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外来杂草监测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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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来杂草监测技术指南外来杂草监测技术指南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口岸外来杂草监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对发生于口岸及相关地区的外来杂草开展监测及处置。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监测surveillance官方通过调查、监视或其他程序收集记录有害生物存在或不存在情况的过程。2.2线路调查routine survey为核查有害生物发生状况,在调查范围内选择几条具有代表性的线路,沿着线路调查。2.3全面调查complete survey亦称普查,为掌握和了解有害生物的全面情况而进行的,在调查范围内对被调查地块单位无一例外进行调查的方法。3 原理在进口货物堆存、加工地及运输沿

2、线全面调查,可早期发现外来杂草生长,及时采取防疫和补救措施。4 监测对象和范围4.1 对象监测对象如下:检疫性杂草,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特定商品输华植物卫生要求,以及检验检疫管理机构列明应进行管理的杂草;外来有害杂草,指非中国原产,对经济和环境具有一定负面影响,且尚未在本辖区分布记载的外来杂草。4.2 范围监测范围如下:5进口粮食装卸港口、码头、储存仓库及周边;进口矿品位于港口、码头的堆场及周边;进口粮食运输铁路、公路、内河航道沿线;进口粮食定点加工企业及周边;进口粮食储存企业及周边;其他容易发生外来杂草疫情的区域。5 监测时间与频次根据不同杂草的物候和当地地理、气候

3、条件选择植物初花期开展监测。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监测间隔和频次,保证监测工作覆盖可能适合外来杂草生存的气候期。各地监测时间与频次见附录A。6 监测方法6.1 准备6.1.1 人员准备现场监测人员应具备植物学或杂草学专业知识,经过培训熟悉本地植物类群,熟悉检疫性杂草鉴定特征,具有外来杂草辨识能力。6.1.2 工具准备野外调查及采集工具:地图、GPS 定位仪、数码相机;枝剪、小铲、采集袋、标本夹、标签、记录本、记号笔、铅笔等。6.1.3 人员防护根据不同监测地点和环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配备工作服、胶靴、登山鞋、急救药品等, 确保杂草监测工作人员安全。6.2 实施6.2.1 监测要求根据辖区内

4、监测对象进口、装卸、储运、加工分布情况和往年监测疫情制定年度监测方案,确定监测时间、地点与范围、人员与职责分工,以及疫情防除措施与效果跟踪。按照监测方案,监测员在监测区域内实施以线路调查方法为主的全面调查。发现疑似检疫性杂草和疑似外来杂草时,先用数码相机采集植株图像资料,尽可能包括:生境,整株形态和叶、花、果、茎、种子的细节特征;而后采集标本并填写监测记录,见附录B。疑似监测对象制作1 份3 份标本以备送检、复核、存档之需。6.2.2 监测地点6.2.2.1 港口、码头、仓库对装卸、储存地周边500 m 半径区域进行监测。区域内的农田边缘、围墙墙角、排水口外、垃圾(下脚料等)堆放处等重点检查。

5、输送管道下及两侧20 m 区域进行监测。管道检修口、老旧管道设备重点检查。6.2.2.2 公路、铁路、内陆航道公路、铁路起运站点两侧各20 m,向目的地方向连续监测2 000 m。遇水渠、农田、交叉路口、垃圾场等特别适宜杂草洒落、滋生的区域重点检查。如发现检疫性杂草或外来杂草的,从疫点向目的地方向继续监测2 000 m。内陆航道装卸码头向下游10 km 堤岸河滩区域进行监测,兼顾沿岸使用河水的鱼塘、农田等。集装箱等密闭运输的商品可不进行运输路线监测。6.2.2.3 定点加工企业厂区内部所有区域、厂区围墙外部200 m 半径区域进行监测。农田边缘、围墙墙角、排水口外、人员通道、垃圾(下脚料等)堆

6、放处等重点检查。6.2.2.4 矿产品堆场对堆放期超过1 个月的矿堆进行监测。监测人员应登临堆顶,掀开苫布检查。如矿堆上发现植物生长,监测范围应扩展至周边100 m。7 鉴定现场无法鉴定的植物,将图片信息和标本实物送实验室鉴定,并填写鉴定记录,见附录B。8 应急处置8.1 扩大监测范围经鉴定为检疫性杂草或外来有害杂草的,进一步查清疫情发生范围和程度,如有必要,扩大监测区域。8.2 启动应急处置根据疫情杂草的生物学特性、发生范围和程度制定处置方案,开展处置行动,并填写处置记录表,见附录B。9 报告9.1 专题报告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疫情,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及时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专报,

7、就疫情发生的地点、范围、程度、处置措施和结果、分析建议等情况进行报告:国内首次发现的疫情;面积较大并有扩散可能的疫情;来自新途径的疫情;处置失败的疫情;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9.2 年度报告每年12 月底前,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将辖区外来杂草监测结果、疫情处置情况、问题分析、措施建议等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年度监测总结报告。附录A(规范性附录)监测时间与频次表A.1监测时间与频次监测时间监测频次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类监测气候区8月1 日10月30日至少2 次,间隔不少于30 天辽宁、黑龙江、吉林、宁夏、内蒙古、青海、甘肃、新疆、西藏第二类监测气候区7月1 日10月30日至少2 次,间隔不少

8、于30 天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陕西、山西第三类监测气候区6月1 日10月30日至少3 次,间隔不少于45 天江苏、上海、浙江、安徽、四川、重庆第四类监测气候区3月1 日11月31日至少4 次,间隔不少于45 天海南、广西、广东、福建、湖北、湖南、江西、云南、贵州附录B(规范性附录)外来杂草监测、鉴定、处置表表B.1踏查记录表调查日期调查地点地理坐标植物分类生境生长期发生程度标本编号调查人员注1:植物分类填写踏查时的初步鉴定结果,可以到种、属、科。注2:生长期可分为发芽期、幼苗期、花蕾期(抽穗期)、开花期、结实期、落果期(桔黄期)、休眠期(桔死期)。 注3:发生程度用数量或面积表示。表B.2鉴定复核记录表标本标号采集地点采集人鉴定时间鉴定结果鉴定人复核结果复核人标本存放表B.3疫情处置及后续监测记录表疫点基本信息杂草名称疫点位置疫点面积首次发现时间传入原因分析疫情处置情况防治时间防治措施防治单位后续监测情况监测时间监测情况是否铲除监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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