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库存检查办法学习解读2023年新修订的《粮食库存检查办法》(讲义)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储备监管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粮食库存监督检查活动,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印发《粮食库存检查办法》(国粮执法规〔2022〕24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提高粮食库存检查实效,及时消除库存管理风险隐患,为确保“天下粮仓”安全提供技术制度保障第一部分:《办法》的出台背景随着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颁布实施,粮食库存监管任务、要求发生相应变化,同时,近几年的粮食库存检查实践积累了很多经验,有必要对200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印发的《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6〕139号)进行修订完善,更好地衔接现行政策,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准确掌握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政策执行等情况,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督促指导粮食经营企业加强库存管理,坚决纠治整改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升粮食库存安全水平。
第二部分:《办法》的修订内容本次修订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着重对粮食库存检查内容、方式方法、执行标准、检查步骤、重点检查事项,库存检查组织方式、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责任义务,以及问题整改等进行修订完善,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调整《办法》的适用范围随着我国对粮食库存管理日益加强,库存检查方式逐渐形成了年度库存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巡查和随机抽查相互补充、移库清查和信息化技术推广应用的综合库存监管检查体系本次《办法》修订,将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与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有关的各类库存检查工作一并纳入《办法》的适用范围,全面提升库存检查权威性、规范性二是规范检查程序结合近年来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成功经验和做法,本次《办法》修订,对库存检查各阶段工作程序和检查结果处置进行了规范调整,主要对检查步骤、检查发现问题处置要求等予以明确三是补充完善库存检查对象在认真研究总结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方法基础上,本次《办法》修订,新增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办法有关内容,主要包括实物检查方法、账务检查方法、质量检查方法和仓储管理检查方法四是调整相关判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一是将粮食实物测量计算法“判断账实相符”标准调整为“形状规则的散装粮堆,粮食实物检查计算数与保管账数量的差率在±2%以内的,或露天囤、包打围、非定量包装粮食及其他不规则散装粮堆,检查计算数与保管账数量的差率在±3%以内的,判定为账实相符”,收紧了账实相符判定标准,体现了从严加强库存管理的要求。
二是在质量检查环节加强了对企业粮食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对企业自检能力、执行定期质量检验、粮食质量档案建立等进行细化明确,同时对质量扦样规则、扦样过程记录、样品的份数重量等要求作了调整优化五是明确检查责任为从实从细做好库存检查各项工作,《办法》中进一步厘定了检查人员职责分工,压实了各方检查责任义务下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全面落实《办法》各项规定,提高库存检查能效,不断提升依法监管能力水平第三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粮食库存检查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准确掌握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监督和指导粮食经营企业加强库存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消除风险隐患,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政府储备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国家有关部门单位)联合组织的,对各种所有制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的检查(以下简称全国粮食库存检查),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的与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有关的专项检查、日常检查、随机检查,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单位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的粮食库存检查,以及根据信息化监管系统、12325监管热线等产生的预警信息和举报线索需进行的粮食库存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企业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建立粮食流通定期巡查和库存粮食移库清查制度,相关规定要求另行制定第三条 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由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定期组织实施,检查工作一般分为自查、复查、抽查、问题整改处置四个阶段对中央政府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库存的检查,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集团公司)等单位应积极配合第四条 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承担粮食质量安全检验任务国家有关部门单位联合抽查的承检机构,由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复查的承检机构,由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第二章 粮食库存检查的内容和方法第五条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包括检查粮食库存的性质、品种、数量、储存时间、储存库点等情况对被检查单位,采取测量计算法或称重法对其粮食库存进行检查,以核实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实际库存数量第六条 粮食库存账务检查包括检查保管账、统计账和会计账分别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与粮食库存实物的性质、品种、数量相符情况,和账账相符情况进行核对。
第七条 粮食库存质量和储粮安全情况检查库存粮食质量检查,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要求,重点检查粮食质量合格率、储存品质宜存率以及化学药剂残留量、重金属含量、真菌毒素含量等情况,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判定是否达标合格储粮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粮食发热、霉变、虫害、粮温等粮情状况,植物油色泽、气味异常等情况第八条 粮食经营企业执行与粮食库存管理相关的各项政策、制度检查重点检查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以下统称“一规定两守则,,)、收购质量标准管理和价格政策情况,执行粮食出入库和储存期间质量管理、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安全档案制度等情况质量检验相关检验指标按照相关粮食国家标准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储备粮的检查,还包括财政补贴等情况第九条 储备粮计划执行和其他政策性粮食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包括检查中央政府储备粮和地方政府储备粮的购销计划和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等情况,以及其他政策性粮食政策执行情况第十条 组织开展粮食库存检查时,涉及实物、账务、质量、储粮安全、执行相关政策等具体内容、要求和检查重点,可根据粮食流通管理的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突出检查重点库存检查应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粮食购销领域违法违规突出问题,加大对政策性粮食收购环节的虚假收购、以陈顶新、先收后转、“转图粮"、多扣水杂、压级压价、“打白条"、拖欠售粮款,违规代扣、代缴税 、费和其他款项,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未建立经营台账;储存环节的亏库短量、擅自动用、盗卖、粮食霉烂变质、超耗、混存、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销售环节的违规处置定向销售政策性粮食和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粮食、掺杂使假、违规收取额外费用、拒绝或拖延出库、“吃拿卡要“导致“出库难”、“空挂空拍";轮换环节的“空进空出"、虚假轮换、未经批准超轮换架空期等问题的检查对承储政策性粮食企业,重点检查是否以商品粮库存抵顶政策性粮食库存,以及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行为第十二条 粮食库存检查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全面研判信息化业务监管系统信息,实现穿透式检查第三章 粮食库存检查的组织和实施第十三条 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的原则开展按以下步骤进行:(一)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确定检查人员,合理分组分工。
二)国家有关部门单位以适当方式公布检查范围、内容、要求和检查时点三)检查单位和人员依照检查方案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检查工作四)检查人员确认检查结果,并告知被检查企业五)检查人员对库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六)建立问题整改台账,跟踪督促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整改情况七)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规依法对检查发现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涉及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置第十四条 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可按以下阶段组织实施:(一)自查由粮食经营企业按照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和要求,对本企业所有粮食库存情况进行自查二)复查由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以下简称垂管局),按照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数量比例、要求和任务分工,组织对本辖区内粮食经营企业库存自查情况和检查时点粮食库存进行检查三)抽查由国家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依据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区域和要求,对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检查结果进行抽查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垂管局应协助联合检查组开展工作四)问题整改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垂管局、中储粮集团公司等按照管理权限督促被查企业建立问题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达到要求。
第十五条 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粮食库存检查制度,适时开展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第四章 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权责规定第十六条 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垂管局切实履行库存检查职责分工,落实各项任务,加强协作配合,组织开展粮食库存检查各项工作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贵”的原则,实行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压实检查人员相关贲任第十七条 粮食库存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被检查企业的经营场所检查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安全生产情况及粮食仓储和检化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二)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扦取粮食检验样品.(三)查阅粮食库存的有关资料、凭证第十九条 被检查企业在接受库存检查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配合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检查人员的工作二)及时、主动报告粮食库存的相关情况,如实回答询问,协助检查如实提供粮食库存的原始凭据、证账、报表等相关材料三)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不同意签字确认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四)服从并执行依法作出的整改和处置决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粮食库存检查过程中,被检查企业可以行使下列权利:(一)对粮食库存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等事项有了解、知情的权利二)要求检查人员表明合法身份的权利三)对检查人员认定的事实有异议,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四)对千检查人员的违规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干预检查结果,实行回避制度检查人员在粮食库存检查中存在未及时发现或处理问题、不认真履职,故意包庇、隐匿、不如实反映问题等情况的,可由检查组组长替换相关检查人员,向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提出追责问贵建议,由相关部门单位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第五章 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的处理第二十二条 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