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形象展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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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形象展示员管理办法1. 目的为进一步塑造企业品牌形象,提升企业自身形象展示能力,对高素质品牌形象展示员实行集中管理,更好地吸纳、培养及运用人才,为企业提供宣传及品牌推广服务,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适用于粤东创鸿房地产公司及属下各公司。3. 任职条件3.1. 普通话标准,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艺术修养; 3.2. 身体健康、身材均匀、形象端庄、有亲和力;3.3. 熟悉揭阳的历史、风土人情、政治、经济、文化及城市建设等状况,能熟练介绍揭阳与公司合作共建状况,以及公司概况和项目建设情况;3.4. 有较强的语言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3.5. 中专或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讲解经验和能力。4. 岗位

2、职权4.1. 形象展示员如获相关证书,将作为晋升、加薪和嘉奖的参考依据;4.2. 各成员须严格遵守并执行品牌部制订的培训和兼职工作计划;4.3. 品牌部将不定期举办团队拓展、采风、培训等活动,加强团队建设;4.4. 形象展示员优先享有外派学习、培训及观摩的机会;4.5. 形象展示员每月享有相应经济补贴;4.6. 业余时间,品牌部有权调配各单位成员接待考察团,讲解工作。5. 岗位工作职责5.1. 形象展示员组长(主管)岗位职责:5.1.1. 制定相关业务流程和制度,监督组员工作制度落实与执行;5.1.2. 负责各项培训计划及实施,各阶段解说工作的监督指导;5.1.3. 定期组织组员会议,部署工作

3、安排、传达会议精神,督导并落实;5.1.4. 统筹规划、管理形象展示员日常工作,收集分析客户满意度调查及信息反馈;5.1.5. 不定时编写、优化形象展示员解说资料,并上报审批、装订成册;5.1.6.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5.2 形象展示员岗位职责: 5.2.1. 严格按照工作制度和流程落实执行,做好地区概况介绍和公司项目解说工作,对客户咨询和意见及时解答和记录,宣传推广企业品牌形象;5.2.2. 及时了解公司动态和项目情况,不断更新和熟悉解说资料,对公司基本情况能一一解答;5.2.3. 定期参加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和观摩,提高工作能力和解说技巧; 5.2.4. 组织、实施客户满意度调查、信

4、息反馈统计,建立与管理客户档案;5.2.5. 掌握客户需求,及时向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信息传递;5.2.6. 对突发事件和投诉及时进行处理并进行上报。6. 服务规范6.1. 服务原则6.1.1. 一切以客户满意的原则6.1.2. 诚实信用的原则6.1.3. 首问负责的原则6.1.4. 团结一致、主动协作的原则6.2. 服务公约6.2.1 展示员必须做到:热情服务、用语简练、耐心解释、保守机密。6.3. 服务态度规范6.3.1. 展示员在与客人对话时要心平气和,语调适中。做到“您好”、“对不起、“请原谅”、“谢谢”、“请问”、“不客气”、“请”、“请稍等”、“再见”不离口。6.3.2. 在解说

5、中做到话语诚恳,耐心释疑,对客人不教训、不责备,不与其争辩、顶撞。6.4. 行为规范6.4.1. 礼节礼貌1)工作中要使用“您好、请、对不起、没关系、谢谢”等礼貌用语。2)举止言行要热情、大方、端庄、态度诚恳、忌话带脏字或出言不逊。3)重要来宾到办公场所,在场人员应起立迎接、并作简要介绍。6.4.2. 着装仪表1)服装应庄重、得体,男士着浅色衬衫、西裤和皮鞋,女士着正式套装,不应过分华丽或穿奇装异服。2)服装、领带、鞋帽应保持清洁,不得有污渍、破损。3)员工必须仪表端庄、整洁。男士头发不宜太长,胡须应经常修剪;女士化妆应清新自然不要浓妆艳抹。4)公众场合应保持优雅姿态,不得勾肩搭背,站姿懒散,

6、不得表现傲慢、轻浮、无理等不良行为。7. 工作守则7.1. 在接到解说任务时,必须交接好工作、准时到岗,调整个人心态,以饱满、自信的状态投入工作;7.2. 进行企业形象展示时,不允许拨打、接听私人电话,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7.3应尽力为客户解答问题,遇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可提交给领导处理或请求帮助;7.4. 因自己工作失误造成的错误,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不可掩盖事实;7.5. 严守公司、客户秘密,避免谈及客户隐私,引起客户的反感、误会。8. 注意事项8.1. 凡违反创鸿形象展示员管理制度,拒绝执行品牌部委派任务,或有损益公司利益和声誉的言行,直接给予除名处理,并取消相应补贴;8.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劝其退出组织:8.2.1. 半年内,无故缺勤累计三次;8.2.2. 不服从管理者,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坏公司声誉者;8.2.3. 业务素质难以达到形象展示员标准者;8.2.4. 健康状况不适于从事解说工作者;9. 附则9.1. 本制度为公司形象展示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应严格参照,配合执行;9.2. 本制度由品牌部依据实际情况更新,不定期进行修订;9.3.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品牌部所有;9.4.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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