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号教学楼一层地面修缮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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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山东省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编号:采购编号:SDGP370000000202302010799 采购项目:采购项目:一号教学楼一层地面修缮工程 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5 日 2 目目 录录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3 第二部分 报价单位须知.6 第三部分 开启文件、磋商、确定成交单位.22 第四部分 采购项目说明.29 第五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37 第六部分 合同书(范本).72 3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一、采购人:采购人: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 地 址: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科

2、技新城和兴路 1510 号 联 系 人:孙工 联系电话:0631-5712900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威海市昆明路 81 号(金猴购物广场)五楼北区 联 系 人:张敏华 白文玉 联系电话:06315273175 二、采购项目名称:二、采购项目名称:一号教学楼一层地面修缮工程 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编号:SDGP370000000202302010799 采购项目分包情况:采购项目分包情况:标包 货物服务名称 数量 用途 供应商资格要求 本包预算金额 1 一号教学楼一层地面修缮工程 1 宗 修缮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并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能提供优质的服务;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6.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7.法律、行政法规及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8.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报价;9.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30 万元 4 三、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凡有意参三、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加本次政府采购的报价单位必须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进行投标备案。投标备案成的报价单位必须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进行投标备案。投标备案成功后,按照

4、以下方式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功后,按照以下方式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1.时间:2024 年 1 月 6 日 8 时 30 分至 2024 年 1 月 13 日 17 时30 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威海市昆明路 81 号(金猴购物广场)五楼北区;3.方式:现金或转帐,竞争性磋商文件售后不退;4.售价:人民币 300 元整。5.获取采购文件需提供采购文件购买回执一份。四、公告期限:四、公告期限:2024 年 1 月 6 日至 2024 年 1 月 10 日。五、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五、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1.时间:2024 年 1 月 16 日 13 时 00 分至 20

5、24 年 1 月 16 日 14时 00 分(北京时间);2.地点:威海市昆明路 81 号(金猴购物广场)四楼开标厅。六、磋商时间及地点:六、磋商时间及地点:1.时间:2024 年 1 月 16 日 14 时 00 分(北京时间);2.地点:威海市昆明路 81 号(金猴购物广场)四楼开标厅。七、采购项目联系方式:七、采购项目联系方式:1.采购人: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 地 址: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新城和兴路 1510 号 联 系 人:孙工 联系电话:0631-5712900 2.采购代理机构: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威海市昆明路 81 号(金猴购物广场)五楼北区 联 系 人:张敏华

6、白文玉 联系电话:06315273175 5 电子邮箱:L 八、采购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等:(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附件:1.竞争性磋商文件;2.采购文件购买回执;3.工程量清单。发 布 人: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 年 1 月 5 日 6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报价单位须知报价单位须知 一、总则一、总则 (一)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2.落实情况:已落实。(二)编制依据 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制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三)适用范围

7、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适用于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所叙述的项目。本项目按工程类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采购。(四)报价语言 报价单位与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相互间交换的文件和来往的信函均须使用中文。(五)计量单位 除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货币)单位。(六)其他 1.报价单位自行承担参加报价的全部费用,采购人和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此费用。2.采购人或招标公司均无义务向报价单位解释其成交或未成交的原因,且不予退还其响应文件。3.按照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及登记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1634 号)的要求

8、,招标公司在报价当日查询“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7 ()、“信用中国(山东)”(http:/ (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1.竞争性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1)竞争性磋商公告 (2)报价单位须知(3)开启文件、磋商、确定成交单位(4)采购项目说明(5)响应文件(格式)(6)合同书(范本)共计正文 100 页,附件:工程量清单。2.除非有特殊要求,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另行提供采购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报价单位被视为熟悉上述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3.报价单位应从招标公司处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进行投标备案,否则其报价将被拒绝。竞争性磋

9、商文件一经售出则概不退还。4.报价单位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报价单位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未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报价无效。(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答疑 8 1.招标公司对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3 个工作日前收到的质疑要求,均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答复,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答复发给所有潜在报价单位。2.报价单位认为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质疑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加盖报价单位公章。本项目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张敏华;联系电话:0631-52731

10、75;通讯地址:威海市昆明路 81 号(金猴购物广场)五楼北区。(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以书面形式提出。2.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5 日前,招标公司可以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与修改。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内容对所有潜在报价单位均有约束力,招标公司因此可酌情推迟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并将此变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报价单位。4.潜在报价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 15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四)解释权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招标公司,以书面解释为准。(五)本项

11、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具体划分标准详见下附表):建筑业建筑业 附表:9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

12、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10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

13、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4、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1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

15、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16、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12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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