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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供水电在合同中如何约定,水电费票又如何开具?对于甲供水电的问题,部分同行会提出以分割单的形式进行处理,主要是因为受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28号第十九条的影响,此政策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本条只是针对租用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所以对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所用水电不得以分割单的形式处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所用水电应由施工方开立水、电表户
2、,但实际上水、电表的开户是以甲方名义开立,施工方无法开户。所以施工方所用水电发生的费用应如何处理,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甲供水电合同签订中的注意事项:1. 明确水电费用代扣代缴条款 施工方与建设方在签订建设总承包合同时,必须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建设方代施工方缴纳在施工过程中所耗费的水电费,并在与施工方进行后期工程结算时,在工程结算款中扣缴。2. 明确发票开具条款建设方代施工方在施工期缴缴纳的水电费,由建设方向施工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水的增值税税率为9%,电的增值税税率为13%。站在建设方角度,开具施工用水的发票时,需注意开两份发票:(1)一份为实际用水发票,增值税税率9%(2)另一份为“污水处理费”发票,免税发票。因为建设方从供水公司取得的水费发票是两份,一份为实际用水发票,另一份为“污水处理费”发票(免税发票)。所以,建设方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清楚,不能实际支付了多少水费,就给施工方开具9%税率的相应金额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