第1页
第1页 / 共173页
广东筑为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四万立方米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项目环评报告_第2页
第2页 / 共173页
广东筑为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四万立方米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项目环评报告_第3页
第3页 / 共173页
广东筑为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四万立方米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项目环评报告_第4页
第4页 / 共173页
广东筑为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四万立方米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项目环评报告_第5页
第5页 / 共17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广东筑为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四万立方米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项目环评报告》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筑为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四万立方米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项目环评报告(17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 名称:广东筑为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四万 立方米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项且建设单位 (盖章): 广东筑为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二二三年三月中 华人民共和 国 生态环境部制目 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18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 36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46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 88六、结论 90附表 91附图 1 建设项目地理位置 92附图 2 本项目四至及 500m 范围内敏感点分布图 93附图 3 项目平面布置图 94附图 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图 95附图 5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2、图 96附图 6 项目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图 97附图 7 广东省“三线一单”应用平台截图 98附件 1 营业执照 106附件 2 不动产权证 107附件 3 厂房协议 109附件 4 监测数据 116附件 5 引用数据报告编号:QHT-WNA20190124039 120附件 6 广东省投资项目代码 125附件 7 水性混凝土脱模剂 MSDS 126附件 8 专家意见及修改对照表 129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广东筑为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四万立方米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项目项目代码2302-441323-04-01-890019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惠州市惠东县大岭街道白沙布下

3、店村小组沙埦地段地理坐标(东经 114 度 40 分 24.798 秒,北纬 23 度 01 分 49.098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022 砼结构构件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七、55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 似制品制造-砼结构构件制造建设性质新建(迁建) 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4000环保投资(万元)59环保投资占比(%)1.48施工工期5 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33227.5专项评价设置情 况本项目废

4、气不含有害污染物、二噁英、苯并芘、氰化物、氯气,无需设置大气 专项评价;项目生产废水经湿混回收设备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无需设置地 表水专项评价;项目不使用有毒有害,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险物质为机油,根据表60, 本项目Q为0.000041 ,无需设置环境风险专项评价;项目不设取水口,无需设置 生态专项评价;项目非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无需设置海洋专项评价。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1 、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从事砼结构构件制造,项目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产品等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1其 他 符 合 性 分 析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改委第29号令

5、)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 的决定(国家发改委第49号令) 中的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同时未被列入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故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2 、选址合理性分析项目位于惠州市惠阳区大岭街道白沙布下店村小组沙埦地段,项目用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 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也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根据土地利用规划,项目所在地属于二类 工业用地(详见附图8) 。2021年3月23日,取得惠州市自然资源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第0011924号,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故本项目选址符合惠东产业转移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3 、与环境功能区划的符合性分析根据粤府函2

6、019270 号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惠州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项目所在地不属于饮用水源保护区。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 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惠东县大岭污水处理厂二期工 程处理。初期雨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线清洗、车间清洗、降尘用水。项目搅拌机清洗 废水、实验室废水及车间清洗废水收集后进入拌合区废水处理设备处理后后回用于降尘用水、道路 清洗、车间清洗和搅拌机清洗废水,不外排。生产线清洗废水收集后进入产车间废水处理设施处理 后回用于生产线设备清洗;车辆清洗废水、道路清洗废水收集后经洗车废水处理设施处

7、理后回用于 车辆清洗、道路清洗。根据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粤环2011) 14 号) ,西枝江白盆珠水 库大坝至东新桥段属于 III 类水体,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 类类标准,根 据惠州市 2022 年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市环2022 年 12 号 )黄竹沥 2022 年 水质目标为类,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类标准要求。根据引用 2021 年 1 月 22 日和 4 月 1 日惠东环境监测站水质监测结果可知,黄竹沥氨氮、悬浮物等指标不能满足地 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中类标准。随着水环境整治的推进

8、,流域河道整治工作的推 进以及污水处理厂管网的完善,河水水质将会转好,黄竹沥、西枝江等多条主要河涌水质持续改善。 西枝江水质可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中的 III 类水质标准要求;项目所在区 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为二类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声环境功能区划为 3 类区,声环境质量达标。 项目周围无国家、省、市、区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无名胜风景区、 自然保护区等,选址符合环 境功能区划要求。项目废(污)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通过采取评价中提出的治理措施进行有效治理后,不会改变区域环境功能,则项目运营与环境功能区划相符合。4 、环保政策相符性分析与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

9、020年)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水环境质量目标等要求,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规范工业集聚区及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引导工2业企业入驻工业集聚区。严格控制高污染项目的建设,鼓励和支持无污染或者轻污染产业的发展。第二十八条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生产废水,防止 污染水环境。未依法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不得直接向生活污水管网与处理系统排放工业废水。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第五

10、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流域特别规定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在东江干流和一级支流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五百米范围内新建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已有的堆放场和处理场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危及水体水质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第五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在东江流域内,除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项目外,还禁止新建农药、铬盐、钛白粉生产项目, 禁止新建稀土分离、炼砒、炼铍、纸浆制造、氰化法提炼产品、开采和冶炼放射性矿产及其他严重 污染水环境的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造纸、制革、味精

11、、电镀、漂染、印染、炼油、发酵酿造、非放射性矿产冶炼以及使用含汞、砷、镉、铬、铅为原料的项目。禁止在东江水系岸边和水上拆船。本项目不属于禁止建设的企业类型,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 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惠东大岭(产业转移工业 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初期雨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线清洗、车间清洗、降尘用水。项 目搅拌机清洗废水、实验室废水及车间清洗废水收集后进入拌合区废水处理设备处理后后回用于降 尘用水、道路清洗、车间清洗和搅拌机清洗废水,不外排。生产线清洗废水收集后进入产车间废水 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线设备清

12、洗;车辆清洗废水、道路清洗废水收集后经洗车废水处理设施 处理后回用于车辆清洗、道路清洗。因此,本项目与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是相符的。与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 年)相符性分析根据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第九条 贮存砂土、水泥、石灰、石膏、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覆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物料堆场出入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车辆出场时将车轮、车身清洗干净; 物料应当以密闭方式运出堆场,防止因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地面未硬化且闲置超过三个月以上

13、的物料堆场,应当在表面、四周种植植物或者构筑围墙并加以覆盖。3第十二条 从事水泥、砂石、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生产经营和矿产开采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厂区主要道路以及出入口地面应当进行铺装或者硬化处理,并辅以洒水等措施;(二)厂区车辆出入口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车辆出场时将车轮、车身清洗干净;(三)物料以密闭方式运出厂区,防止因遗撒造成扬尘污染。采矿、采砂、采石和取土用地应当制定生态修复计划,及时恢复生态植被。本项目水泥、粉煤灰采用筒仓密闭储存;砂石骨料仓为全封闭,装卸物料采用喷淋降尘、洒水 等防尘措施;项目配有车辆清洗设备和废水回收设备。砂石运输均

14、为密闭方式,防止因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因此,本项目建设与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相符。与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第十二条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重点大气污染物包括国家确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和本省确定的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分解总量控制 指标要求,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或者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新增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等量或者减量替代的原则核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以通过实施工程治理减排、结构调整减排项目或者排污权交易等方式取得。第十七条 珠江三角洲区域禁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