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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1 - .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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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耐火等级、内部装修及空调系统等设计均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酸性污水罐、含油污水罐-915252015丙类物品仓库、乙甲类气体压缩机经实体墙至加热炉的折线距离不小于225m.当0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放空5.5.11受工艺条件或介第5章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5.1 一般规定5.1.1 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不 燃烧材料,但储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2 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阻燃型泡 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3 建筑物的构件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5.1.2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 自动联 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51.3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 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 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 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52 装置内布置52.1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5.2 。

1 的规定5.2 2 为防止结焦、堵塞,控制温降、压降,避免发生副反应等有工艺要求的相关设 备,可靠近布置3 分馏塔顶冷凝器、塔底重沸器与分馏塔,压缩机的分液罐、 缓冲罐、 中间冷却 器等与压缩机,以及其他与主体设备密切相关的设备,可直接连接或靠近布置 54 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 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5 以甲B、乙A类液体为溶剂的溶液法聚合液所用的总容积大于800m 3 的掺合储罐与 相邻的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75m ;总容积小于或等于800m 3时,其防火间 距不限.5.2.6 可燃气体、 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分析仪表间与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5.2 7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分析仪表间内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分析仪表间应 正压通风5.2.8 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 并宜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应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规定执行受工艺特点或自 然条件限制的设备可布置在建筑物内5.2.9 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确定,其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

2.1 的规定10 装置内消防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道路应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且两个出入口宜位于不同 方位当装置外两侧消防道路间距不大于120m 时,装置内可不设贯通式道路;1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5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面积小于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加热炉与厂房的防火间距可小于、检查井的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 ,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 ;路面内缘 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5.2 11 在甲、乙类装置内部的设备、建筑物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用道路将装置分割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 2 的设备、建筑物区;2 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10000m 2小于20000m 2 时,在设备、建筑物区四周应设环形道路,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 设备、建筑物区 的宽度不应大于120m ,相邻两设备、建筑物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并应加强安 全措施2.22封闭式地面火炬的设置除按明火设备考虑外,还应符合下列规.2第5.6。

1条所述的承重钢结构的下列部位应覆盖耐火层,覆0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放空5.5.11受工艺条件或介墙.当确需设置门窗时,应采用防火门窗;5控制室或化验室的室明火设备表 5.2 1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项 目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 明火设备可燃气体压缩机或压缩机房甲 乙 甲 乙操作温 度低于 自燃点 的工艺 设备装置储罐 (总容 积)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200 ~1000m 350 ~ 100m 3100 ~1000m 3甲 甲 乙 甲 乙 甲 甲 乙AB 、乙 A B 、丙 AAB 、乙 A B 、丙 A其他工艺设备或房间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池、 隔油池、 酸性污水罐、丙类物品仓库、乙类物品储存间含油污水罐甲、乙装置储 罐 组 (总容 积)可燃气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1000 m3 ~ 5000m 3 〉100 m 3~500m 3〉1000 m 3~5000m 3甲 甲 乙AB 、乙 A B 、丙 A控制 室、机 柜间、 变配 电所、 化验 室、办 公室-1515915922 。

51591591515915151520302520-22.5915922.515915922.515945151520302520可 燃 气 体 压 缩 机 或 压缩机房甲 乙--97.51597.597.5997.5991515302520-7.5757.5--7.5--4.5-915252015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装置储罐(总容积)其他工艺设备或其房间可燃气体200 ~1000m 3甲 乙液化烃50 ~100m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甲 乙可燃液体、甲 乙、A乙 丙A甲BB液化烃A100 1000m3乙 丙B~、A、AB甲 乙A甲-----975997.59915*252015-----7.5-7.575-9759*201515-----975997.51591520*2520-----975997599151525**-----75-7.57.5-97591520**-----4.5-915252015-------915201515-----7.5-1520302520-----45-915262015-------915201515操作温 度等于 或高于 自燃点 的工艺 设备-4。

51515302520含 可 燃 液 体 的 污水池、 隔油池、 酸 性 污 水罐、含 油 污 水 罐-915252015丙类 物品 仓库、 乙类 物品 储存间-15252015备注--注 1注 2-注 3--注 43小于4.5m;3.甲、乙A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面上13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且宜位护5.61下列承重钢结构,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1.单个容积、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装置的控制室与其他建筑注: 1 单机驱动功率小于 150kW 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可按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 他工 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2. 装置储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本规范第 52.23 条的规定当装置储罐的总容积: 液化烃储罐小于 50m 3 、可燃液体储罐小于 100 m3 、可燃气体储罐小于 200m 3 时,可按操 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 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3 查不到自燃点时,可取 250 ℃;4 装置储罐组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6 章的有关规定;5 丙 B 类液体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6 散发火花地点与其他设备防火间距同明火设备;7.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置储罐集中成组布置。

5.2 12 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当受地形限制时,应将 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等布置在较高的地平面上;工艺设备、装置 储罐等宜布置在较低的地平面上13 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 且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B 、乙A类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5.2.14 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之间设置不 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5.2.1 的规定, 但不得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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