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增城城供石化能源有限公司塘头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上传人:数落 文档编号:374182209 上传时间:2023-12-21 格式:DOCX 页数:222 大小:641.0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州增城城供石化能源有限公司塘头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_第1页
第1页 / 共222页
广州增城城供石化能源有限公司塘头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_第2页
第2页 / 共222页
广州增城城供石化能源有限公司塘头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_第3页
第3页 / 共222页
广州增城城供石化能源有限公司塘头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_第4页
第4页 / 共222页
广州增城城供石化能源有限公司塘头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_第5页
第5页 / 共2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广州增城城供石化能源有限公司塘头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增城城供石化能源有限公司塘头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2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项目编号:dc17gh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 广州增城城供石化能源有限公司塘头加油站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广州增城城供石化能源有限公司塘头加油站 编 制 日 期: 2022 年 12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目 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18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31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42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87六、结论892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 广州增城城供石化能源有限公司塘头加油站建设项目项目代码 2205-440118-04-01-793390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广东 省(自

2、治区)广州 市 增城 县(区) 石滩 乡(街道) 塘头村九亩九地理坐标 ( 113 度 48 分 39.371 秒, 23 度 12 分 16.827 秒)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F5265-机动车燃油 零售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五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119 加油、加气站 城市建成区 新建、扩建加油站;涉及环境敏感 区的建设性质新建(迁建) 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无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无总投资(万元) 800环保投资(万元)50环保投资占比(%) 6.2施工工期13 个月

3、是否开工建设 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10625.68专项评价设置情况专项评价类别设置原则本项目相关情况判定结果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 500 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本项目排放废气不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不需做大气专项评价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本项目为属于F5265机动车燃油零售类项目,外排水为生活污水、加油站的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洗车废水,不属于工业废水不需做地表水专项评价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的建设项目

4、根据下文分析,本项目危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的比值 (Q)1不需做环境风险专项评价生态取水口下游 500 米 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 物的自然产卵场、索 饵场、越冬场和洄游 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本项目由市政供水, 不涉及河道取水不需做生态专项评价1的污染类建设项目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 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海洋工 程建设项目不需做海洋专项评价规划情况 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 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其 他 符 合 性 分 析1 、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9号)及其2022年修改单)中相关规定,不属于负面清单中的限制类和

5、淘汰类两 类行业。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 本项目不属于负面清单内所列产业。因此,本项目不属于禁止准入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2 、用地性质相符性分析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塘头村九亩九,根据广州市城市建成区(附图 13)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附件3)可知,项目位于城市建成区,项目所在地的用地类型为商服用地,符合地方政府规划政策要求。3 、与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 年)相符性分析水环境空间管控: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划定,水 环境空间管控包括4类水环境管控区,涉及饮用水源保护、重要水源涵养、珍稀水

6、 生生物保护、环境容量超载相对严重的管控区。本项目选址不属于水环境空间管控区,详见附图5。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在全市范围内划分三类大气环境管控区,包括环境空气 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大气污染物存量重点减排区和大气污染物增量严控区。其中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禁止设立各类开发区及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 禁止建设与资源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大气污染物存量重点减排区,即广州市现 状PM2.5和O3(臭氧)高值区中的20个工业园区,主要分布于中心城区西部、白云 区中东部、花都区南部、增城区南部、番禺区西北部和南沙区北部,根据园区产 业性质和污染排放特征实施重点减排;大气污染物增量严控区,即评价出的对区域

7、空气质量影响大的源头敏感区和聚集脆弱区。主要包括增城区北部与从化区南2部交界地区、从化区西南部和北部地区、白云区 西部与花都区西南部交界地区, 共涉及238个村(社区)。区内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煤电项目,禁止新(改、 扩)建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高污染行业项目;禁止新建20蒸 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禁止新建涉及有毒 有害气体排放的项目;优先淘汰区域内现存的上述禁止项目。项目选址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塘头村九亩九,不属于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区,详见附图6所示。生态红线区: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法定生态保 护区包括饮用水源一

8、级保护区、市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省级及以上风 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地质公园。项目所在区域不涉及上述的法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详见附图7所示。综上所述,项目的建设与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年)不相冲突。4 、与环保法规相符性分析1)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11月29日修正)的规定,城市市区 内不得建设污染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化工、冶金、造纸、钢铁等重污染工业项 目;已建的应当逐步调整或者搬迁。从项目的行业性质和规模看,不属于该条例 限制范围,因此,项目的建设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11月29日修正)是相符的。2

9、)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2083 号)相符性分析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塘头村九亩九,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 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2083号),增江 石滩段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范围为相应的准保护区水域边界线向两岸纵深至 防洪堤外延约1000米的陆域。项目与增江直线距离约0.26km ,位于增江石滩段饮 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因此,项目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2083 号)的要求,详见附图8。3)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

10、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粵府函2011339 号)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等规定,在东江流域内严格控制建设 造纸、制革、味精、电镀、漂染、印染、炼油、发酵酿造、非放射性矿产冶炼以 及使用含汞、砷、镉、铬、铅原料的项目,禁止建设农药、铬盐、钛白粉、氟制 冷剂生产项目,禁止建设稀土分离、炼砒、炼铍、纸浆制造业、氰化法提炼产品 以及开采、冶炼放射性矿产的项目。项目属于F5265机动车燃油零售类项目,不 涉及上述项目,因此项目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 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粵府函2011339号)的相关要求。4)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

11、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府函2013231号)相符性分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不列入禁止建设和暂停审批范围:(一)建 设地点位于东江流域,但不排放废水或废水不排入东江及其支流,不会对东江水 质和水环境安全构成影响的项目;(二)通过提高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能 够做到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技改减污的改(扩)建项目及同流域内迁建减污 项目;(三)流域内拟迁入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且符合基地规 划环评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区域的市政污水管网已建成。项目运行过 程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地面清洗废水和初期雨水经隔油隔渣池处

12、理,均排至中心城区净水厂进行处理,对周边地表水影响较小。因此符合广东 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府函2013231号)的要求。5)与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相符性分析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提出: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提出: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 范围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旅游区、居住小区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生活污水,并达标排放。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提出:在东江流

13、域内,除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项目外,还禁止新建农药、铬盐、钛白粉生产项目,禁止新建稀土分4离、炼砒、炼铍、纸浆制造、氰化法提炼产品、开采和冶炼放射性矿产及其他严 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造纸、制革、味精、电镀、漂染、印染、炼 油、发酵酿造、非放射性矿产冶炼以及使用含汞、砷、镉、铬、铅为原料的项目。禁止在东江水系岸边和水上拆船。本项目位于东江流域内,但本项目不属于上述限制建设和禁止建设的项目, 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本项目外排水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项目运行 过程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地面清洗废水和初期雨水经隔油隔渣池 处理,均排至中心城区净水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因此,本项目符合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6)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相符性分析表 1-1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一览表源项控制环节控制要求符合情况VOCs物 料储存物料储存1 、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2 、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3 、VOCs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4 、VOCs物料储库、料仓应满足3.6条对密闭空间的要求项目油品采用专用的钢制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