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船舶委托经营合同汇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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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船舶委托经营合同汇编3篇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受托人替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船舶委托经营合同汇编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3年船舶委托经营合同1 乙方:_ 为了进一步搞活经济,优势互补,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总则 1、乙方经营甲方_至_班线,每日_班,始发站暂定_发车时间_暂定为上午_时,下午_时,确切发车时间由两地始发站安排,甲方保留变更发车时间和变更站点的权力。 2、本协议期限_年,即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协议

2、期满后,甲乙双方合作愉快,无经济纠纷,乙方可优先向甲方协商续营协议。如协议不成,甲方收回线路经营权、牌照及有关证件,车辆残值归乙方处置,甲方予以提供有关手续。 3、_方投放客车的厂牌型号为_,车牌号为_,自编号为_,额定座位数为_座,发动机号为_。购车资金合计_元,付款方式:以_方式全额一次性付清。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办理业务的相关手续(进站证、通行证、线路牌)、站点安排,安全行车事故的协调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及票务结算、财务结算。 2、甲方负责乙方应向国家和有关管理部门交纳各种费用的代收代缴工作。 3、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车辆年检、春运检验和有关换证、年审工作,费用由乙方负担。

3、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委托经营中,乙方向甲方缴纳押金伍万元,用于意外事故及严重违章处罚之用,不足部分应在次月补交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押金在合同期满后,归还乙方。 2、乙方在委托经营管理期内,应于每月上旬按实缴金额向甲方交纳营业税、养路费、陆管费、车船税等国家代征代收费用如因国家政策调整,乙方应无条件服从。乙方在运营前交甲方管理费全年_元,每月_元整。(乙方在购车及有关手续办理中,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正常按时运行的,不影响本协议的执行。) 3、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政策,如实申报营收情况。营运中发生的一切业务费包括纳税、养路费、保险费等由乙方承担。_方面费用由甲方代收代付,每月每辆

4、车暂扣缴营业税_元,代办服务费_元,不足部分及时补交。如有违反,一切责任,包括停止营运和取消营运资格由乙方自行负责。 4、乙方在营运中,应严格遵守客运规定和交通法规。由于乙方违法、违规等原因而出现被管理部门取消经营或注销线路等后果,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损失_万元整。发生行车事故要按照交通法规规定,迅速向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报案并和甲方联系,及时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事故费用险保险公司理赔外,差额及其它部分由乙方承担,停班期间的管理费、代征代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5、委托经营期间内乙方每月30日前将结帐票款单交给甲方。甲方在次月20日-25日结算票款,如逾期结算票款,结帐单将作废。 6、在营运期内,车辆必

5、须按甲方指定的修理厂进行车辆的例行保养,维护甲方的声誉。要服从甲方对车辆的二级保养、年检、春运等检查安排。如脱期,其后果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在营运中,严禁携带危险品、禁运品;车未停妥,严禁上下客;对旅客要热情服务,合理收费。如发生骗客、甩客、途中卖客行为或带有黑恶势力欺行霸市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查证属实,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制裁,情节严重的直至解除合同。 8、委托经营期间内,根据行业规范标准和要求,乙方必须做到“着装统一,标志明显,语言规范,热情服务,安全营运”。如乙方因服务质量或其他问题造成新闻媒介公开批评及管理部门通报、处罚、记分,乙方将全部承担经济上的责任,甲方有权对乙

6、方进行处罚。情节严重影响甲方声誉,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9、乙方在受委托经营期内,具有分享盈利和承担亏损的责任。如经营不当或客运市场原因,确实无法经营,车辆可寻找过户单位,由甲方协助办理有关过户手续,并支付甲方违约_万元,将所有线路经营证件交还甲方。合同期满,乙方将车辆通过中介部门(旧车交易市场)转向第三方,原车牌更新权利归甲方所有。如私自转让,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转让前后的一切经济问题和经济纠纷均与甲方无涉。 10、甲方在营运中,发生营运车辆由于脱班、缺班造成乘客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协助做好善后工作,因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1、经营期内营运车辆保险由甲方代办。为

7、切实保护好乘客安全,意外伤害得到有效赔偿,第三者责任险甲方强制投保_万元。车上责任险及其他险种按规定投保。乙方车辆如需更换发动机及车架,应按规定事先到甲方车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并作罚款处理。 12、乙方聘用驾驶员委托甲方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应提供真实合法材料,甲方协助办理。乙方不得聘用不合格或持伪造证件的人员,如发现类似情况,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3、乙方聘用驾驶员的一切福利待遇、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意外情况,造成驾驶员伤亡致残且因此而引发的一切经济、民事纠纷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14、经营期内,甲方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8、综合治理”的方针。对乙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教育、管理的责任。乙方必须与甲方签定委托经营安全行车责任协议书。乙方作为安全生产签约责任人,必须服从并协助甲方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教育、管理工作,按时按规定组织聘用人员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行车、规范服务、业务学习等活动。无故不参加的,按甲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附则: 1、委托经营期内,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该班线无法营运或国家政策及有关部门对所经营的客运班线作统一规划调整时(以有关部门文件为准),合同期限自动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甲、乙双方以本协议为依据。未尽事宜,双方可再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 3、本协议文本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代表人(签章):_ 代表人(签章):_ 电 话:_ 电 话:_ 2023年船舶委托经营合同2 船舶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2023年3月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23n号)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船舶设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成立的船舶工程设计单位,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一)船舶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包括修改、修理、更换损失; (二)第三者人身伤

10、亡或财产损失。 本保险合同约定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但每次事故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赔偿总额与船舶工程本身的损失赔偿金额合计,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限额以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为限,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别计算。保险合同约定累计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

11、、洪水等自然灾害; (六)火灾、爆炸。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五)被保险人的注册人员承担超越其本人资质的船舶工程设计业务; (六)未按国家规定的船舶工程设计程序进行设计业务 (七)委托人提供的船舶工程设计资料存等在的错误。 第六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设计错误引起的停产、减产等间接经济损失; (三)因被保险人延误交付设计文件所致的任何后果损失; (六)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精神损害; (八)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或违约金; (十一)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 20

12、00 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二)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索赔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九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三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

13、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船舶工程设计人员名单、资质,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

14、询问,如实填写投保单。被保险人新增设计人员的,应予该设计人员参与业务活动起3个月内书面报保险人备案。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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