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作业安全生产知识应知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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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尾矿库作业安全生产知识应知应会一、安全生产风险基础知识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出的矿石经选矿厂破碎和选别,选出大部分有价值的精矿后,剩下泥沙一样的“废渣”称为尾矿。尾矿设施是指为处理尾矿所建造的全部设施系统,通常包括:尾矿输送系统、尾矿堆存系统、尾矿库防排洪系统、尾矿库回水系统以及尾矿水处理系统。尾矿库是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尾矿作业是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也是危险源之一。尾矿库按堆存类型分为山谷型、傍山型、平地型和截河型4类,如图1至图4所示。图1山谷型尾矿库图2傍山型尾矿库图3平地型尾矿库图4截河型尾矿库尾矿坝是拦挡尾矿和水的尾矿库外围构筑物,通常指初期

2、坝和尾矿堆积坝的总体。初期坝用土、石等材料筑成,作为尾矿堆积坝的排渗或支撑体的坝。尾矿堆积坝是生产过程中用尾矿堆积而成的坝,尾矿堆积坝的筑坝方式有上游式、中线式和下游式,如图5至图7所示。图5上游式尾矿堆积坝图6中线式尾矿堆积坝图7下游式尾矿堆积坝常见尾矿输送方式分为湿式输送和干式输送,放矿方式分为库尾式放矿、库前式放矿、库中式放矿和周边式放矿,子坝堆筑方法分为冲积法、渠槽法、池填法和旋流器法。尾矿作业岗是指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防排洪及排渗操作的一线作业岗位,不仅影响整个尾矿库的安全运行,而且还涉及尾矿库下游居民的生命安全、财产损失和当地的环境污染。因此,尾矿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尾矿库

3、相关的技术要求,熟练掌握正确的操作流程及应急措施。基于上游式尾矿堆积坝筑坝工艺简单、建设与运行费用低、管理方便、实用性强等优点,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95%以上的尾矿库均采用上游式筑坝。本手册以湿式输送、库前放矿、冲积法尾矿堆筑的上游式尾矿库为例进行说明。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一)岗位安全生产准入1.安全生产培训合格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

4、得上岗作业。【说明】培训时间: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非煤矿山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岗位调换培训: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四新培训”: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

5、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说明】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尾矿作业人员列入特种作业目录,需持证上岗。复审时间和离岗考试: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尾矿作业人员培训内容: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尾矿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国家实行特种作业操作证全国统一查询,可登录应急管理部网站,通过“查询服务”栏进入“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系统,或登录官方微信公众号(

6、国家安全生产考试),按要求进行身份认证后,下载打印电子证书。(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1)劳动保护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2)知情权、建议权。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批评、检举、控告权和依法拒绝权。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4)紧急避险权。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从业人

7、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5)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说明】认定工伤、视为工伤、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分别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人、时间及申请地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

8、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义务(1)遵章守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报告危险。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四)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说明】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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